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480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第四条【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第七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处罚的种类】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被处“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某项工作”,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3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否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第九条【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条【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4地方性法规应如何设置行政处罚的幅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能否降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
5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6地方性法规对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不安装,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防雷工程未经审查进行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及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能否设定款
7地方性法规对于“在施工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珍贵文物后拒绝文物部门介入,强行施工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的行为,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8地方性法规能否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9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是多少
10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11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按什么标准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2较大的市能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
13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就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处罚的实施】
14对医疗机构将工业氧用于临床的行为,哪个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处罚权
15风景名胜区设立的管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
16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哪个机关实施处罚?
17对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版权局是否有处罚权
18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9如何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十六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第十七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20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2能否将城市园林、市容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来实施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23如何确定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
24如何确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
25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何确定管辖
26如何确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
27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何确定管辖机关
28如何确定工商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管辖机关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十三条【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29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为由,对其进行税务处罚,该处罚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对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刑罚的折抵】
第二十九条【处罚的时效】
30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2年未被发现”
31违法建筑物是否适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2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包括哪些例外情形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当场处罚】
第三十四条【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取证】
第三十七条【执法检查和取证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处罚不成立】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及程序】
33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听证
34公安机关作出哪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5海关作出哪些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哪些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7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哪些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8中国证监会作出哪些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哪些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四十三条【听证之后的处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四十七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40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四十八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罚款收据】
第五十条【上交罚款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执行措施】
第五十二条【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五十七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条【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第六十四条【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2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11年4月22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节录)
(2008年12月20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004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14年3月13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1年12月12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2007年9月4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日)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3年3月6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4月2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1年12月31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11月29日)
实 用 附 录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解
本条规定含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另一层意思是,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允许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1)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因为法定事由被撤销,但根据具体情况仍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罚款的处罚。例如,某外资企业因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被罚款5000元,该企业不服并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处罚过重撤销了处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据此作出了处罚3000元的决定,就是法律允许的。
(2)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了罚款和其他处罚,罚款执行后,其他处罚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执行,于是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他处罚变更为罚款。
(3)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提高原罚款数额。
应用
29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为由,对其进行税务处罚,该处罚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不同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违反本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上述税种的缴纳应当建立在合法经营和合法行为的基础上。违法经营的行为应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但是否纳税应当区别对待:(1)违法开发的房地产没有被追认,交易没有成功,该企业不发生纳税问题;(2)违法开发的房地产被追认,交易成功,该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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