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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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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
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 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8章124条,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需要重点注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不同责任主体,针对不同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对于以上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章内容。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本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4交通事故可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5肇事逃逸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酒后驾车责任。本法在2011年修订时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对于饮酒驾车的处罚,修订后的道交法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改为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驾驶证改为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能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2月6日)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6年2月6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4年2月24日)
实用附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准驾车型及代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本法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特别指出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也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典型案例指引
李某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安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行终字第131号)
案件适用要点:(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享有处罚权。
(2)就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为50元以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以下,《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数额上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理解与适用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里的临时通行牌证主要是指根据实际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可以短时间上道路行驶的号牌和其他证件。在实践中,凡属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均应领取临时号牌:(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车。
条文参见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莫某等与黄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79号)
案件适用要点:驾驶尚未登记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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