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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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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的适用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评估]
[评估不得收费,采样应当付费]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主体】
……第四章 品生产经营
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第五章 食 品 检 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报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不得实施免检]
[抽样检验]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
第九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百零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事故单位的应急处置]
[报告制度]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第八章 监 督 管 理
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百一十一条【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8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7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7日)
……
实用附录
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3年5月4日)
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8月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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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条文前后对照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二)设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三)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四)实行社会共治。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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