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4267
全面解读司法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司法执行人员提升业务技能全程指引
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违法所得、违禁物和供犯罪所用之物。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性、控制性措施,也包括拍卖、变卖、返还、退赔、没收等处分性措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性质具有多元性。其中,没收违禁物和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法律性质属于保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属于国家公法债权的实现,返还被害人财产或责令退赔则属于被害人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措施。
本书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结合作者的工作经验和实践,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案,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思路。本书分别从刑事涉案程序的法律性质、基本原则、审前查控、审前处分、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角度全面解读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对象的确定
三、内容结构
章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性质
节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概述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含义、法律特征及类型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种类
三、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性质的理论观点
四、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理论学说的分析与评价
五、多元属性说的确立
第二节对物的保安处分——没收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对物的保安处分
二、对物的保安处分在我国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三、违禁品、供犯罪所用之物的界定
第三节国家公法债权实现方式——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法律性质——国家公法债权的实现
三、关于违法所得“追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第四节被害人民事财产权利救济措施——返还被害人财产或
责令退赔
一、责令退赔的含义
二、返还被害人财产或责令退赔的法律性质
三、返还被害人财产或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普通
民事诉讼的区别
第二章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基本原则
节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基本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一、财产权保障的价值理念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
三、效率的价值理念
第二节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
二、司法审查原则
三、比例原则
第三章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查控程序
节对物强制措施的含义和功能
一、对物强制措施的含义和主要种类
二、对物强制措施的程序功能
第二节构建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一、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对物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节构建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程序应明确的法律问题
一、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
二、对物强制措施的事前审查——令状原则的适用
三、对物强制措施的事后审查——令状原则的例外
四、对物强制措施适用财物的限制
五、侦查法官制度的建立
六、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中的证明标准
七、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中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后的保管问题
一、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现状
二、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四章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分程序
节审前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主要情形及存在的问题
一、审前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主要情形及法律依据
二、刑事涉案财物审前处分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审前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律条件——以返还被害人财产
为主线的分析
一、审前返还被害人财产的正当性问题
二、审前返还被害人财产法律条件的主要观点
三、我国审前返还被害人财产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第三节审前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律程序——以司法审查程序的
建构为中心
一、建立审前处分涉案财物司法审查机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
三、司法审查的例外情况
四、刑事涉案财物审前处分程序的重构
第四节错误处分涉案财物的回转程序及国家赔偿
一、错误处分刑事涉案财物的回转程序
二、对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
第五章被告人到案情况下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
节刑事审判的第四种形态——刑事涉案财物裁判
一、刑事审判的三种形态
二、刑事审判的第四种形态——刑事涉案财物裁判
第二节控辩双方参与下的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控诉程序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移送问题
三、刑事涉案财物的辩护程序
四、刑事涉案财物的保全和临时处分程序
五、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判程序
第三节利害关系人参与下的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
一、刑事诉讼四方构造的形成及刑事诉讼第三人概念的提出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
四、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模式
五、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具体程序
第四节被告人到案情况下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几个法律
问题
一、刑事涉案财物审判中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二、刑事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理的裁判宣告问题
三、刑事涉案财物的补充裁判程序
四、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控制的违法所得是否判处继续追缴
五、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刑事涉案财物
审判程序
节独立没收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独立没收程序的含义和特征
二、独立没收程序的法律性质——基于比较法的分析
三、独立没收程序与正当程序的关系
第二节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二、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独立没收程序中的审判程序问题
一、独立没收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二、独立没收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程序问题
一、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
二、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程序保障
三、利害关系人的抗辩理由
第五节独立没收程序中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证明标准的确定
四、推定的适用
第七章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的执行程序
节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的执行主体
一、刑事涉案财物裁判执行主体的现状和权限划分
二、侦查机关充当执行主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节执行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执行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法院在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的裁判职能
第三节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的一般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控制性执行措施
三、刑事涉案财物的处分性执行措施
四、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救济程序
第四节刑事涉案财物具体处置事项的执行问题
一、责令退赔或返还被害人财产的执行
二、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处理
三、没收涉案财物上缴国库的执行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本书书稿付梓之际,回顾博士学习期间的点点滴滴,有些话需要写在前面。
选择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作为选题,是我在司法实务工作中逐渐产生的想法。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实务中暴露出的各种有关涉案财物的矛盾冲突无不说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多项顽疾长期难以治愈的集中体现,从中也可以窥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始终裹足不前的深层原因。基于这一理由,我依然选择刑事诉讼法作为博士学习的研究方向,并将撰写一篇有关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论文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本书中的一些学术观点和思想,在目前刑事司法制度框架下可能难以成为现实,也许只能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但是,至少在理论构思上,我依然不想与这些现实问题妥协,将自己的想法落于笔端,以期对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有所裨益。当然,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所以,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还是用大量篇幅关注、思考现实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以至于有的学者指出:“这不像是一篇博士论文,更像是一部实务作品”。也许是在实务部门工作的缘故,我始终无法完全抛开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而只进行纯粹抽象的理论思考,致使书中有很多内容是在探讨如何解决某些具体实务操作问题。
我要向我的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甄贞教授表达诚挚的谢意。感谢甄老师不嫌弟子愚钝又兼在职读博的多种不便,仍将我收入门下悉心培养。甄老师工作繁忙,然而每当我学业所需,请求老师授业解惑时,甄老师总是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给予学术指导和帮助。甄老师对学生的关心爱护,在刑诉圈里有口皆碑;对学生的教诲如春风化雨、柔和细腻,让人感觉不到为师者的严厉,更像是朋友之间畅所欲言,但又不失师者的威严。这让我在跟随甄老师求学期间,没有感到来自导师的压力,而是在平和自然的师生关系中度过了三年学习时光。甄老师对学生的关心不仅体现在学业上,学生们在生活中、事业上遇到问题时,甄老师也会施以援手,帮助我们渡过难关。
我还要向我的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表达诚挚的谢意。我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期间,也得到了陈瑞华教授的耐心指点与无私帮助。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陈瑞华老师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使书稿得以顺利完成。陈老师是改变我一生命运的导师,当年若非承蒙陈老师不弃,将我收入门下,我或许无缘刑诉,更无法近距离聆听名师教诲,得到受用终生的“独门技艺”。
感谢我的父亲母亲,他们劳碌半生的经历教给了我吃苦耐劳、不惧困难的精神;感谢我的岳父岳母,他们每年都会来北京和我们同住一段时间,帮助我们照顾孩子、分担家务,让我们能够安心工作、享受生活;感谢我的爱人王婧女士,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在承担繁重的临床工作和科研压力的同时,还要担负起养育孩子、照顾家庭的重担,却依然乐观地支持我利用业余时间写作。本书的出版也凝聚着她的期望与心血。后,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陈兴编辑、赵文博编辑,正是他们认真细致的工作,本书才得以与读者见面。由于研究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第二节构建对物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中国青年报》2016年4月16日报道一起行贿案,引发广泛关注。报道的内容如下:甘肃天水的金矿商人陈一超,在因涉嫌行贿罪被羁押期间,名下千万财产被过户给一些纪检官员和检察官。这些财产中,3辆车被过户到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2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名下。此外,至少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笔转账,还是在银行工作的纪检干部之妻经手的。3辆车为宝马小型轿车、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分别是沪FL8996、京EP7763、京KX0829。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官方信源处证实,这3辆车的所有人原为陈一超,后来确实均变更为“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不论这起报道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但其的确反映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旦实施违法侦查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当事人财产权的救济渠道不通畅,涉案财物的查控、保管严重失范等制度性漏洞。规范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查控措施,约束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侦查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审前保全程序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实现上述目标为合理、有效的途径,当属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在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前,有一大批制定法条款赋予警察进入住所和搜查与刑事犯罪行为有关证据的权力。通常情况下,必须从治安法官处获得准许搜查的令状;其他情况下,可以由资深警官进行批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8条规定,治安法官可以签发搜查令状批准警察进入并搜查房屋,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1)已发生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并且(2)被怀疑的房屋有材料可能既对侦查犯罪有实质性价值,如果进行起诉的话又会终被采纳为证据;且(3)上述材料属于不受法律特权保护的事项、被排除的材料或特别程序材料或不是由这几种材料组成;且(4)获得无令状进入住所地允许不现实(例如,由于有权批准者会拒绝批准或无法联系),或者如果执行搜查的警察不坚持立即进入的话,搜查的目的可能会受到阻却(比如,证据的毁灭)。在美国,搜查和扣押的一般规则是只能在有证的情形下进行。无证搜查和逮捕是一般规则的例外。联邦法院认为,基本的宪法规则是,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没有法官或治安法官的事前准许,在司法程序之外进行的扣押本身是不合理的——仅有几个特别认定和详细描述的例外。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在于要求由中立而超然的治安法官得出推论,而不是由经常从事查处犯罪的对抗性工作的警察来判断。签发有效的搜查、扣押证有四个基本要件:(1)陈述相当理由,(2)有宣誓或代誓宣言支持,(3)描述将要被搜查的地方和将要被扣押的物品,以及(4)治安法官署名。事实上,大多数的搜查和扣押是无证进行的。然而,警察必须总是意识到一般规则,以使他们只在有正当理由证明符合一种例外时进行无证搜查。《日本宪法》第35条规定,根据有权的司法官宪(也就是法官)签发的、明确规定搜查场所以及押收物品的令状进行搜查和押收。日本刑事诉讼法以及规则根据这一宪法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要件、程序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根据公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民事当事人的要求而决定的保全性扣押,由负责诉讼的法官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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