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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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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使用率版本,2017年全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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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一本通》能够反映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全貌。此外,为了控制篇幅,本次修订删除了第12版前言、第12版附录中的刑法立法o立法解释总名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可在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阅读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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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近期也有重大改进,除在*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掌中宝”: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众号中留言以便与编者保持沟通。
编 总则(第 1~101条)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 1~12条)…………… 4
第二章 犯罪(第 13~31条)………………………………………… 10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 22~24条) ……………… 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28
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29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32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41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 42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43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4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50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5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53
节 量刑(第61~64条)……………………………………… 58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65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67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 69~71条)………………………………… 78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83
第六节 减刑(第 78~80条)……………………………………… 89
第七节 假释(第 81~86条)……………………………………… 102
第八节 时效(第 87~89条)……………………………………… 108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 90~101条)…………………………………… 112
第二编 分则(第 102~451条)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 102~113条)………………………… 119
第 102条 背叛国家罪…………………………………………… 119
第 103条第 1款 分裂国家罪…………………………………… 119
第 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121
第 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 121
第 105条第 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21
第 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1
第 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121
第 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21
第 108条 投敌叛变罪…………………………………………… 122
第 109条 叛逃罪………………………………………………… 122
第 110条 间谍罪………………………………………………… 122
第 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3
第 112条 资敌罪………………………………………………… 123
第 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 12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 114~139条之一)…………………… 125
第 114条、第 115条第 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125
第 115条第 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6
第 116条、第 119条第 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 128
第 117条、第 119条第 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 128
第 118条、第 119条第 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128
第 119条第 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29
第 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130
第 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33
第 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34
第 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35
第 120条之四 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35
第 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135
第 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 135
第 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136
第 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 136
第 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36
第 124条第 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136
第 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136
第 125条第 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139
第 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40
第 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145
第 127条第 1款、第 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147
第 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47
第 128条第 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148
第 2款、第 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148
第 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50
第 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50
第 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52
第 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52
第 133条 交通肇事罪…………………………………………… 153
第 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155
第 134条第 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157
第 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57
第 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64
第 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65
第 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66
第 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66
第 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67
第 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69
第 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16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 140~231条)………… 172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 140~150条) ……………… 172
第 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72
第 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 179
第 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 184
第 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185
第 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188
第 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194
第 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196
第 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197
第 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198
第 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 198
第 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198
第二节 走私罪(第 151~157条)………………………………… 199
第 151条第 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203
第 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203
第 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203
第 152条第 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210
第 2款 走私废物罪…………………………………… 211
第 153条、第 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12
第 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217
第 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 218
第 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 218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 158~169条之一) …… 218
第 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18
第 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220
第 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221
第 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221
第 162条 妨害清算罪…………………………………………… 222
第 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23
第 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223
第 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24
第 164条第 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27
第 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28
第 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29
第 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29
第 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230
第 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231
第 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232
第 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3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 170~191条)………………… 235
第 170条 伪造货币罪…………………………………………… 235
第 171条第 1款 出售、购买、运输罪 …………………… 238
第 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239
第 172条 持有、使用罪 …………………………………… 239
第 173条 变造货币罪…………………………………………… 240
第 174条第 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40
第 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41
第 175条 高利转贷罪…………………………………………… 241
第 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242
第 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42
第 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250
第 177条之一第 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51
第 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252
第 178条第 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253
第 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253
第 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254
第 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55
第 181条第 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260
第 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260
第 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261
第 183条第 1款 职务侵占罪…………………………………… 263
第 2款 贪污罪………………………………………… 263
第 184条第 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63
第 2款 受贿罪………………………………………… 263
第 185条第 1款 挪用资金罪…………………………………… 263
第 2款 挪用公款罪…………………………………… 263
第 185条之一 第 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64
第 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264
第 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65
第 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266
第 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66
第 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267
第 190条 逃汇罪………………………………………………… 268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1条 骗购外汇罪 ……………………………………………… 268
第 191条 洗钱罪………………………………………………… 27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 192~200条)…………………………… 272
第 192条 集资诈骗罪…………………………………………… 273
第 193条 贷款诈骗罪…………………………………………… 275
第 194条第 1款 票据诈骗罪…………………………………… 278
第 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279
第 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279
第 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280
第 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283
第 198条 保险诈骗罪…………………………………………… 283
第 199条 删除…………………………………………………… 284
第 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85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 201~212条)……………………… 285
第 201条 逃税罪………………………………………………… 285
第 202条 抗税罪………………………………………………… 287
第 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88
第 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288
第 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90
第 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292
第 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292
第 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94
第 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94
第 209条第 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95
第 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296
第 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96
第 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296
第 210条第 1款 盗窃罪………………………………………… 296
第 2款 诈骗罪………………………………………… 297
第 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97
第 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97
第 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 298
……
如果不能及时反映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动态,法规工具书基本就过时了,很快会被其他同类工具书取代。而且,同类工具书几乎每年都在修订,如果本书不想落后,定期修订就是难免的。
读者的利益至上,修订版必须保证修订质量。本次修订增补了第12 版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案例共18
件,新增了不易收集的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17 件、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2 件,同时更正了第12 版的细微失误。修订后,本书能够反映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全貌。此外,为了控制篇幅,本次修订删除了第12 版前言、第12 版附录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可在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阅读这些内容)。
如何清理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是编撰法规类工具书的难题之一。当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修正案不一致,或者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或者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失效问题。为了避免司法人员误用失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处理案件,及时指出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失效之处,是法规类工具书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1 年下半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建国以来首次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不过,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永远都是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因为刑法条文可能被刑法修正案修订,新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不断问世,自然陆续出现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失效问题,因而必须及时做好清理工作。
本来,及时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是司法部门顺带即可处理的事情,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清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哪些内容已经失效。因此,在发布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只要顺带指出现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哪些内容已经失效,就同时完成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或许是基于这一考虑,2015 年12 月31 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24 条第2 款明确规定:”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往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实也在从事这一工作。例如,2017 年1 月25 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规定:”本解释自2017
年2 月1 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 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 号),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 号)同时废止。”类似这样的规定,使人一目了然哪些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
令人遗憾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未一以贯之地进行上述工作。例如,2016 年11 月14 日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42 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该条并未明文宣布2012 年1
月17 日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废止,因此,2012 年1 月17 日《规定》是否已经整体失效,就成为问题。
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内容失效的情形,要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哪些内容不再适用,就技术而言存在难度。尽管如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仍有各种机会完成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在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明原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哪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似乎很少进行这一工作。
这样,及时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任务,自然就落在了法规类工具书的头上。为此,就有必要明确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根据多年的清理经验,本书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 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修正案不一致时,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故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失效。
2. 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优于原有司法解释规定,二者不一致时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被清理。在已有司法解释的前提下,之所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是因为对法律适用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只有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处理案件,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才有其意义。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常在司法解释后一条规定”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优于旧的司法解释规定意味着,如果旧的司法解释完全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则旧的司法解释整体失效。如果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仅是交叉关系,新的司法解释仅对旧的司法解释部分内容重新作了规定,则旧的司法解释中被变更部分的规定失效,其他部分规定依然有效。
3. 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优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者不一致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被清理。
这里首先需要厘清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司法解释,是指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应在《人民法院公报》或者《人民检察院公报》和全国性媒体(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上登载,涉及法律具体适用的且有司法解释文号的司法指导性文件。1949 年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形式和制定程序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多种形式。自2007 年4 月1 日起,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且以”法释”字编号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为司法解释。自2015 年12 月31 日起,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发释字”文号。
所谓规范性文件(亦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指司法解释以外的由人民法院或其研究室及各个业务庭、人民检察院或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及各个业务厅发布的未经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但无司法解释文号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有”意见””纪要””通知”等多种形式。当前,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只要没有司法解释文号,就不属于司法解释,应当划入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存在如下区别:其一,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人员必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而规范性文件并无法律效力,仅对处理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其二,司法解释属于裁判依据,如果按照司法解释处理案件,在法律文书中就必须援引司法解释;而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裁判依据,虽可在法律文书说理部分作为说理的理由加以引用,但不是必须援引的。可见,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存在位阶关系,司法解释高于规范性文件。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后一条常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但近期发布的司法解释在表述上出现了细微变化,如2016 年12 月23 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规定:”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之所以不再提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是因为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本来就不是同一层次的东西,二者不一致时,理所当然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所以,仅在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未作规定时,才能考虑参考规范性文件处理案件。
据此,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先有规范性文件,后来发布了司法解释,或者原本就有司法解释,后来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如果二者不一致,一律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提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避免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且应在现有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制定规范性文件,以避免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不一致。
本书就是按照上述原则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这一清理标准,既有助于学界进一步讨论该清理标准是否合适,又有助于读者自行清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还有助于读者检查编者的清理结果是否正确。
近期,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也有重大改进,除在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掌中宝”: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 年刑法原文、1997 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众号中留言以便与编者保持沟通,等等。
很多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完善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样,一如既往,对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谢意。
boaterindi… –
最新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进去 很全面大学的刑法课都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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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破啊书!!!!!!生气!!!!?对中国刑法的侮辱!!!!!!好旧好生气
街头诗人 –
充分保障了执业律师的权利,案件承办人和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认真对待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经依法审查全案证据,同时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