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3637
重磅:
专业的作者阵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组织编写,是司法考试主管机构初次组织编写此类图书,作者均为参与司法考试命题核心工作的专家。
独特的真题研究视角:从命题工作的设计,培养目标、职业标准与考试内容规范、试卷构建、题型功能及运用等角度,对历年真题进行深度解读。
高水平的解析与扩展:解析着重体现设题技巧和命题经验,并全面扩展分析题目涉及的学理、实务、能力考查等内容,客观题考试通关必备。
为弥补2018年以后不再公布试题及答案给考生备考带来的不变,官方专门组织命题核心专家,从十六年司法考试5000余道试题中精选精典试题,汇编成册,专为2019年法考备考量身定制。《国家司法考试试题选编(2002-2017)》从代表性试题选取和解析入手,涵及法学教育教学、司法实践实务、考试考生答题情况,结合考试目标和方法,分析试题命制的思路和考虑、试题的作用和得失,力争挖掘出科目(课程)、试题及所涉内容的更多线索与价值,以飨读者,以为纪念。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选编(2002-2017)
各科编写人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审稿人 舒国滢
撰稿人 张书友
●法理学
审稿人 舒国滢
撰稿人 梁迎修
●法制史
审稿人 舒国滢
撰稿人 张书友
●宪法
审稿人 刘茂林
撰稿人 姚岳绒
●经济法
审稿人 李东方
撰稿人 杨青贵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审稿人 张丽英
撰稿人 曾涛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审稿人 晏福增
撰稿人 袁钢
●刑法
审稿人 曲新久
撰稿人 李立众
●刑事诉讼法
审稿人 宋英辉
撰稿人 何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审稿人 杨伟东
撰稿人 张鲁萍
●民法
审稿人 刘凯湘
撰稿人 唐勇
●商法
审稿人 刘凯湘
撰稿人 张双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审稿人 潘剑锋
撰稿人 刘哲玮
编写说明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2018年,司法考试将历史性地擢升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自2002年开始运行、跨越16个年头、成功举行过16次、报考人数达619万之巨的重大考试制度和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和隆重纪念,是考试人的责任,也是献给新考试制度的最好礼物!
十几年来,司法考试大纲、命题、征题、评卷等工作前后得到数十所法学院校、实务部门的鼎力支持。他们派出的几百名专家教授参与了历年考试的关键工作。这些都是司法考试得以科学、公正、有效、顺利举行的根本保证。
本书的作者均是参与司法考试命题核心工作的专家,是参加司法考试各项工作专家队伍的代表。在司法考试完成历史使命之际,他们再一次用心血和智慧留下了这本《国家司法考试试题选编(2002-2017)》。他们知道,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不但影响了当年及历年的考生,而且对法律院校、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学学子以致社会都不失为宝贵的财富。他们深感,有责任对司法考试十六年所命制的近万道试题进行深入分析、精确解读,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继续发挥作用。
本书从代表性试题选取和解析入手,涵及法学教育教学、司法实践实务、考试考生答题情况,结合考试目标和方法,分析试题命制的思路和考虑、试题的作用和得失,力争挖掘出科目(课程)、试题及所涉内容的更多线索与价值,以飨读者,以为纪念。由于时间仓促,文中所述观点多为编写专家一家之见,及未广泛研讨,难免有所偏颇和不当,敬请社会和广大读者谅解。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原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副主任晏福增从选题到组稿,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在此,一并表示谢忱。
相信这一努力将得到社会、考生、有关部门的认可!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自2002年到2017年,全国司法考试共举行过16次。2018年,司法考试将转型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6次司法考试,报考人数600多万人,通过人数近百万,收效显著的同时收到了”天下第一考”的评价。考试能否长久顺利运行,制度设计是基础性因素,每次考试成功与否,试题(试卷)是决定性因素。对命题工作的总结提高、传承借鉴,是历史的责任,对专家成果与精神的褒扬,是献给新考试制度的最好礼物!
–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设计
司法考试性质在考试学意义上和其他职业资格基本相同,属于参照职业需求前提下的水平考试,这个性质决定了命题工作设计的出发和落脚点。
广义的考试设计包括制度、报考、实施模式及录取等,其中与内容和命题有关的部分属于核心内容,也是本书涉及的重点。超大规模考试(首次司法考试考生30多万人,2017年高达近60万人)采用多科目、大题量、高覆盖、客观化,可以既突出内容需要,也兼顾效率与公正。司法考试选取主要法学核心课程作为考试科目,采取三张客观卷、300道选择题,一张主观卷、7道主观题的试卷设计,符合我国实际和考试抽样原理和规律(在几十门法学专业课程中抽取十几门核心课,在众多知识点中尽量扩大题量提高覆盖),实践中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考试目的决定了考试内容和法学教育状况及有关课程具有内在联系。基于以上关系,就有了考试大纲(辅导用书)和教学大纲(教材)、职业纲要的关系,考试内容和教学内容、职业标准的关系,考试方法和教学规范、实务操作要求等关系。一言以蔽之,教学大纲是国家对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学专业领域应该养成的素质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它对考试大纲有基础性的影响,是考试大纲制定的基本依据。但教学大纲不能代替考试大纲的作用,因为考试与教学相比,对象、内容、范围、形式均存在不同,特别是,职业考试大纲最显著和本质的特点是内容上要充分体现职业标准要求。因此,司法考试大纲才是司法考试和命题的直接依据,才能充当司法考试主考、被考联系的主要渠道。
基于以上观点,在命题活动中甚至考生都应了解这样几个原则或路线。
第一,无论哪个科目,包括应用法学,命题中应当重视基本教学内容或原理的理解和考查,要强调学习成果的转换能力的测试,以为可以完全脱离学校教育而产生或”考出”大批法律精英,是教育”虚无”的表现。同样,无论哪个科目,包括理论法,命题中均应突出灵活性或实践性,要有不同于一般教学方式或侧重于实践教学内容的思路和考虑,如更多更接近司法、执法实践的案例、实例和法律条文作为命题载体的理解和考查。以上两方面要求,在当下的法学教育条件下并不脱离实际,未违反”教什么考什么”的规律,因为课堂上的法学教育始终而且越来越强调实践和操作。
第二,前文说到考试具有抽样的本质特点,也说到考试是连接教育和职业的桥梁。从命题甚至考生角度理解这两个判断,是否可以说抽样不但表现在横向知识点范围上、在学生已从导师那里获得的传授知识成果上,更重要的是根据职业需要对法学教育所生成素养和动手能力的抽样考查。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突破了”教什么考什么”的范围,考的是知识转化为思想和应用的能力,考的是法科学生成为”法律大工匠”的潜在素质和发展可能,考出的则是法科学生中善于动手处理实务的那一部分群体,而非其中擅长钻研、创新理论的单纯研究型人才,更非书呆子。
第三,司法考试制度设计和考试大纲所确立和表达的考试目的、目标及方式方法,是命题必须理解和遵循的方向和路径。16次考试实践证明,司法考试的生命力在于始终将落脚点放在能力的考查上,特别是将精确、完整测出能力作为每次命题整体考虑及命制每道试题所追求的目标。
细读本书各科目内容可以看到,所选很多试题甚至可扩展成为一篇完整的文章甚或一本书,表明每一道试题因司法考试对素养、能力和实用技能检验的特殊标准要求,其命制须凭借深厚理论、丰富经验和敏捷思维全方位的支撑,须具有研究、教学、实践及命题等多方面的深厚积累,才能达到较高的水准。从而,以为只要能上讲台、能审案、能代理,即可轻松命制出高质量试题,或轻视系统教育,轻视知识转换、能力训练,以为仅靠能记忆、会背书、临时突击,即可轻松回答试题、通过司法考试,都是不切实际的。
–培养目标、职业标准与考试内容规范
本书作者结合教学、实践、命题各方面经验体会,就每一科目(课程)进行了概括性归纳,主要目的是说明该科目的法学地位和特点、理论和实践价值、命题规律和思路以及发展趋势,希望对各有关方面有参考意义。现将当中一些有意思的观点或说法摘录如下:
”法治理论关注的并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何,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立场和态度,是通过法律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大道。在这个意义上……几乎任何理论法科目和部门法科目的学说、法律法条、案例或事例都可以作为本科目思考的对象和命题素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
”法理学为分析研究法律现象提供思考工具。法理学会告诉我们如何进行规范分析和价值判断……只要理解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分析框架,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就不会偏离方向。”–《法理学》部分
”基础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法制史科目就与法律实务无关,因为任何实践活动都内置了特定的理论。”太阳底下无新事”,任何现行法都是历史上的法逐渐发展、演变、成熟的结果。不了解法律制度的历史,就难以回答今日的法律何以如此?就无法充分体会法律条文背后的目的、意图和理由。”–《法制史》部分
”宪法不仅是立法实务的基础,也是司法、执法实务的基础与原则。一切司法、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原则与规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守宪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律人的入门关……通过考试引导未来法律职业人的宪法意识与守法思维,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宪法问题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这对于未来我国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的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宪法》部分
”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和知识点选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门学科的教学目标和重点难点……经济法命题呈现出较强的本土性和现实性,紧跟实务尤其是国内前沿热点。”–《经济法》部分
”三国法的教学重点在于,要求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鉴于国际法制度体系复杂,知识点较为深奥,考生对于应考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应合理掌握。从考试标准化检测来看,本科目要求考生兼顾理论与实践,对于三国法的知识有系统整体的掌握,并能够对重点的知识点予以灵活运用。”–《三国法》部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对法律职业队伍要求的大幅提高,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法律职业立场伦理道德的考查必将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本科目与司法实务的联系紧密,可以说,司法考试几乎就是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案件类型进行刑法题的命题的。就司法实务而言,刑事案件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类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学习刑法学的目的,是能够熟练地运用刑法规定处理相关案件。”–《刑法》部分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运行涉及多种价值的权衡,如何权衡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价值与利益是刑事诉讼法永恒的主题……与之相呼应的是,司法考试命题也常常围绕权力与权利这两个关键词展开。”–《刑事诉讼法》部分
”行政法体系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权利救济三大部分。通过本学科的讲授,让学生明确依法行政的理念,掌握规范执法的要求,明确权利救济的规则与路径……在司法考试所有的科目中,本科目因横跨实体与程序,关涉众多法条包括《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而成为知识点较为密集、考试难度较大的一门学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就民法知识的具体掌握而言,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理念,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是研习的重中之重:所有权绝对对应物权法,契约自由对应合同法(私法自治),过错原则对应侵权责任法。民法知识相较于其他科目,较为专业化和操作化,较为”脱离常识”,凡物权行为、无权处分、一物二卖、善意取得、缔约过失、附随义务、无过错责任等具体制度,均属于研习的难点。”–《民法》部分
”商法是部门法中的实体法,具有极强的实务性,尤其是相较于民法,还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今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科目内容仍是最难之一,其对考生分析与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考查,仍将继续是命题的重点。”–《商法》部分
”在民事诉讼法的考查中,由于需要围绕案例展开,因而必然融入了民商法知识,如对代位权诉讼的考查必然涉及合同法的知识,对公司解散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考查也必然涉及公司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自2002年到2017年,全国司法考试共举行过16次。2018年,司法考试将转型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6次司法考试,报考人数600多万人,通过人数近百万,收效显著的同时收到了”天下第一考”的评价。考试能否长久顺利运行,制度设计是基础性因素,每次考试成功与否,试题(试卷)是决定性因素。对命题工作的总结提高、传承借鉴,是历史的责任,对专家成果与精神的褒扬,是献给新考试制度的最好礼物!
–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设计
司法考试性质在考试学意义上和其他职业资格基本相同,属于参照职业需求前提下的水平考试,这个性质决定了命题工作设计的出发和落脚点。
广义的考试设计包括制度、报考、实施模式及录取等,其中与内容和命题有关的部分属于核心内容,也是本书涉及的重点。超大规模考试(首次司法考试考生30多万人,2017年高达近60万人)采用多科目、大题量、高覆盖、客观化,可以既突出内容需要,也兼顾效率与公正。司法考试选取主要法学核心课程作为考试科目,采取三张客观卷、300道选择题,一张主观卷、7道主观题的试卷设计,符合我国实际和考试抽样原理和规律(在几十门法学专业课程中抽取十几门核心课,在众多知识点中尽量扩大题量提高覆盖),实践中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考试目的决定了考试内容和法学教育状况及有关课程具有内在联系。基于以上关系,就有了考试大纲(辅导用书)和教学大纲(教材)、职业纲要的关系,考试内容和教学内容、职业标准的关系,考试方法和教学规范、实务操作要求等关系。一言以蔽之,教学大纲是国家对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学专业领域应该养成的素质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它对考试大纲有基础性的影响,是考试大纲制定的基本依据。但教学大纲不能代替考试大纲的作用,因为考试与教学相比,对象、内容、范围、形式均存在不同,特别是,职业考试大纲最显著和本质的特点是内容上要充分体现职业标准要求。因此,司法考试大纲才是司法考试和命题的直接依据,才能充当司法考试主考、被考联系的主要渠道。
基于以上观点,在命题活动中甚至考生都应了解这样几个原则或路线。
第一,无论哪个科目,包括应用法学,命题中应当重视基本教学内容或原理的理解和考查,要强调学习成果的转换能力的测试,以为可以完全脱离学校教育而产生或”考出”大批法律精英,是教育”虚无”的表现。同样,无论哪个科目,包括理论法,命题中均应突出灵活性或实践性,要有不同于一般教学方式或侧重于实践教学内容的思路和考虑,如更多更接近司法、执法实践的案例、实例和法律条文作为命题载体的理解和考查。以上两方面要求,在当下的法学教育条件下并不脱离实际,未违反”教什么考什么”的规律,因为课堂上的法学教育始终而且越来越强调实践和操作。
第二,前文说到考试具有抽样的本质特点,也说到考试是连接教育和职业的桥梁。从命题甚至考生角度理解这两个判断,是否可以说抽样不但表现在横向知识点范围上、在学生已从导师那里获得的传授知识成果上,更重要的是根据职业需要对法学教育所生成素养和动手能力的抽样考查。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突破了”教什么考什么”的范围,考的是知识转化为思想和应用的能力,考的是法科学生成为”法律大工匠”的潜在素质和发展可能,考出的则是法科学生中善于动手处理实务的那一部分群体,而非其中擅长钻研、创新理论的单纯研究型人才,更非书呆子。
第三,司法考试制度设计和考试大纲所确立和表达的考试目的、目标及方式方法,是命题必须理解和遵循的方向和路径。16次考试实践证明,司法考试的生命力在于始终将落脚点放在能力的考查上,特别是将精确、完整测出能力作为每次命题整体考虑及命制每道试题所追求的目标。
细读本书各科目内容可以看到,所选很多试题甚至可扩展成为一篇完整的文章甚或一本书,表明每一道试题因司法考试对素养、能力和实用技能检验的特殊标准要求,其命制须凭借深厚理论、丰富经验和敏捷思维全方位的支撑,须具有研究、教学、实践及命题等多方面的深厚积累,才能达到较高的水准。从而,以为只要能上讲台、能审案、能代理,即可轻松命制出高质量试题,或轻视系统教育,轻视知识转换、能力训练,以为仅靠能记忆、会背书、临时突击,即可轻松回答试题、通过司法考试,都是不切实际的。
–培养目标、职业标准与考试内容规范
本书作者结合教学、实践、命题各方面经验体会,就每一科目(课程)进行了概括性归纳,主要目的是说明该科目的法学地位和特点、理论和实践价值、命题规律和思路以及发展趋势,希望对各有关方面有参考意义。现将当中一些有意思的观点或说法摘录如下:
”法治理论关注的并不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何,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立场和态度,是通过法律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大道。在这个意义上……几乎任何理论法科目和部门法科目的学说、法律法条、案例或事例都可以作为本科目思考的对象和命题素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
”法理学为分析研究法律现象提供思考工具。法理学会告诉我们如何进行规范分析和价值判断……只要理解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分析框架,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就不会偏离方向。”–《法理学》部分
”基础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法制史科目就与法律实务无关,因为任何实践活动都内置了特定的理论。”太阳底下无新事”,任何现行法都是历史上的法逐渐发展、演变、成熟的结果。不了解法律制度的历史,就难以回答今日的法律何以如此?就无法充分体会法律条文背后的目的、意图和理由。”–《法制史》部分
”宪法不仅是立法实务的基础,也是司法、执法实务的基础与原则。一切司法、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原则与规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守宪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律人的入门关……通过考试引导未来法律职业人的宪法意识与守法思维,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宪法问题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这对于未来我国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的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宪法》部分
”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和知识点选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门学科的教学目标和重点难点……经济法命题呈现出较强的本土性和现实性,紧跟实务尤其是国内前沿热点。”–《经济法》部分
”三国法的教学重点在于,要求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鉴于国际法制度体系复杂,知识点较为深奥,考生对于应考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应合理掌握。从考试标准化检测来看,本科目要求考生兼顾理论与实践,对于三国法的知识有系统整体的掌握,并能够对重点的知识点予以灵活运用。”–《三国法》部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对法律职业队伍要求的大幅提高,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法律职业立场伦理道德的考查必将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本科目与司法实务的联系紧密,可以说,司法考试几乎就是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案件类型进行刑法题的命题的。就司法实务而言,刑事案件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类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学习刑法学的目的,是能够熟练地运用刑法规定处理相关案件。”–《刑法》部分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运行涉及多种价值的权衡,如何权衡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价值与利益是刑事诉讼法永恒的主题……与之相呼应的是,司法考试命题也常常围绕权力与权利这两个关键词展开。”–《刑事诉讼法》部分
”行政法体系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权利救济三大部分。通过本学科的讲授,让学生明确依法行政的理念,掌握规范执法的要求,明确权利救济的规则与路径……在司法考试所有的科目中,本科目因横跨实体与程序,关涉众多法条包括《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而成为知识点较为密集、考试难度较大的一门学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就民法知识的具体掌握而言,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理念,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是研习的重中之重:所有权绝对对应物权法,契约自由对应合同法(私法自治),过错原则对应侵权责任法。民法知识相较于其他科目,较为专业化和操作化,较为”脱离常识”,凡物权行为、无权处分、一物二卖、善意取得、缔约过失、附随义务、无过错责任等具体制度,均属于研习的难点。”–《民法》部分
”商法是部门法中的实体法,具有极强的实务性,尤其是相较于民法,还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今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科目内容仍是最难之一,其对考生分析与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考查,仍将继续是命题的重点。”–《商法》部分
”在民事诉讼法的考查中,由于需要围绕案例展开,因而必然融入了民商法知识,如对代位权诉讼的考查必然涉及合同法的知识,对公司解散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考查也必然涉及公司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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