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6650
◎消除误解、树立文化自信:近现代以来,中西之间是双向交流,并非人们一直认为的中国单方面地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作者有别于一般中西比较和历史比较,提出了新的思路。
◎以“个案研究”为手段:从康熙、利玛窦等中西具体人物对法律的使用、翻译和交流实例展开,将法律放在社会环境、政治目的、历史事件等具体语境中讲述,更易于理解。
◎贴近“日常话语”和“文化”:置身文化背景和日常生活,以社会学、历史学视角分析法律变迁及其背后的逻辑,生动具体,可读性强。
◎曾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兼备,本次由作者亲自修订,更新了文献版本和内容。
本书探讨了近代初期中西法律概念的变迁,以及这一变迁和个人经历、政治斗争、法律职业、话语背景的联系,并研究“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在近现代是如何对撞的,对比中西法概念的语境和自身的内在逻辑,将理论与实践、人物与背景等具体关联的细节机制揭示出来。内容涉及“法律”是怎样实践的,“法律”一词的使用、翻译,法律概念的语境、社会政治背景,法学理论与个人实践、法学权*,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叛等。
导 论
一、“史学”研究
二、“比较”研究
……
章 “法律”概念是怎样被使用的
一、问题与限定
二、“法律”一词以及“法律”概念是怎样实践的
三、语词实践的背后
……
第二章 “法律”字词是怎样实践的
一、问题和思路
二、“康熙世界”的汉文“法律”一词使用及其语境
三、“孟德斯鸠世界”的“法律”字词使用及其语境
四、“康熙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五、“孟德斯鸠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六、深入比较和三点推论
七、法律意义的地理学科话语
八、历史资料的运用的解释以及结论
第三章 “法律”一词使用、翻译的话语实践
一、问题
二、传教士的汉文“法律”概念的使用与翻译
三、语词使用、翻译的西方语境
四、斯当东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五、马礼逊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六、麦都思和郭实腊的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七、在语词实践的深层继续挖掘
第四章 近代法律概念理论的语境分析
一、问题与方法
二、近代时期其他学科人物对法学人物的影响
三、近代时期法学人物法学知识的双重相对自主
四、具体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对法律概念研究的意义
五、近代法学人物本身的“百科全书”现象
六、结论
第五章 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另类反叛
一、问题、思路和限定
二、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三、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
第六章 近现代法学学术话语背景和社会政治背景的意义
一、问题与思路
二、美国的法律概念理论的法学学术话语背景
三、中国的法律概念理论的法学学术话语背景
……
第七章 法学理论和个人主体实践的关系
一、问题和限定
二、美国的个人主体实践
三、中国的个人主体实践
……
第八章 “法学权威”在近现代法学话语和法律实践中
一、问题和必要的说明
二、以批判法学权威的方式确立法学权威
三、通过“选定”机制而产生的法学权威
四、中国法学学术在“法学权威”上的自我选择
五、影响西方法学权威在中国定位的因素
六、中国学者的“学理研究”
七、一个中国法学学术的焦点
八、中国法学是世界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九、法律实践与法学权威
参考文献
一般索引
人名索引
本书于10年前出版。现在没有争议的事情可能就是时间飞速逝去,于是,一切关于本书的写作和思考,仿佛很容易回到眼前。今天看,当然是我自己觉得,本书的写作目标、理论预设、叙事策略和讨论的基本内容依然有意义。原因在于,中国的语境中,关于法律法学历史比较研究的话语传统几乎没有明显的更迭。
没有更迭,也许是“令人欣慰”的表现,因为法律法学的话语稳定有利于法律制度框架的稳定,还有利于这种制度的统一性和普遍性。但中国依然处于转型时期,还可能是较长时间的,而社会思想上“越来越不服谁”的现象似乎还是与日俱增。如此看来,所谓稳定和现实转型之间便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法学家的“稳定”预期还是会落空的。简单再说一次,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一成不变(庞德语),也几乎毫无新意亦于事无补。怎么稳定,怎样避免一成不变?知易行难,这一直是两边不得罪、号称“稳健”的语句判断的软肋。就此而言,法学有必要允许在紧张关系中寻找切入点,进一步,允许不那么“稳定”的思考,尤其是具体、微观一点的,从这一个推入另一个的,尽量不要大词化的中庸。针对法律制度,法学的历史比较研究不免有间接、迂回的意思,其试图通过某些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建制潜入法律制度的思索建制。而如果具体化,寻求思想、事物、人物、场景的微观联系,能在法学的历史比较研究中推演并有序展开,且由此不知不觉地对法律制度的当下思考产生一点摇动,就是值得努力的一项工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书当年定下的一个小目标,依然有价值。
这次修订做了一些事情。首先,修改了书名,原版是《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之所以修改,是编辑及出版社其他朋友们的建议。他们认为现在的书名会比较活跃,也更有情景感。我赞同这个想法,因为,即使是认真的学术作品,注意语词的更好展现依然是重要的,尤其是在这个越来越重视叙事策略的年代。其次,凡引用涉及他人观点的,尽量换用版本。再次,翻译文献,尽量换用晚近的。后,一些文字或信息讹误,尽力清扫订正。
要特别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靳晓婷编辑。她一直给予鼓励和支持。对这本书,又是一如既往。而且她对修订版编辑孜孜不倦,颇为令人感动。当然还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总是以不断出书的方式给予鞭策,使我觉得只有继续写作,用心写作,方能不愧这份诚挚的惠泽。
刘 星
2018年7月于北京慈云寺
关于近代日语对汉文的影响,学者时常认为,许多指示今天中文意思的字词,包括关于政法一类的字词,来源于日语的“中国进入”。“法律”两字连体一词也是如此。但是,这一见解看来是颇有问题的。
(一)
姑且不说汉文古语中已有某些使用,比如《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吕氏春秋·离谓》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我们可以争论其到底是否指示了今天“法律”两字连体一词的含义,就是此前15世纪至17世纪,我们也能发现不少今天意义的两字连体使用。
明代早期,学人桑瑜在撰写《常熟县志》时提到:
徐勤,字公立,任顺德县丞,明于法律,优于治政……容庆,字德善,任鱼基县丞,精于法律,尤善吟咏。
16世纪,同为明代学人的汪佃在《建宁府志》中写过:
宋张叔椿旧志,自五代乱,离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贾多避乱在此云云,验今俗,果然家有诗书,户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于文……
兴学校,修孔子庙,公暇则召属吏训以诗书法律,岁旱垦祈……
在此,可以看到与今日“法律”一词含义有些接近或者大致同义的“法律”两字连体式的语词使用。17世纪初期,亦为明代学人兼官吏的吕坤,也曾使用“法律”二字连体的语词。他说:
常训之以道义,常恐之以法律,常感之以古今故事……
这里“法律”二字的连体含义,可能更为接近今天的使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稍晚于桑瑜、但稍早于汪佃的明代官吏兼学人薛瑄,即撰有《从政录》,其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视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合乎时宜。”该书另外一处提到,“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所以提到特别值得注意,是因为后来学者熟知的西方耶稣会士意大利人艾儒略(Giulio
Aleni)在1623年撰写的《职方外纪》中,曾用汉文记下这样一些字句:
欧逻巴诸国赋税不过十分之一。民皆自输,无征比催科之法。词讼极简。小事里中有德者自与和解;大事乃闻官府。官府听断不以己意裁决,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至详至当。
其中“法律条例”文字,几乎和薛瑄书中所说的“法律条例”文字如出一辙。大概没有人会否认,在薛瑄及艾儒略的例子中的“法律”两字使用,和今天“法律”一词使用,就其能指作用来说,也是一致的。
当然,如果查阅明代之前或者15世纪以前的语词使用,也能发现类似的情形。比如,南朝时期沈约曾说:“汉东京使明法律者为之,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唐朝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曾提到:
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其风俗制法不同。其同类相犯者须问其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只是,这类情形可能较为少见。从此来看,以为“法律”一词的今日含义使用,是近代经由日本语言流传过来的,更可以说是没有仔细考察汉文语词使用的历史辞源的结果。
……
自然,想象西方并不意味着仅仅树立西方的优势。“优势”的话语策略,是在具体的语境中谋定展开的,因此,有时可能是相反的。作为对比,以及进而论证说明,我们可以注意稍早时期另外一位耶稣会士——利玛窦(Mattew
Ricci)——对中国的恰与西方优势对冲的想象叙述。
就总体情况说,利玛窦在中国是相当顺利的,生活三十余年,终于定居京城北京,进入宫廷,博得皇帝垂青,取得合法传教地位,并且享有特殊待遇。于是,在自己的札记中,他赞扬性地描述过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他说,就法定皇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皇子或皇上的男性亲属而言,如果在“他们之中有一个人和不是皇上亲属的另一个人之间出现了问题,他们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审讯和判决”。利玛窦同时提到,在中国“当法官主持法庭时,他的子女和家属都不得离家,免得法官通过他们受贿”。此外,他还宣称:
标志着与西方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叫做哲学家的人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给他们来掌握。军队的官兵都对他们十分尊敬并极为恭顺和服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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