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9563913丛书名: 新民说
◆该书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是以法律社会学视角考察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极好例证。
◆列入茅海建推荐书单“中国近代史研究入门”书目。
◆本书首版问世之后,在国内曾经引领一时风气,在域外同道中间亦不乏积极回应。自1999年重印之后,迄未再版,如今修订再版,重磅回归。
《清代习惯法》一书中的研究,实际上是接续了作者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大传统”研究成果,把思路延伸到了“小传统”的层面上。所谓的习惯法,按照梁先生的解释,“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的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是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001 导 言
031 问 题
034 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
044 材料、概念与方法
053 习惯法起源举例
068 习惯法制度考略
128 习惯法与国家法
142 再论习惯与习惯法
169 习惯法与社会变迁
182 余 论
187 跋
203 再版后记
205 参考文献
215 索 引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去观察中国古代法,至少有两种不相谐的现象可能会立即引起我们的注意。其一,中国古代法中正式且具有实效的部分,从公元8世纪上半叶的《唐律》,到18世纪仍然在当时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位置的《大清律例》,陈陈相因,一脉相承,有着惊人的相似性;清人薛允升指出:“尝考唐律所载律条,于今异者八十有奇,其大同者四百八十有奇。今之律义与唐律合者,亦十居三四。盖其所从来者旧矣。”然而在此千余年间,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却是缓慢而巨大的。这里只需指出一个简单的事实:从东周到唐末,同一地理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没有超过6000万;宋、明两代人口增长多时达到一亿左右,而在清代不到300年的时间里面,人口总数竟由一亿左右增至四亿以上。其二,中国古代法典,无论《唐律》还是《大清律例》,都绝少关于“私法”的规定。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仅今人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一项,其总数就已超过1000万件。这个数字为我们展现出一个极广大的社会空间,其中,国家法虽然不是全无影响,但其作用肯定极其有限。
以上所述给我们这样一种印象,即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但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甚至也不包括当时和后来其他一些社会的法律中重要的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某种“秩序真空”的存在。社会不能够容忍无序或至少不能容忍长期的无序,结果是,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这里可以先概括地称之为“民间法”。
法律社会学家们发现,即使是在当代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换言之,这种法律多元现象既非中国古代所特有,更非始于清代。然而这并非我所特别关注的问题,在一篇讨论清代习惯法的论著里面,我更关心的是如何把习惯法置于某种适当的分析框架中予以描述和分析,为此,我想先说明习惯法与我所谓民间法的一般关系,并且粗略勾画出清代习惯法的大致轮廓:它在清代社会生活中占据的空间,它的具有浓郁地方特点的表现形式及其结构特征,在此基础之上,我将进一步确定本书讨论的范围,并就材料和方法诸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对事物起源的探究几乎总是历史学家的兴趣所在,而在“习惯法起源举例”这一章里,我想做的毋宁是社会学的讨论,即通过对习惯法所产生的几种主要途径的考察,指出习惯法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而明了习惯法的性质。我将从这里进到对清代习惯法中若干主要制度的讨论,这种讨论虽然不必面面俱到(这并非本书的目的),但应当是基本的和富有启发性的。换句话说,它不但能够被用来展示清代习惯法的一般面貌,而且应当为我们探究下列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这些问题包括: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可能具有的法理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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