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7936
编辑推荐
本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专业性和全面性。专业性体现为本书忠实、精准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对刑法总则各个条文的司法意见。全面性体现在本书既有理论又有实务要点,还有配套的相关规定。
本版对本书版次问题做了梳理:本书2000年至2008年共出版4版,2009年因为更换主编,没有延续过去的版次,又出了2版。考虑到版次不仅仅是图书版本的记录,而且还体现了品牌的传承,故对本书各版版次作了统一计算,本版确定为第7版,而不是第3版,1至7版“版次表”置于文前,方便读者了解本书品牌渊源。
内容简介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系2016年我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的配套图书,本书分上下两册,共五章,总字数达104万。本书体例延续了以往风格,对刑法总则条文的阐述从条文、相关规定及释解三个栏目展开,其中相关规定系截至2017年4月底前公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司法指导文件等。
目 录
上册: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下册: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在线试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 上册)》: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按其初含义还有几个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否定不定期刑等。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封建特权,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思想系统化。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并规定在各有关国际文件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尽管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但仍然保持着长盛不衰的生命力,至今还被各国刑法奉为基本重要的一项法治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争论,其争论时间之长久,程度之激烈,直至在十年动乱中遭到公开全面彻底否定,这在当代世界是少有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冲破了旧观念,以坚定的立场,崭新的面貌,改革的精神,鲜明的态度,庄严的条文,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典,使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终于画上了完满的句号,实现了长期以来难以彻底实现的罪刑法定化,标志着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是我国刑法深化改革,走向成熟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胜利。
本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
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人人于罪。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本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既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违宪或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因为这样的刑事法律自身就是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对人权的侵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3.本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是超出本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作出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把本法条文本身不具有的涵义强加于该条文,使它能适用于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之实。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理应禁止。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禁止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也要禁止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
……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按其初含义还有几个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否定不定期刑等。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封建特权,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思想系统化。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并规定在各有关国际文件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尽管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但仍然保持着长盛不衰的生命力,至今还被各国刑法奉为基本重要的一项法治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争论,其争论时间之长久,程度之激烈,直至在十年动乱中遭到公开全面彻底否定,这在当代世界是少有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冲破了旧观念,以坚定的立场,崭新的面貌,改革的精神,鲜明的态度,庄严的条文,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典,使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终于画上了完满的句号,实现了长期以来难以彻底实现的罪刑法定化,标志着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是我国刑法深化改革,走向成熟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胜利。
本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
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人人于罪。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本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既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违宪或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因为这样的刑事法律自身就是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对人权的侵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3.本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是超出本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作出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把本法条文本身不具有的涵义强加于该条文,使它能适用于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之实。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理应禁止。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禁止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也要禁止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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