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3130
内容全面升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全新修订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本书收录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过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就重点条文进行权*注释。其后还附录了行政处罚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行政处罚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哪些情形下,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可予以改变或撤销]
第三条【适用对象】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处罚法定原则]
第四条【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陈述权、申辩权]
[救济权]
第七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条【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
[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规章]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罚款的限额]
[规章可否规定收缴相关资格证、批准证书]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处罚的实施】
[处罚的实施机关]
[处罚的实施范围]
第十六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程序]
第十七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有效授权成立的条件]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机关的义务]
[受委托组织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原则的例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十三条【改正违法行为】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
实用附录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当场收缴罚款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一、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巨大的行政行为,不能由行政机关任意为之,行政处罚的所有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即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它包括以下含义:设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行政处罚基本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其中,人身自由罚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前提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规章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6个月)。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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