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928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
基于上述理念,我社自2006年7月率先出版了“实用版”系列法律图书;2008年2月,我们将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所依托的法律制度以专辑形式汇编出版了“实用版法规专辑”,并在2012年、2014年、2016年全面更新升级再版。这些品种均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
2018年,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适应实践变化需要,我们第五次对“实用版法规专辑”增订再版,旨在为广大公民提供*新高效的法律学习及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1.出版权*。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
3.条文注释专业、权*。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4.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5.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6.“实用版法规专辑”从某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发,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解决该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支持。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节录)
(2017年5月8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节录)
(2016年5月12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节录)
(2018年1月3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5年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4年1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2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宅 基 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10年12月3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2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2010年3月2日)
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14年11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2016年10月30日)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2015年2月11日)
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1月28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7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016年3月15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6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征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11年1月8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7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2006年5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2004年11月2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9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实用附录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及计算公式
宅基地、承包、征地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千家万户农民的利益,也是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严格规定,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丧失。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继续承包,这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对土地承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耕地等农业用地。
(二)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继续承包,这有利于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依法是指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自愿是指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有偿是指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这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为此《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三)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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