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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476
2019年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银行卡纠纷
借记卡纠纷、信用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担保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其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票据纠纷、证券纠纷、信用证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银行卡纠纷
(一)借记卡纠纷
1.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担责
——方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借记卡案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承担
——滕某英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岗支行借记卡案
3.盗刷事实无法查明时应由发卡行承担举证责任
——牌某平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石支行借记卡案
4.银行卡被盗刷后如何证明系伪卡交易
——张某东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门街支行银行卡案
5.异地盗刷银行卡“先刑后民”的认定
——李某冰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西街支行借记卡案
6.伪卡交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陶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借记卡案
7.伪卡交易的事实认定
——党某燕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记卡案
8.银行卡款项被盗取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黄某敬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借记卡案
9.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江某云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记卡案
(二)信用卡纠纷
10.配偶是否应对信用卡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谢某杰、龚某珠信用卡案
11.信用卡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魏某珠、郑某真信用卡案
12.信用卡盗刷举证责任的分配
——林某光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支行信用卡案
13.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幸福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信用卡案
14.银行账户款项被莫名转走的责任承担
——刘某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信用卡案
15.商业银行格式条款规制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袁某仁信用卡案
16.因“信用卡诈骗案”启动再审程序推翻“信用卡纠纷案”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郭某森信用卡案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7.将K宝交由他人使用过程中银行卡内资金被转移,银行是否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孙某元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8.手机被植入木马病毒导致资金损失,银行是否担责
——徐某君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9.未经持卡人书面确认,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
——陈某坤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0.个人银行预留的信息变更后,银行应否就储户账户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程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1.对伪卡持卡人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银行违约
——杨某琼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2.储户与银行在安全义务上的界限
——黄某权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沙路支行银行卡案
23.银行卡盗刷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唐某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提起储蓄合同纠纷
——段某莲等诉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金融借款合同担保
25.抵押财产被查封后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之债权优先受偿范围认定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杭州西苑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6.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预抵押登记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诉江某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7.房产证被撤销,抵押登记行为依然有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李某忠、梁某莹金融借款合同案
28.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某宗、陈某凤金融借款合同案
2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及实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诉江苏东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0.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宁德市胜星水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1.意思自治可以排除物保优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常州万圆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2.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越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3.“借名贷款”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喻某平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4.金融机构贷款内控风险不影响保证人责任承担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诉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5.“借新还旧”时,担保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四川内江黎山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6.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对认定担保责任的影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宁德市源广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7.无效担保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诉秦某国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8.银行划转质押账户资金抵扣到期债务不构成流质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国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9.债务人死亡,继承人的债务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包某芳等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案
(二)金融借款合同履行
40.存在抵押担保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应当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诉吴某融、徐某娟金融借款合同案
41.贷款逾期未还的处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诉王某强金融借款合同案
42.回购协议约定不明时的效力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杭州园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43.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最高额保证人清偿债务的行为认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44.共同生活是夫妻对外承担债务的首要前提
——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兵、吴某丹金融借款合同案
45.夫妻共同债务中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金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46.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
——唐某文诉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案
47.诉讼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三)其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借新还旧”的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诉梁某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49.利息、罚息、复利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林某红、广州市一杰金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四、票据纠纷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
50.持票人依基础法律关系向后手清偿债务并取回票据后,享有票据
再追索权
——北京三联弘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翠文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迈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51.以直接买卖方式取得票据并非必然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莱芜亚诺化工有限公司诉师某军等票据追索权案
52.收款人名称记载错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票据追索权案
53.支票的效力认定
——北京永安铝兴旺不锈钢制品销售中心诉北京中玻羽佳玻璃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54.“不履行约定义务”如何理解
——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诉中金丰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55.票据贴现后能否基于基础关系向前手追索
——王某山诉朱某亮票据案
56.票据追索权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区分
——廊坊金恒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票据案
(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57.票据返还请求权基础以及票据权利的取得要件分析
——沁源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分公司诉山西中煤焦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58.付款人的审查责任及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票据损害责任案
59.合法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未能申报权利不丧失票据民事利益
——上海昭日化工有限公司诉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金鑫汞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案
(四)其他票据纠纷
60.超期提示付款情形下付款银行应承担的责任
——惠州市益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61.违法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必然导致原票据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
——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石河子市华天宇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案
62.未作出除权判决的公示催告程序对于其间的票据流转效力不发生影响
——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诉吴江市红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案
五、证券纠纷
6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
——陈某峰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
64.投资风险承担
——朱某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西路支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案
六、信用证纠纷
65.信用证欺诈应当从严认定
——西班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亚泛海国际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用证案
七、融资租赁纠纷
66.回购责任是通过债权债务的转让实现出租人对租金足额回收的担保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黄某祖等追偿权案
67.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范围
——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68.取回行为不宜认定为同时履行抗辩
——曹某会诉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案
69.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
——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吕某群融资租赁合同案
序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8年已连续出版7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19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曹士兵
(一)借记卡纠纷
1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担责——方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终32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
被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邕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日,方某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处申请开办了尾号为××××的借记卡,并开通了该卡的短信息提示业务,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支取,方某对该卡设置了密码。2016年12月6日,方某到交通银行南站支行通过柜面交易的方式向其上述借记卡内存入了20000元。2016年12月7日凌晨,方某尾号为××××的手机号码接到交通银行95559发送的6条短信息提示其上述借记卡内的存款被在他行自助设备境外取现了三次并被扣取了因异地取款发生相应的手续费,以上支出合计10022.49元。当晚,方某用其所持有的上述借记卡在其持有“广西柳州市爱默尔酒吧”POS机上刷付了9000元,之后方某亦在当天凌晨到交通银行的自助ATM机插卡操作查询其上述借记卡的存款信息,但其后该借记卡在当天的2时1分46秒被自助ATM机吞了卡。2016年12月7日上午,方某到交通银行柳州南站支行查询打印了其上述借记卡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的存款支取流水明细单。2016年12月7日中午,方某以其上述借记卡被盗刷为由向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之后柳州市公安局柳石派出所对该报案进行了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尚无侦查结果。方某以被告未尽到对其存款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支付其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
【案件焦点】
1.方某主张其借记卡内的存款被盗刷的事实是否成立;2.方某、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如何确定其举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自愿到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处申请开户办理借记卡业务,交通银行柳邕支行予以受理并向方某签发了借记卡,故其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保证其所签发借记卡的唯一性和安全性,其对于签发卡内的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经查,方某的借记卡内的存款在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他人在他行自助设备境外取现了三次,该被支取的款项合计10022.49元,而方某之后在当晚用其上述借记卡在其持有“广西柳州市爱默尔酒吧”POS机上刷付了9000元,并且其后亦在当天的凌晨到交通银行的自助ATM机插卡操作查询了该张借记卡内的存款信息而该借记卡在当天凌晨被自助ATM机吞了卡,方某后在当天上午到交通银行柳州南站支行查询打印了其借记卡的存款支取流水明细单,且其亦在当天的中午到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由此以上的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方某上述借记卡在事发当天的凌晨由方某持有,并且方某在当天亦应当在境内而并未出境,因此方某在本案中主张其上述借记卡被案外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境外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在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交易是方某授意他人在境外操作的情况下,故对方某该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方某上述借记卡被案外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说明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向方某提供的银行卡易被提取信息且该银行卡的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不法分子制作伪卡,由于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并未能举证证明方某对其借记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具有过错,应由交通银行柳邕支行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由此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应对其提供的银行卡存在的安全缺陷所导致方某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方某诉请交通银行柳邕支行向其赔偿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交通银行柳州柳邕支行向方某赔偿借记卡存款损失10022.49元。
交通银行柳州柳邕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系该类案件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在审判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通常有三种裁判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判决持卡人承担100%的资金损失责任;第二种思路是判决发卡行承担100%的资金损失责任;第三种思路是按照过错比例判决持卡人、发卡行分担资金损失责任。以上裁判思路均重在对持卡人或者发卡行具有过错的认定,但由于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不同,故其认定的责任主体也不同。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关系到该类案件责任主体的最终认定问题。对于持卡人而言,其应对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否被盗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持卡人举证不足以证实被盗刷事实的发生,则发卡行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而对于发卡行而言,其应对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是否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卡行能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则发卡行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若发卡行不能举证或者其举证不能证实持卡人有过错,则其应对被盗刷事实实际发生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为防范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发生,笔者建议:居民消费者首先要做好自身的防范措施,避免将自己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平时应尽量避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消费,尤其避免使用POS机套现,输入密码时要遮挡按键,尽量不在公共网吧和使用公共WIFI时输入银行卡信息或使用网上支付功能,电子支付载体要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和网银安全控件;若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首先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银行卡挂失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后迅速到距离最近的银行交易网点或者ATM机进行查询或者现金存取操作以证明所涉银行卡在案发时就在身边,为日后维权留存证据,之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另外对于银行而言,在平时也应主动优化银行内部信息科技系统,做好ATM机、网上银行等设备或者APP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对金融操作系统严加监控,定期检查,以保障其安全使用,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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