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546
◎陈瑞华作序,樊崇义、周光权、何帆推荐。
◎《杀死一只知更鸟》《十二怒汉》《傲骨贤妻》等律政题材的影片,流传甚广;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唇枪舌剑、慷慨激昂的演说,扣人心弦。这些作品的核心舞台,便是法庭。然而,更多的博弈是在法庭之外展开的。对于喜欢律政剧的各界人士来说,想了解美国司法制度*新动向,本书是不容错过的。
◎本书内容对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研究和实践极具参考、启发价值。对于我国法院来说,案多人少是一个长期面对的状况,因此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非常关注。在我国遇到和即将遇到的问题,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就存在,引入美国同行的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本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本书分析了影响辩诉交易合法性、公正性的因素:一是制度性因素,包括代理问题、量刑制度、羁押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等;二是心理学因素,包括被告的性格、心理、身份和辩诉交易参与者的交易心理和交易技巧等。*后,提出了对辩诉交易加以改良的建议,包括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完善量刑指南制度、完善辩诉制度等。附录还收入了美国*法院作出的有关辩诉交易的五篇经典案例及相关文书。
译者序
引 言
章 辩诉交易为何会偏离公正
节 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
第二节 量刑机制越不合理,越不公正
第三节 羁押越久,越不公正
第四节 交易信息越不对等,越不公正
第二章 辩诉交易中的心理陷阱
节 过于自信
第二节 不能正视现实
第三节 冲动
第四节 甘冒风险还是规避损失
第五节 谈判中如何表达是一门艺术
第六节 谈判者容易先入为主
第七节 律师如何矫正当事人的心理偏差
第三章 辩诉交易改革的方向
节 辩诉交易的“结构-心理学”视角
第二节 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结论:直面复杂,寻求改善
附录Ⅰ:美国辩诉交易经典案例判决及其解读
1.辩诉交易为什么不违宪?——布雷迪诉美国案(1970)
2.认罪是辩诉交易的前提吗?——北卡罗来纳州诉奥尔福德案(1970)
3.辩诉交易中的选择性、报复性指控是否违宪?——伯顿柯歇尔诉哈耶斯案(1978)
4.如何界定辩诉交易中的无效律师帮助?——帕迪拉诉肯塔基州案(2010)
5.被告人如何证明律师的无效帮助造成了损害?——密苏里州诉弗莱伊案(2012)
附录Ⅱ:美国辩诉交易相关文书
注 释
译后记
欣闻美国著名刑事法学者毕贝斯教授的《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一书的中文版即将面世,该书的译者廖钰博士请我为该书写一篇序言,我很高兴地答应了。
这部著作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对影响美国辩诉交易公正性的因素做出了独到而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改进辩诉交易的若干思路。作者对传统的“庭审结果预期”
理论作出了全面的反思。根据传统的观点,控辩双方在庭审结果预期的影响下,会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在这一理想模型之下,理性的双方预测判决结果,共同节约庭审给双方带来的成本,达成双赢的交易。传统的庭审阴影模型预言,庭审的定罪可能性以及可能的审后量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辩诉交易的结果。
然而,本书作者认为,庭审阴影模型还是过于简单化了。这一理论忽略了结构性扭曲因素对于交易结果的影响,例如代理成本、代理人的能力、赔偿数额、工作量、双方所占有的资源、量刑以及保释规则甚至信息匮乏等因素。此外,心理偏差、启发式判断也会扭曲交易的内容,比如过于自信、心理否认机制、风险偏好、损失规避、框架效应和锚定效应等都影响交易决定。有经验的律师有时能克服上述问题,有时也会适得其反。因此,这种过于简单化的“庭审阴影下”的辩诉交易模型应该通过结构化—心理学视角进行修正补充。在这一新的视角下,不确定性、金钱、自利的特性等都将极大影响辩诉交易的结果。
作者认为,关于辩诉交易的大多数著作都是在量刑指南和法定刑制度改革之前出现的,但随着法定刑期和量刑指南制度的扩张,受到结构性因素影响的交易在过去二十多年不断增长。因此,在辩诉交易研究领域迫切需要一个全新的视角。作者在总结辩诉交易制约因素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否定庭审阴影模型,而是对其作出了改进和修正,使之更加符合辩诉交易的现实。沿着这一思路,作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制度和实践也需要进行更多的改革,才能使之与修正后的庭审阴影模型更为一致,并消除辩诉交易实践中的不公现象。
……
可以说,对于正在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中国决策者来说,该书的出版打开了一扇了解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发展的窗户;对于正在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司法实务界而言,该书的面世将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而对于正在总结改革经验、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的法学研究者而言,该书也提供了一次了解美国刑事法研究理论成果的机会。
翻译西方优秀法学著作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业,却也是一件“为他人作嫁衣”的苦差事。本书的两位译者杨先德先生和廖钰女士,都受过系统的法学研究训练,具有良好的中文和英文书面表达能力。他们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益求精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准确而流畅地完成了翻译工作。不仅如此,他们还将美国联邦法院在辩诉交易领域的五个经典判例也翻译出来,作为附录,一并放在这部著作的后,从而为中国读者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祝愿这部著作的出版,能够给中国读者带来阅读上的愉悦,并带来新的启发。
是为序。
陈瑞华
2018年3月于北京大学
辩诉交易是基于英美法对抗制土壤生长出来的案件处理方式,相对于成本高昂的正式审判程序,辩诉交易提供了便宜的诉讼工具。律师与检察官针对手头的个案,用法庭下的交易替代法庭上的审判,伴随着辩论与说服的过程,既是博弈,又是互利,同时带有几分不为外人所知的隐秘色彩。《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从扪心自问的角度,为我们展开了影响甚至决定这场“交易”
的各种因素,提供了一条审视、借鉴的路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
一般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于对庭审结果的预测,因为趋利避害而选择和控方进行协商、交易,本书在此基础上大大丰富了辩诉交易的运作机理,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美国*新的刑事法发展动向,开展相关比较研究;也有助于我国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改革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使我国司法改革能够用世界眼光思考中国问题。
——周光权(清华大学)
制度由历史铸就,也是理论推演和实用主义的产物。但是,历史不断演进,理论不会恒久,变化决定需求, “完美”
的诉讼制度永远只是未来时。辩诉交易制度历经争议,逐步成型,但也受制于量刑指南、证据开示、诉辩成本、诉讼心理等主客观因素。本书回应时代之变,采用多学科、多视角方法,探讨了完善辩诉交易制度的路径,对于我们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亦有重要参考价值。
——何帆(*人民法院)
2.认罪是辩诉交易的前提吗?
——北卡罗来纳州诉奥尔福德案(1970)
评析:本案催生了一种“奥尔福德式答辩”,即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但又认可和接受指控和刑罚,从而愿意进行辩诉交易。这种答辩下的辩诉交易非常具有争议性。
【案件事实】
1963年12月2日,奥尔福德被指控犯一级谋杀罪,依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这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奥尔福德的辩护人建议他认罪,但将终决定权交给他自己。检察官接受了他的认罪并同意以二级谋杀提出指控。1963年12月10日,奥尔福德对较轻的指控(二级谋杀)做有罪答辩。随后,奥尔福德在州法院寻求定罪后的救济。他诉称,因为害怕且受到了胁迫,所以他的认罪是无效的。经过听证之后,州法院在1965年认定,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面对检方有力指控,并在一个称职律师指导下,“自愿、明知且理智”地做出的。随后,奥尔福德开始申请人身保护令。他先是向北卡罗来纳州中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请,之后向第四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申诉。但两家法院基于州法院关于奥尔福德是自愿且明知的认定,均拒绝了他的申请。1967年,奥尔福德又一次向北卡罗来纳州中区的地区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该法院在没有进行任何证据听证的情况下,再一次否定了申请。上诉期间,第四巡回法院的一个存在分歧意见的合议庭推翻了原审判决,认为奥尔福德的有罪答辩并非出于自愿。后该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案件争点】
法庭接受自称无辜的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否违宪?
【判决要旨】
美国联邦法院认为,本条中的有罪答辩代表了被告人在多种可能的选择中自愿且明智的选择,特别是在被告人拥有一个称职的辩护人时。这种有罪答辩并不因为其主要是为了避免死刑,而被认为属于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受“强迫”
的范围。当一个人虽然不认罪,但又想避开庭审、愿意接受刑罚时,法庭对其判处刑期并没有宪法上的障碍。被告人可能自愿、明知且充分理解并同意所科处的刑罚,即便他并不情愿承认参与了犯罪或者他的有罪答辩包含了无罪异议,但是他能明智地意识到,出于自身利益,他需要做有罪答辩,而且有关证据也能充分地证实其有罪。第十四修正案及权利法案并不禁止各州接受被告人对较轻的犯罪做有罪答辩。美国法院认为,尽管大多数有罪答辩包含了放弃庭审和明确认罪两项内容,但后者并非科处刑事处罚的宪法要件。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可能会在自愿、明知、对刑罚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同意对其科处监禁刑,即便他不愿意或不能承认他实施了犯罪行为。
【判决主文】
怀特大法官撰写了法庭多数意见,伯格大法官、哈伦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官以及布莱克蒙大法官附议。布莱克大法官在判决中提交了协同意见。布伦南大法官提交了反对意见,道格拉斯大法官和马歇尔大法官附议。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