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1473
这是一本有关法的根本问题的格言总汇,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全集的一个节选本,呈现出的是一个完全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藏,蕴含丰富的有关法的智慧格言和格言式的智慧。
本书中收录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文论中提出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为二战后美、苏等战胜国组织的纽伦堡法庭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作出有罪判决提供了依据,这一公式一直被德国法院援用,也成为海牙国际法院审理战争和种族犯罪的法理依据。
本书的译者舒国滢教授在翻译中既捕捉了德文著作充满思辩气质的神韵,又以适合中国读者的晓畅表达避免了行文的晦涩,堪称精品。
舒国滢法律智慧系列
在这本小册子中汇集的警句,并不是拉德布鲁赫像现在这样写出来的。而是由我从他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所做的这些,对于这样一位思想铺陈高远宏阔、婉约细腻的作者而言,可能还是远远不够的。拉德布鲁赫的语言既绵密厚重、又简明扼要,既直白清朗、又纯真朴实。他能够采撷到物之精华,宛若把光线集聚为耀眼的亮点。他既是学问人,也是艺术家。当我们阅读或聆听这样的警句时,我们获得了生命的充实和心智的启迪,同时也由于这一表达方式之美而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一、生存的悖论
您是否有过殚思极虑,而不想陷入矛盾?
二、法、法观念、法律感
极端的正义,即极端的不正义
(Summum ius——summa iniuria)。
三、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四、相对主义
当我认识了主耶稣的路,我真心诚意地向他奔去 ; 人们引领我进入真理之所,在上帝的身旁!
我再没有走出恩宠的荣光。
五、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权利,同我们一起诞生。
六、事物的性质
一切在事物中运动,而又都注定要消亡
(Est modus in rebus,sunt certi denique fines)。
七、仁慈与法
仁慈,归根结底,难道不正是一切正义和法吗?
八、刑法、刑罚和信仰犯
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
九、法治国和民主
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邦。
十、祖国、民族和世界公民
拥有冗长历史的民族是非常凑巧的。
十一、政治
多么难听的歌!呸!政治之歌!
十二、共同体
人是城邦的动物。
十三、战争
战争决不是冒险。战争是一种疾病,就像伤寒。
十四、人、性格和人性
纯净的人心解救不了所有人类的缺损。
十五、宗教
由自然而生的基督之魂
(Anima naturaliter christiana)。
十六、生与死
其生命多有价值者,几不畏死。
十七、文化
衡量文化的标准,不仅是一个有关文化有什么功用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有关人在其中如何形成的问题。
十八、耐性与无耐性
把扛着的担子减轻些,人就会忍受负担。
十九、伦理和习俗、权力和自由
人必须为善,必须期待那最后者。
二十、求知与问学
知好,还是做好——其间有很大的区别。
二十一、短句
所谓圣贤者,就是按照事物实在的模样来品味所有事物的人。
二十二、法律职业人与法律学术
我尽力使自己倾心法律,强制悖逆我的心愿……
附录一 :拉德布鲁赫文论三篇
法律上的人(1927 年)
五分钟法哲学(1945 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 年)
附录二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和著作
译后记
德文版序
阿图尔·考夫曼
出版这本小册子作为长期抱持的计划,终得落实。这本小书原名 为《法律警句集要》,是有关法的根本问题的格言总汇,古斯塔夫·拉 德布鲁赫把它作为《致安塞尔姆的格言集》(Spruchbuch fuer Anselm), 差人送往俄国战场给唯一的儿子(安塞尔姆·拉德布鲁赫,他在 1942年12月5 日在俄国阵亡),其中附有警句,用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话说:这是他的全集的一个节选本。而其全集中则呈现出的是一个完全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藏,蕴含丰富的有关法的智慧格言和格言式智慧。本书有意识地依叔本华的著作《生活智慧警句集》(Aphorismen zur Lebensweisheit)为蓝本而选取书名——略作修改,仅仅是应该表达出 这样一层意思 :它是一本反映一位法律思想家格言的书。当然我们本来 也完全可以把叔本华的书名原封不动地拿过来,因为所谓拉德布鲁赫的 法律智慧最终不过是生活智慧!尽管其认识属康德实然和应然的二元论,但对他而言,法意味着有点无论如何是实存性的东西Seinshaftes), 有点现实性的东西,有点活生生的东西,被当作是常常只与人类有着具体关涉的东西。其法哲学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一门人的哲学 ;关于他的刑法学,用歌德的一句话来表达很贴切 :“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 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人性地看待人,人性地看待法,人 性地对待法 :这就是拉德布鲁赫式的精神。所以,当读者在这本《法律 智慧警句集》中不仅读到直接表达与法律有关的格言,而且还读到更广 泛的题目时,诸如讨论上帝与人、生与死、政治与战争、共同体与民族、 文化与宗教,他们本不会感到惊奇。因为这所有的问题本质上是相互归 属的。凡不了解拉德布鲁赫人格形象的人,也不可能了解其法的形象(图像)。
在选择和编辑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正好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我们需要找出这样的格言,它们富有表现力和警句的思想精练度(密度)。玛丽·冯·埃布纳—埃申巴赫曾经说过,警句是“漫长的思想 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当生活的经验和智慧从丰沛的人格之深层升腾而 出,就像一道光凝聚为一个亮点时,警句就形成了。拉德布鲁赫的著作 提供了这样的精炼语句,在这些句子中,思想宛若令人惊喜的闪电照耀 出极其强烈的光芒。对其语言的美感、表达方式的优雅和阐释说明的简洁,人们一再地赞不绝口。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培生这些思想的果实通常需要巨大的努力。拉德布鲁赫本性是非常复杂、 线条变异的,而绝对不是简单普通的。他没有在任何一处显露,也根本 就没有显露过“抖机灵”(Patentloesung),这种“抖机灵”就像它们对 科学所起的作用那样,通常只想从单方面地看待事物。拉德布鲁赫看到 了(事物的)多重繁复的交织、难点、矛盾和不可解答的余数。他不像 有人那样天真地相信 :世界是由理性(无限)切分的,没有除不尽的余 数。而诚如其自己所承认的,他的任务在于理性地揭示矛盾,而不是坠 入非理性的迷乱。对他而言,思考和表达的清晰同时也是一种审美的要 求,学者也总是一个艺术家。他绞尽脑汁思考事物,直到它们变得清晰 明朗、一眼洞穿。职是之故,对这些警句,我们可以用尼采的话来很好 地概括 :“短句之言可能是众多长思之累果和收成”。
本书警句搜集要追求的另一个目标在于:使拉德布鲁赫的品格完整地凸现出来。因此这个集子也将消除某些早年所陷入的误解,比如:拉 德布鲁赫基于纳粹专制时期的印象和经验放弃以前的相对主义实证论转 向自然法。当然,这样的一些论点可以轻易地通过相应的引证来搪塞过去。不过谁要是想指出说,拉德布鲁赫从前为了法的安定性的缘故而说 过法官受任何法律、哪怕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约束,以此作为毋庸置疑的 必要性 ;那么他还必须补充一句说 :同一个拉德布鲁赫同时还总是提请人们注意这样一种实证主义的糊涂(荒谬),要注意防范其危害性。早在1919 年,大概不会太晚于这个时候,他就把法律实证主义称为:是一个“对权力的盲目崇拜”(本书第 105 段);当时几乎还没有人能够看到这一点。拉德布鲁赫过去从没有,即使在其晚年也没有讲过绝对主义自然法学的 话。同样,这需要考虑到许多其他问题。如果不强调相对主义中所具有 决定的期待性的、同时也是(内心)斗争的因素,人们是没有资格谈论 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的 ;在他看来,“理解一切而什么也不作否定的相 对主义”,其“危险姿态”是值得高度怀疑的(本书第 97 段)。相似的情 况也表现在他在刑罚学说上的观点。的确,他是其师弗朗茨·冯·李斯特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很坚定地维护过矫正和再社会化思想,但他并 不是站在杀人狂或某些“现代者”一边一起反对报应刑和赔偿刑。最后 还想提及他的“事物的性质”的学说,人们可能在这里再次会说道 :拉 德布鲁赫据此已经放弃了以前具有代表性的二元主义方法 ;不过另一种 解释也是正确的 :“事物的性质”原理绝不是法律本体论体系的第一块 基石。拉德布鲁赫在晚年比早年更多地投入“事物的性质”这一思维 姿态。但这一思维姿态在他的学说一开始就是固有的,因为说到底他 的法哲学总是法的存在(本体)论(只是人们不要把它仅仅理解为一 门确定的学科),即有关法存在的学说——故此他一直所坚守的实然和 应然的二元论绝对不存在矛盾,因为拉德布鲁赫在这一语境中所讨论 的只是存在意义上的“是”,而绝不是存在论(本体论)意义上的“是”。 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者或其他什么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这样的框框不适合套在他的品格形象上。不过,这样来理解下面的说法,认为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变化,也可能是完全错误的。手头上的这本集子只是想指明 :在拉 德布鲁赫那里,事情(事物)到底是如何在川动不息地进行着的。因为他 知道 :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难以企及的东西绝不可能停留在一个地方 ;我们 总是在尘世间的旅途上漫游。他时刻意识到 :在人类社会,完美的、永恒不变的法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使自己满足于这一点,即“任何时代 都必须重新书写自己的法学”(本书第 589 段)。拉德布鲁赫把自己及自己 的工作看作不过是 :他处在路上。正是他以其明察秋毫的双眼一再地提醒 警惕即将出现的“法的野蛮化复兴”;是他在 1933 年作为第一个高校教师 被解除公职 ;是他还不断发出警示、唤起人们的理智 ;是他从来没有说过 或写过一些其日后感到羞愧的东西。这样一个人完全摆脱了一切自负,他 在 1949 年才有可能自我认识到 :“难道还没有从我们身上,从我们经历的 灾难,从可悲可叹的自傲、刚愎自用——自以为是,从世界史的巨大变迁 中学会点什么吗!”他从不“固执己见”,而总使自己只全身心地追寻法 意。但在他看来,一切都是为了法,为了真正的法,为了同一的真理(die veritas una),此时他的观点尽可能随真理知识的变化而变化,他甚至从“实 证主义者”转向“自然法学者”。的确,他的学说不时地作些非常重大的修改。的确,人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句子 :“既有基督教的自然法,也有基 督教的社会主义。”(本书第 125 段),它第一次出现在《社会主义文化论》 的后跋中,是拉德布鲁赫所表达的最后的意见。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这 里再补充一句“:尽管我今天的思想和昨天的思想存在着紧张关系(张力)”, 也没有必要“改变以前思想的本体,而只是强调其他之点,使这些还处在 隐暗之中的东西,缓缓进入完全的光照之下”。
故此,拉德布鲁赫学说上所存在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发展,而不是 完全彻底的改变。因为人们所谈论的拉德布鲁赫自身的“紧张关系”,不 仅仅存乎其前后的思想之间,而且它在根本上常常就是其思想的本质因 素。他从来不是一个抖机灵的人。他一再地奉守矛盾性的、二律背反的、 对立性(极性)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警句集要》这本小书中所呈现的 是一位感觉灵敏的八线谱作者(Achtzeiler),下面这首匿名的诗作事实 上隐含有拉德布鲁赫的身影 :
远古,让我们通过《诗篇》的作者知悉, 正义与和平彼此相亲。
尘世间,有二物难以统一并行: 一个是善法,一个是可爱的和平。
决没有中间之路,即使在这本书里,一个真正、确然、冷峭的矛盾,答案,托付给了果敢的心灵。 勇于决定,——这就是人生。
其他再多的话也不会比这首小诗能够对拉德布鲁赫式的思考方式的 精神表述得更好的了。故此,眼下这本集子从若干触及我们此在的警句 开始,可能是符合道理的。
此外,每一个具体警句的次序事先并没有严格按照时间先后来编排, 而有时是基于下面的考虑来确定的:真正的矛盾应该反映出来,一目了然、清晰可见 ;有时又基于另一种考量,让某种思想经历数年和数十年的持 续过程清楚地显露出来。对此,偶尔有些完全有意的重复,也没有顾忌。 当然,一般而言,相同或相似的警句通过在资料出处中相应的提示被凸 现出来,引人注意,这种方式自然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还必须注意到 : 有时对某一句子必须在语法上作些调整或者作一点压缩 ;但不言而喻, 在这一点上我们一直是严肃认真的,注意保持原文表达的意思不变。为 了使图面清爽,这些调整和削减部分没有被特别明确地标示出来。
我把这本小册子衷心地奉献于柳迪娅·拉德布鲁赫夫人之手。在长年忠诚的交往中,她一再地使我侍守在难以忘怀的先师的身旁。
1963年7月
于萨尔布吕肯
八、刑法、刑罚和信仰犯
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
——歌德
163
法律越符合国家对犯罪人防范之目的,越应当考虑采取措施对待 所谓的犯罪人对国家之防范。(1925 年)
164
个人的罪责大多只是一个社会罪责的象征,所以同样也可以说, 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同时也应是最有实效的刑事政策。(1922 年)
165
一个也许更有远见的目标是要表明:不是要一部更好的刑法,而是 要比刑法更好的东西,即在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社会防卫的意义上理 性地对待犯罪人。(1932
年)
166
问题可能在于:刑法的发展要跨过以前的刑法,刑法的完善不是要 汇编成一部更好的刑法,而是要汇编成一部比刑法更好的矫正保障法,
一部比刑法更明智、更有人情味的法。(1932 年)
167
刑法的进步意味着刑罚逐步做到非感情用事、做到冷静和理性化。(1933 年)
168
从刑事统计数字我们看到的是:刑法对犯罪之最低限度的影响,无 论好坏,不过主要是社会状况的影响;最好的犯罪防范不是刑法的改
革,而是我们的社会关系的改革。(1933 年)
169
每一时代都有每一时代理应承受的犯罪人。(1949 年)
170
犯罪的禀性并不是一小撮犯罪团伙的性格特征,而是社会上有异 常质资的平均人(常人)的灵魂中渴望发泄,通过越轨的社会生活事
实和关系,以使自己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1947 年)
171
正如不应把“虔诚的愿望”“善良的意图”看作是值得赞赏的利益, 我们也不应在“恶意”“诱惑”“教唆”中去最终寻找罪责;因为,行为
从不遵循“虔诚的愿望”,而“善良的意图”也会铺就通向地狱之路。(1914 年)
172
新刑法已被贴上了这样的口号:“非对犯罪行为,而是对犯罪人”; 我们还应该这样说:非对犯罪人,而是对人。(1932 年)
173
一旦某个人只被视作“犯罪人”,只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被冷不防地 观察时,那么他的形象将遭受到何等的扭曲啊!(1929 年)
174
谁处在被告席——假如是处在刑事法庭的被告席——假如处在他 所经受的公共舆论的政治被告席,那么他将会感受到人的行为的形象
和生活的总体形象,由于被粗暴地撕碎将变得何等的扭曲,他由此还 会感受这些形象陷入支离破碎,其所赖以存在的生活也突然一丝不存 地处在众目睽睽的审视之下。(1928
年)
175
心理学观察的正确进路不是经由行为到人格,而是经由人格到行 为。(1929 年)
176
有关刑罚目的之争论是有关国家目的之争论的一个问题部分,刑 事政策是(国家)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1914 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1946 年)
事实上,实证主义由于相信“法律就是法律”已使德国法律界毫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具有专横的、犯罪内容的法律。在此方面,实证
主义根本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证立法律的效力了。它相信自己已 证明了法律的效力,其根据是:法律着魔似的拥有权力,就使自己得
到贯彻执行。然而在权力基础上所建立的,或许只有必然(Muessen), 但从来不会是应然(Sollen)和价值(Gelten)。其实,法这种东西只
建立在一种价值上,此价值内含于法律之身。当然:任何一种实在法, 若不考虑其内容,自身均拥有一种价值:有法总还是好于无法,因为
它至少产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惟一的价 值,也不是决定性的价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还涉及另外两项价
值:合目的性与正义。在这一价值序列中,我们把为公共利益的法的 合目的性放在最后的位置上。绝对不是所有“对人民有利的东西”都
是法,而是说凡属法的东西,凡是产生法的安定性和追求正义的东西, 最终都是对人民有利的。法的安定性,是任何实在法由于其实在性而
拥有的特性,它在合目的性与正义之间占有颇受注目的居中地位:它 一方面是为公共利益所要求的,但另一方面也为正义所要求。或者说,
法应是安定的,它不应此时此地这样,彼时彼地又那样被解释和应用, 这同时也是一项正义的要求。在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在一个虽内
容上尚可辩驳、但属实在的法律之间,在一个虽属公正、但尚未浇铸 成法律形状的法之间,若还存有争议的话,那么事实上正义同它自身、
表面的正义与实际的正义之间还存有冲突。新约福音书对这种冲突作 了精彩的表达,一方面它命令:“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但另
一方面又要求:“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
之间的冲突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只要实在的、通过命令和权力来保障的法也因而获得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不合目的性
的;除非实在法与正义之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为 “非正确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屈服。在法律的不法与虽内容不正当
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 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作出另外一种划界还是有可能的:凡正义根
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 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
缺乏法的性质。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
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希特勒人格中的突出个性,虽然由此出发铸造了全部纳粹“法”
的性格特征,但完全缺乏真理感和法律感:因为他缺少任何真理感, 所以他能够屡屡在雄辩的演讲中获得成功,毫无羞耻和顾忌,也就不
可能使用真理的腔调;因为他缺乏任何法律感,所以他才有可能毫无 顾虑地把最极端的专制上升为法律。他可以在其掌权之初对波登巴案 谋杀凶犯(die
Potempa-Moerder)发去同情电文,而在其统治将终时 对 1944 年 7 月 20 日牺牲的烈士们进行残酷折磨。在纪念波登巴案
判决时,阿尔弗雷德·罗森贝格在《人民观察家报》撰文对此就已经提出这样的理论:人,各不相同;谋杀,也各不相同;在法国根据法律,暗杀和平主义者饶勒斯,不会与试图暗杀民族主义者克列孟梭相
提并论;一个行为人若是出于爱国的冲动而犯罪,他就不可能同另一 个行为动机旨在反对人民的人(按照民族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遭
受相同的惩罚。据此它一开始就表明:纳粹主义的“法”故意要取消 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的本性规定的要求。所以,就此来说它
根本就缺乏法的本性,它不仅压根儿也够不上是非正确法,而根本就不是什么法。特别是,那些条款规定,即纳粹党用来打压任何其他党 派的部分特性而攫取国家全权(die
Totalitaet)的规定,则更是如此。 更进一步说,所有将人作为劣等人(Untermenschen3)对待、否认人具
有人权的法,都缺乏法的本性。而且,一切以刑罚相威胁、根本不考 虑犯罪的不同严重程度而只图眼前威吓需要的法,一切对严重程度极
不相同的犯罪采取同一种刑罚(通常采取死刑)的法,均不具有法的本性。所有这些,都只是法律的不法的(个别)例证。
在直接经历了那(希特勒统治)12 年之后,应当承认:“法律的 不法”概念,由于自身带有对实在法之法本性的否定,它可能对法的
安定性带来多么可怕的危害。我们一定希望:尽管这样的一种不法, 仍然会使德意志人民一度出现的迷失和困惑继续存在着,但为了以防
万一,我们必须通过在原则上克服实证主义,强化一切防卫能力,来 对抗已经变得衰微的纳粹主义立法的滥用,防止这样的不法国家死灰 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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