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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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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治政府任性 加税限行限购需掂量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表决通过立法法修正案,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此次立法法修改幅度大、亮点多、切合实际,不仅管政府,更与老百姓密切相关。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表决通过立法法修正案,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此次立法法修改幅度大、亮点多、切合实际,不仅管政府,更与老百姓密切相关。
内容简介
亮点一 燃油税等税费征收只能法定
有关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燃油税说涨就涨将成为历史!
亮点二 限行限购等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不能政府说了算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使用的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将得到有效规制,切实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限行限购限贷,不能再任性了!
亮点三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会极大地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积极性。地方管理能力将提高!
有关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燃油税说涨就涨将成为历史!
亮点二 限行限购等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不能政府说了算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使用的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将得到有效规制,切实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限行限购限贷,不能再任性了!
亮点三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会极大地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积极性。地方管理能力将提高!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在线试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P2-3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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