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2204
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就重点条文作了详细具体的释义,帮助读者了解法条的精髓;其后收录公安部出台的*的部门规章等相关配套规定,方便读者了解我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便于读者日常学习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实用核心法规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正是由于其性质、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国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警察的行为,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历史上完整、系统的警察“基本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为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将《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1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一、《人民警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
人民警察是我国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务员人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同样也适用于人民警察。其与《人民警察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两者相互补充,当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则优先适用特别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14项职责,根据不同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为不同的警种,分工协作。而对于各个警种的民警,分别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其工作。此外,为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人民警察法还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人民警察法》第7条);强行带离现场权(《人民警察法》第8条);盘问、检查、留置权(《人民警察法》第9条);使用武器、警械权(《人民警察法》第10、11条);搜查权(《人民警察法》第12条);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2条);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优先通行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优先使用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权(《人民警察法》第14条);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停留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交通管制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现场管制、现场处置权(《人民警察法》第17条);强行驱散权(《人民警察法》第17条);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外的其他人民警察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法》在规定警察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纪律。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社会救助和公益方面的义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对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求助、投诉的范围,接警时的基本要求以及接警后的处置、警务保障作了详细规定;另外《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对民警应当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作了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应当根据本法中第48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对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四、人民警察的管理制度
《人民警察法》“组织管理”一章中对人民警察的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序列、警衔制度、录用、培训、服务年限和奖励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的设置、编制和经费,警察职务设置、管理和待遇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警衔等级设置,警衔的授予、晋级、保留、降级和取消。人民警察的录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令第7号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对于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个人或集体应当给予奖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对奖励的类别、对象、等级、条件、标准、审批、撤销以及获奖的标志、待遇等都作了规定,该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奖励工作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警务保障”一章中对人民警察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公民和组织对警察执行职务的协助和支持义务,警服、警用标志和警械、证件的管理,经费来源,装备建设,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伤残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除应依法建立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外,还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质量的监督,公安部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加以规范,包括《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如果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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