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8689166
1.精选欧洲1200—1700年年间的市政记录、刽子手日记、旁观者回忆录等珍贵史料,带读者回到*死刑行刑现场,领略“刽子手的黄金时代”“女巫迫害潮”“被折磨而神圣的躯体”等死刑史现象。
2.集中展现超乎我们想象的欧洲死刑判死罪名:偷盗、抢劫、通奸、乱伦、亵渎神灵、兽奸、嫖娼、未婚生子、女巫身份、同性恋、妓女身份、助巫、叛教、质疑教会、亵渎上帝、破坏城邦和平……
3.历数丰富残酷、令人咂舌的酷刑:火刑、钳烫、绞刑、浸河、活埋、轮刑、锤砸、焚尸刑、车裂、四马分尸、六马分尸、八马分尸、分解四肢、剑刑、鞭尸、毁尸……
4.处死犹太人时必须有两只狗、死刑犯必须向上帝忏悔等公共表演秀式的行刑仪式和规范,使得欧洲社会道德、伦理价值、法治设定要素等在死刑刑罚中找到根源。
5.审视个人在宗教力量和国家机器下的*命运,深层次揭示13世纪至17世纪末,欧洲社会如何评判、看待人的存在和价值。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因其执行的不可逆转,备受争议。死刑及其所涉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已然被辟为一门引人关注的学科。
本书跨览13 世纪至17 世纪末欧洲中世纪历史,广泛采用当时的市政记录、刽子手日记、旁观者的回忆录等珍贵史料,带读者回到还属于公共活动的死刑行刑现场,了解所谓“刽子手的黄金时代”“女巫迫害潮”“被折磨而神圣的躯体”等等各种凝结了丰富而厚重历史文化因素的死刑史现象。而近500年欧洲死刑的执行方式和行刑仪式,如砍头、轮轧、绞首、火烧、车裂等,亦是不胜枚举,令人咋舌。
通过翔实史料和生动描述呈现死刑的沉重之余,本书从深层次揭示了各个时代里,社会如何评判、看待人的存在和价值。
序言
001
三个案例
005
1604 年:一名叛徒被人用自己的心脏连扇耳光 007
1612 年:他终生都叫小根佩尔 013
1552 年:一名15 岁青年的欧洲之行 019
章 前言 023
问题
025
死刑的总体形势 027
趋势
031
分割点
036
原因
037
死刑犯:被折磨而神圣的躯体 040
纽伦堡——死刑之都?
042
第二章 死刑如何演变为宗教秀 045
绞刑架奇迹 047
中世纪的遗产:死刑—王侯报复、胜者司法 052
教会掌控死刑仪制
067
法官对上帝的责任
077
(统治者的)宽宥之德 086
赦免先于司法:结果
099
第三章 受尽折磨之躯
103
狱中
105
监狱看守
116
“醉”犯 118
关押期限
123
寻证与逼供 126
狱中的疾病与死亡
132
自杀
139
死刑行刑与死刑仪制
144
绞刑
150
斩首
152
轮刑
154
火刑
157
分解四肢
159
中世纪对女人的处决
164
对犹太人的处决 171
对儿童与青少年的处决
177
刑场的尸体 179
科学的死奴仆 186
死刑犯的衣物 189
毁尸
197
尸体作为医学资源
202
第四章 冲破束缚:近代早期的死刑及行刑仪制 209
一种死刑神学 211
新型重罪
217
从传统中解放出来
224
上帝不再干涉 242
斗争领域的扩大:死刑作为统治权的象征 250
对灵魂的争夺 254
新教牧师哈根多恩的心灵劝说
262
天主教的心灵劝说
282
围观群众:悲伤与愤怒
290
替代刑的发现—早期的劳教所 308
血腥司法的受害者
323
第五章 结语 345
图片来源
356
参考文献
357
一部死刑史,不一定要叙述杀人史,而应将重点放到国家杀戮这一层面,因为几乎欧洲历史的所有时期,大部分杀戮都是在国家的指令下进行的。人们死于战争或经过审判,或未经过审判而死。历史上国家杀戮的规模之大,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16 世纪,科隆被刽子手处死的人数与被人杀害的人数大约一致;施瓦本帝国自由城市康斯坦茨(konstanz)的情况则更明显。1430—1460 年,那里记录在册的杀人案一共只有10 起,但死刑案却有100 起之多。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在前现代社会,执行死刑是使用暴力的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故而,本书的重点将聚集在死于国家杀戮,尤其是那些不得不忍受死刑的人身上,这也是本书副标题“圣徒、罪犯、受害者”的由来。欧洲历史上的死刑犯,只有少数是真正威胁到公民身体健康、生活稳定的“犯罪者”,大部分都是些无伤大雅的轻犯,后却沦为残酷司法的受害者。他们当中,有年轻的盗窃犯,后来也有所谓的“女巫”,以及有不同性取向的男女。这些人如果听从负责心灵劝说的神父/牧师的话,对被判死刑的命运逆来顺受,并感谢上帝给予的这一“公正”判决,那他们便能上升为神圣者。围观处决的观众,会为这些可怜的罪人即将脱离尘世、走向主的怀抱而心软落泪。
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明显,也是强烈的一种表达方式。过去如此,现在也一样。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死刑被越来越谨慎地施行,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但还是有人死于刽子手之手。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故而将继续面临死刑的问题。
世界上任一个角落发生轰动事件,马上便会引起全世界的关注。一方面,人们对一些国家继续执行死刑保持沉默,这很让人困惑;另一方面,从美国的监狱经常传来死刑犯判决数年、数十年后被证明纯属无辜的报道。此外,执行死刑时,也一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2014 年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名叫克莱顿•洛基特(Clayton Lockett)的死囚遭受的痛苦行刑,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行刑人员毒针注射不当,使得他痛苦挣扎了近三刻钟后才死于心脏病发作。该事件导致死刑的批评者再次要求美国废除死刑,而死刑的支持者则试图用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2015 年,美国犹他州再次引进了枪决这一行刑方式。
2006 年末,国际媒体纷纷登载伊拉克倒台的统治者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被处决的照片,引发了全球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论。媒体可以这样做吗?难以累计的读者来信,使得有些报纸不得不对此进行思考。德国资深媒体人克劳狄斯•赛德尔(Claudius Seidl)引用阿尔贝•加缪(Albert Camus)的话来反驳那些反对公开照片的批评者:“反对死刑好的方法便是成为行刑的目击证人。”
事实确实如此。比如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发表处决囚犯的录像,将残忍的行刑公之于众的做法,便受到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唾弃。
综上所述,死刑是个一直持续存在的话题。这也许为撰写一部死刑的历史提供了足够的理由,因为这一历史也把反对死刑的理由囊括在内了。在欧洲,死刑有着悠久而血腥的历史。直到19 世纪,死刑行刑均为公开活动。从这一层面来说,死刑一直都不只是一个司法问题,它也是统治的象征,是清洗、报复、恐吓,是血淋淋的轰动事件,也是对被惩罚的罪犯和罪人的“一种宗教或类宗教的惩罚,是其通往拯救之路的前路”。
本书与前人对死刑的研究作品不同,将把宗教和教会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教会对死刑犯的影响,不只局限于担心这些人的心灵能否得到拯救,它也延伸到了死刑条例的颁布、行刑仪制的制定及其合法化等。在过去的25 年中,发生了无数恐怖事件,再次证明了“宗教和暴力是同胞兄妹”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从苏联解体、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宣告“历史的终结”以来,我们可以看到,战争、刺杀、恐怖袭击及种族驱逐是如何打着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的。这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再次关注宗教和教会在历史上是如何对世俗之事施加影响的。在笔者看来,这一研究也很必要。本书的一大论点便是:死刑仪制如果没有宗教的介入与渗透,欧洲死刑的历史也许走的会是另一条道路。
中世纪对女人的处决
“……没有一个女人死在了亨茨维尔监狱的电椅上,这是真的,只有两个女人差点上了电椅。”
——唐•瑞德(Don Reid), 2001 年
如果查看相关的资料和数据,我们会发现,中世纪晚期不倾向于处决女人。苏黎世1400—1500 年被判死刑的犯人中,只有5% 是女人。而在18 世纪,这一比例上升了7 倍多。其他城市及统治区的数据也与苏黎世没有太大出入,说明这一趋势具有普遍性。1431—1440 年间,纽伦堡没有一名女子死于刽子手之手。
在1456—1525 年间的科隆,只有不到7% 的死刑犯是女性。在布雷斯劳,这一数字只稍微高一点点。而在帝国自由城康斯坦茨,1430—1460 年间被处以极刑的女性比例还不到2.5%。
对此,有一个较容易让人理解的解释:女性的犯罪率比男性要低。这在抢劫、杀人等犯罪领域是适用的,因为女人很少卷入暴力事件中。不过,我们得考虑到一个事实:中世纪大部分被处决的犯人都是盗窃犯。而盗窃犯中,男女都有,但法律对不同性别的盗窃犯处置却不同。康斯坦茨1430—1460 年间被审判的94 名盗窃犯中,有21 名是女性。这些女性后都被驱逐出城(有的是被永久驱逐),但那73 名男性盗窃犯中,有49 人死在了绞刑架上。
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女人在刑场会被区别对待。这一观点始于一名意大利记录官的谎言。1517 年至1518 年,意大利人安东尼奥•德•贝亚蒂(Antonio de Beatis)陪同红衣主教路易吉•达拉哥纳(Luigi d’Aragona)去了尼德兰、法国和德国。他将此次的旅行印象写进了日记中。在纽伦堡停留时,他提到了纽伦堡的司法维护,认为纽伦堡的司法很严厉,有许多绞刑架和轮子,上面挂着被处决者的尸体,当中也有女性尸体,这让他印象深刻。该记载肯定是不真实的,因为16 世纪后期以前,纽伦堡没有一名女子被判绞刑或轮刑。如果有,肯定会引起记录官的特别注意,城市记录或城市档案上肯定会有相关的记载,但事实上并没有相关的记载。
16 世纪以前,女人死于绞刑的记录非常少。德语区早要追溯到899 年,才能找到一个相关记录。富尔达的编年史记载道,899 年一个反对组织发动了叛变,后被皇帝治罪,为首的发起者和领袖都被判斩首。有一名叫露德布尔克(Rudburc)的女子也被怀疑是领袖之一,后在上巴伐利亚艾布林的绞刑架上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但这样的例子仅此一例。除了露德布尔克,16 世纪德语区并没有任何其他记录在册的女子死于绞刑的案例。因而,我们必须看看其他欧洲邻国的情况,才能知道这是否只是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特有情况,还是具有普遍性。
1449 年,一个轰动案例感动了巴黎市民。一位不知名的巴黎居民在日记中记载了1449 年4 月23 日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死在绞刑架上的事。恩古兰德•德•蒙斯特勒(Enguerrand deMonstrelet)的编年史也将此事收录了进去。根据一位匿名记录官的后续记载,当时有很多民众,特别是女子,无论年龄大小,都去观看了这场处决,因为在这之前法国从未有过女子被处绞刑的案例,这是非常轰动的事件。据说这名女子在被判死刑后,请求法庭对她实行绞刑,因为这与她家乡的风俗相匹配(其他文献解释说,她是一名吉卜赛人)。法庭同意了她的请求,认为这样能让巴黎所有的女子都长久以此为戒。不过,行刑前,该女子膝盖以下的衣物被一根绳子绑了起来。
这名匿名的记录官将该案描述成法国历史上例女绞刑案,也有可能是弄错了。因为流传下来的文献中,有之前已出现对女人实行绞刑的案例记载。13 世纪上半叶,一名朝圣者在欧里亚克城的郊区被人从背后所杀,凶犯是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
人被抓获后,被判处死刑。但这之后发生了什么,各类记载众说纷纭。根据一名担保人的记载,那两名男子被绞杀,女子则被活埋。而其他人却记载说该女子也被绞死了,而且是被吊在那两名男子中间
被绞死的。我们无法重塑当时的真实场景,这个案例至今都没有明确的定论。
第二个例子出现在1398 年法兰西法院—巴黎议会的一个审判中,一名女子在蒙彼利埃被判处绞刑。至于是否行刑,我们不得而知。
此外,还有一个简明记载说1414 年里摩日对一名女子判处了绞刑。我们不必再细究这些模糊的佐证,结论已经很清楚:16 世纪以前,基本没有对女人实行绞刑的案例。
对此,有一个很直白的解释。有人认为,当时不对女人处以绞刑,是出于正直和礼节,是为了避免有人借机偷看女人的裙下。3这种观点至今依旧存在,但无法让人信服。一方面,刽子手完全可以像巴黎的那个案例一样,将女人的裙子在踝骨处绑住,想偷看的人便无机可寻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这个解释,我们很难说明,为什么在道德约束更严格的16 世纪,逐渐出现了对女人判处绞刑的做法。故而,我们应该去找其他解释。
中世纪晚期,浸河是女人常见的死刑方式。除了浸河,还有活埋以及火刑。火刑主要针对异教徒。异教徒在当时被认为是重犯,是男是女并没有多大影响,故而在此可以不考虑。因此,对女人处决的典型方式便是浸河和活埋。相对于其他处决方式,浸河和活埋属于偶然性刑罚,有运气成分,都可能活下来。各地的传统不同,所选择的方式也会不一样。比如雷根斯堡,虽然位于多瑙河畔,多瑙河的水也足够深,可供浸河,但活埋却是雷根斯堡对女人处决常见的方式。当然,浸河的例子也有。被判浸河的女子,手脚都会被绑住,在有些地方甚至还会被装入袋中,扔进河里。不少被浸河的女子都活了下来。1476 年,马里希•哈比尔兰德(Marisch Habirland)因偷盗被罚永不得进入布雷斯劳城,如果她违法进城,便会立刻对她执行浸河的刑罚。不过,有一天她还是潜回了布雷斯劳城,与一名女同伙一起犯下了多重盗窃罪。议会法庭将她交给刽子手,令刽子手将她带到奥得河浸河。虽然她的手脚都被绑在了背后,但她就是不沉下去,而是漂到了离布雷斯劳不远的马萨尔维茨村庄,并在那里搁浅。活过来后,她马上向当时有名的朝圣地韦斯纳克的圣血教堂祷告,感谢上帝对她的救赎。而她的同党,也同样被扔进了奥得河中,很快就溺死了。1504 年,布雷斯劳议会宣判一名专为神职人员拉皮条的女子浸河的刑罚。刽子手将她的手脚绑住后,把她扔进了奥得河。当时奥得河的水很浅,她“因为上帝的意愿”,没有沉下去,而是直流而下,后被一名渔夫看到,将她打捞上了渔船,带到了陆地上。该女子随后便称是圣安娜在帮她,让她毫无畏惧地挺过了浸河,议会也随即宣布释放她1517 年,雷根斯堡一名女纵火犯被浸河后并未死,而是被人从多瑙河救了出来。雷根斯堡议会释放了她,并出资刻了一块圣碑,以纪念这场奇迹。
我们后面会看到,从16 世纪开始,浸河在很多地方都被取缔了,原因是宗教改革后,上帝是否干涉变得可有可无,不那么重要了。不过,经历了宗教改革的瑞士有些地区例外,依旧保留了这种刑罚。1567 年,巴塞尔议会先判处了一名弑童女犯活埋的刑罚,在神职人员的干预下又改判浸河。刽子手将该女犯绑好后,将她扔进了莱茵河。在托马斯(Thomasturm)的高地,她从水里浮了上来,挺过了浸河,随后被无罪释放。 1541 年,巴塞尔议会法庭明确了浸河的程序以及上帝在浸河时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法庭宣布对一名男子或女子实行浸河,大仆役应让渔夫在行刑那日安排四名男子划船,陪被行刑者到托马塔。随后应中断行刑,将被浸河者带上岸,掘墓人应马上将浸河者身上的绳子解开,“这样如果上帝要像以前那样拯救这个可怜人,那他便不会因无法呼吸而死去”。
当然,在中世纪人的想象世界里,如果有人挺过了浸河,他们便会认为这是上帝和圣灵在起作用。问题是,为何法庭偏要让天意来决定被判浸河的女人的命运?理解这一点的关键是中世纪的女人观。女人那时被认为是有缺陷的生物,容易受人影响,且只能部分掌握自己的感官。简而言之,女人被认为很低能。女人在智力上被认为与虽长大但未成年的人的智力相当。这样的人,如果犯了罪,可以完全让她负责吗?对于这个问题,中世纪晚期的法官并不很确定,因而尽量避免判处女人死刑。如果所犯之罪特别大,不得不判死刑,那法官便会判处女性特有的刑罚,让天意来决定其生死。福拉尔贝格州费尔德基希的一名女子在发誓不报复后被法庭释放,誓言中提到了原先对她判处活埋的决定:“她应在折磨地(折磨地指的应该是绞刑架)被活埋,这样便是将其交到了上帝手中”。
可以认为,中世纪对女性采取特别的死刑方式,是因为世俗法庭不确定女人的责任能力。这也可以通过除了女人外也有未成年人被判处有可能生还的浸河来得到确认。卢塞恩法庭1470 年一开始欲判处一名15 岁的盗窃犯绞刑,基于很多人为他求情以及他未成年的事实,法庭后宣判用较轻的刑罚—浸河来取代绞刑。
除了未成年人,浸河还被用于处罚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忤逆上帝或教会之事的男子,通常包括偷盗教会财物、重婚以及亵渎神明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倾向于判处其浸河,将其命运交到上帝手中。1418 年,伯尔尼一名偷盗教会财物的犯人活过了浸河,围观的群众十分惊讶,他解释说自己一直在想附近的一幅玛利亚画像,是圣母玛利亚拉住了他,使他得以生还。不久后,一名亵渎神明者也活过了浸河处罚。 1466 年,磨刀匠昆茨•冯•霍尔(Cuntzvon Holl)站在了纽伦堡的死刑法庭上。他被指控娶了两名女子为妻,犯了重婚罪,后被判装入袋中浸河。记录官约翰纳斯•米尔勒记录道:“他在河里浸了很久,大家都以为他死了,便将他抬往圣泽巴尔德的牧师住宅处,准备择日将他下葬。但在路上,水从他口里流出来,他又活了过来。”他身体恢复后,议会想再次逮捕他,遭到了牧师的拒绝。牧师认为,霍尔所处之地是圣地,况且他也挺过了应受的刑罚。在牧师的求情下,议会终赦免了霍尔,也没有让他发下不报复的誓言,甚至还许他待在纽伦堡。与此同时,议会追究了执行此次刑罚的刽子手的责任,以“行刑不成功,责任在刽子手”为由将其关进了地下监狱。不过,议会因无法找出刽子手的过错,不久又将其释放。 1457 年,纽伦堡一名男子在浸河时活了下来,随后被法庭释放,之后很多年在纽伦堡生活得很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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