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497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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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
1商标注册是不是行政许可?
2预算内投资的审批是不是行政许可?
3投资项目的审批与核准是不是行政许可
4国有企业生产计划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5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统一印刷,是不是行政许可?
6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是不是行政许可?
7工程验收是不是行政许可?
8认证行为,如无公害食品标志认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
是不是行政许可?
9企业年度检验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便民原则】
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10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11娱乐场所的关闭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转让】
12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第十条【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13行政许可设定标准是什么?
14如何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15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的控制,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16对现行依据带密级的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7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应当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8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19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
20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如何过渡?
21地方性法规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施加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在什么范围内有效?
第 十 六 条【行政许可规定权】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否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受理许可申请?
第 十 七 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3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但一时又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如何处理?
第 十 八 条【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 十 九 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24行政许可设定的审查程序是什么?
第 二 十 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2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有些省市已设立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26县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
第 三 十 条【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许可和不予许可应当履行的义务】
27本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定条件、标准是否包括部门规章中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 四 十 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义务】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一般期限】
第四十三条【多层级许可的审查期限】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章颁发期限】
第四十五条【不纳入许可期限的事项】
28质检所、药检所、农药检验所检验有关产品、物品的时间是否属于第45条规定的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情形?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采用什么形式作出?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30某企业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想从事爆炸物品销售业务,此时能否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
31申请人应在何时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
32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应为多长?
第 五 十 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节和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四条【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五条【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六条【当场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33对哪些行政许可事项是可以收费的?
第五十九条【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 六 十 条【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第六十一条【书面检查原则】
第六十二条【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权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六十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属地管辖与协作】
第六十五条【个人、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监督被许可人依法履行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义务】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监督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督促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自检制度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 七 十 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
责任】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八 十 条【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
第八十三条【施行日期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配 套 法 规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2013年9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2003年9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8月2日)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001年12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6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2004年1月9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8日)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2005年9月17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200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4月21日)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2004年6月2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7月8日)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年1月18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4年2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4年9月23日)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16年8月23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2016年9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9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转让】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注解
行政许可能否转让,涉及对不同行政许可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和判断。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五类:(1)普通许可。这种行政许可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2)特许。这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力或者配置有限资源。如海域使用许可、排污许可等。(3)认可。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如法律职业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4)核准。这种行政许可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5)登记。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认。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上述五种行政许可,除了特许外,其余四种行政许可的性质都是准予特定的人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所以,除特许外,多数行政许可是不能转让的。
应用
12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3)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上述许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被许可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款有偿取得许可,允许这种许可依法转让,有利于优化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
配套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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