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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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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权威本书由**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是**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解释》的权威解读。
全面本书对司法解释进行逐条释义,明确阐述规范目的及内容,能够使读者全面理解和把握《解释》规定精神。
实用本书高度提炼条文主旨,方便查阅使用;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办案实务,深入剖析实务问题,对广大法官、律师、学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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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录节选
第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规定
第二条【修改】
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作的规定
第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
第四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第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七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
第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仅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第五百四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就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决时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外国法院所在国和我国既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的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除外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申请期间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八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五百四十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为境外使用我国法院判决而出具证明书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本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
第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规定
第二条【修改】
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作的规定
第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
第四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第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七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
第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仅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第五百四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就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决时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外国法院所在国和我国既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的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除外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申请期间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八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五百四十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为境外使用我国法院判决而出具证明书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本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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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行为
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新局面
(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公布实施。《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诉法解释》的制定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诉法解释》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江必新、奚晓明、贺荣、陶凯元副院长以及杜万华、胡云腾专委担任副组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于2013年初正式启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上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为目标,全面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一是突出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民诉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举证责任期限、专家辅助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再审检察建议等民事诉讼新制度,细化了程序规范,增强了操作性,确保这些新制度能够顺利落地,全面实施,发挥作用。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针对民事审判和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进行解释。《民诉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不一致的做法或者冲突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解释。三是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大、司法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原则上不作规定,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均作了补充、修改或者删除。
二、《民诉法解释》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审判经验
司法解释依据于法律,来源于审判实践。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审判制度和直接裁判依据,起草工作既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浩大工程,也是对全国法院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升华的过程。
《民诉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集大成之成果。《民诉法解释》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同时吸收、整合了其他200多件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民诉法解释》的每一条文,无疑都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不断积累的产物,也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是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如《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证据审查标准、证明标准的规定,来自于数亿件民事案件的裁判实践,公益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结果。
《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是在全国四级法院广大法官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完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论证工作的法官多达百余人。起草小组成立了12个专题小组,多次深入到地方法院,特别是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调研,全面收集问题和意见,梳理全国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经验材料和相关案例数以千计。《民诉法解释》草案数次书面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数百名地方法院法官直接参与了《民诉法解释》条文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态度做好起草工作,务必确保文稿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对《民诉法解释》稿进行认真讨论和全面审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多次对《民诉法解释》中新设有关制度、新增加条文进行逐条推敲和修改。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奚晓明同志、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同志具体负责主持起草小组的工作,为制定《民诉法解释》做出了突出贡献。
总之,《民诉法解释》的制定过程,是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动员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实施问题的过程,是全面总结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积极探索解决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的过程,也是推动全国法院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
三、《民诉法解释》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在《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增强问题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集中反映社会各界法治智慧。司法解释来源于审判实践,服务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需要秉持民主精神和开放姿态,集思广益,不可闭门造车。通过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解释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在司法解释中反映各方面意见,汇集理论智慧和实践经验,最大可能地形成社会广泛的共识,达到更为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法律的目的。在《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到《民诉法解释》之中。如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规定了登记立案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10余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知名学者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共同讨论解释稿;还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解释稿的文义表述乃至文字标点进行研究推敲。高度重视各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民诉法解释》稿先后专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民政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团体组织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2000多条,起草小组逐条进行研究,除去相同或类似意见,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了12个条文,修改了133个条文,删除了15个条文。
四、《民诉法解释》较好解决了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民诉法解释》内容丰富,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是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为重要契机,切实规范民事审判和执行行为,全面提升民事诉讼水平,确保实现民事诉讼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诉权,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民诉法修改决定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民诉法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公正的保障:一是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二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明确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四是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保障诉讼程序顺畅进行;五是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六是明确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和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诉法解释》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二是增加规定保护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六是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保障;七是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八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发扬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推进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司法公开的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民诉法解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四)完善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民诉法修改决定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诉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新规定:一是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作出分情形、分层次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五)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合理的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诉讼效率作了规定:一是细化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新规定;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细化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为促进和保障诉讼诚信,《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制裁;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增加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既是立法的要求,也是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制度。《民诉法解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有关审判实践,对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单列一章细化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具体程序,为公益诉讼提供程序保障;二是明确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依职权直接处理;三是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四是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如自认、撤诉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并保护;五是增加规定当事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六是人民法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不予承认或者执行。
(八)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但近年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擅自对外传播庭审活动、干扰诉讼活动的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甚至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诉法解释》对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制裁规定;三是增加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四是修改完善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规定;五是增加规定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制裁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民诉法解释》已经发布实施,能不能用好这部司法解释,关键在于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希望全国法院特别是广大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切实把认真学习和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努力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新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是为序。
2015年2月8日
……
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新局面
(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公布实施。《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诉法解释》的制定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诉法解释》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江必新、奚晓明、贺荣、陶凯元副院长以及杜万华、胡云腾专委担任副组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于2013年初正式启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上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为目标,全面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一是突出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民诉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举证责任期限、专家辅助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再审检察建议等民事诉讼新制度,细化了程序规范,增强了操作性,确保这些新制度能够顺利落地,全面实施,发挥作用。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针对民事审判和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进行解释。《民诉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不一致的做法或者冲突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解释。三是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大、司法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原则上不作规定,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均作了补充、修改或者删除。
二、《民诉法解释》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审判经验
司法解释依据于法律,来源于审判实践。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审判制度和直接裁判依据,起草工作既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浩大工程,也是对全国法院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升华的过程。
《民诉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集大成之成果。《民诉法解释》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同时吸收、整合了其他200多件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民诉法解释》的每一条文,无疑都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不断积累的产物,也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是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如《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证据审查标准、证明标准的规定,来自于数亿件民事案件的裁判实践,公益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结果。
《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是在全国四级法院广大法官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完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论证工作的法官多达百余人。起草小组成立了12个专题小组,多次深入到地方法院,特别是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调研,全面收集问题和意见,梳理全国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经验材料和相关案例数以千计。《民诉法解释》草案数次书面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数百名地方法院法官直接参与了《民诉法解释》条文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态度做好起草工作,务必确保文稿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对《民诉法解释》稿进行认真讨论和全面审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多次对《民诉法解释》中新设有关制度、新增加条文进行逐条推敲和修改。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奚晓明同志、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同志具体负责主持起草小组的工作,为制定《民诉法解释》做出了突出贡献。
总之,《民诉法解释》的制定过程,是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动员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实施问题的过程,是全面总结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积极探索解决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的过程,也是推动全国法院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
三、《民诉法解释》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在《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增强问题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集中反映社会各界法治智慧。司法解释来源于审判实践,服务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需要秉持民主精神和开放姿态,集思广益,不可闭门造车。通过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解释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在司法解释中反映各方面意见,汇集理论智慧和实践经验,最大可能地形成社会广泛的共识,达到更为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法律的目的。在《民诉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到《民诉法解释》之中。如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规定了登记立案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10余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知名学者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共同讨论解释稿;还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解释稿的文义表述乃至文字标点进行研究推敲。高度重视各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民诉法解释》稿先后专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民政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团体组织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2000多条,起草小组逐条进行研究,除去相同或类似意见,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了12个条文,修改了133个条文,删除了15个条文。
四、《民诉法解释》较好解决了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民诉法解释》内容丰富,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是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为重要契机,切实规范民事审判和执行行为,全面提升民事诉讼水平,确保实现民事诉讼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诉权,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民诉法修改决定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民诉法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公正的保障:一是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二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明确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四是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保障诉讼程序顺畅进行;五是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六是明确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和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诉法解释》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二是增加规定保护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六是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保障;七是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八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发扬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推进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司法公开的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民诉法解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四)完善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民诉法修改决定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诉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新规定:一是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作出分情形、分层次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五)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合理的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诉讼效率作了规定:一是细化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新规定;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细化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为促进和保障诉讼诚信,《民诉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制裁;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增加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既是立法的要求,也是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制度。《民诉法解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有关审判实践,对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单列一章细化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具体程序,为公益诉讼提供程序保障;二是明确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依职权直接处理;三是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四是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如自认、撤诉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并保护;五是增加规定当事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六是人民法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不予承认或者执行。
(八)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但近年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擅自对外传播庭审活动、干扰诉讼活动的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甚至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诉法解释》对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制裁规定;三是增加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四是修改完善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规定;五是增加规定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制裁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民诉法解释》已经发布实施,能不能用好这部司法解释,关键在于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希望全国法院特别是广大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切实把认真学习和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努力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新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是为序。
201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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