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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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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功能有哪些?]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有哪些?]
[社会保险水平该如何确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如何行使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工会如何具体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病残津贴]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取决于哪些因素?]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基本养老金如何分段计算?]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负担]
[境外就医]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如何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第五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如何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可以认定为“特定款物”]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行政部门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如何救济?]
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如何处理?]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一、综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
(1998年3月25日)
二、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5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2017年9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年6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三、医疗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年6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6年1月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2016年6月22日)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五、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2017年9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
六、 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七、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
实用附录
1单位参保流程图
2社会保险登记表(参考文本)
3工伤纠纷处理流程图
4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图
5工伤赔偿数据速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本人或者家庭失去收入的情况下,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作用有哪些?]
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比较复杂,包括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等多重关系。《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权利就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此外还有参与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法》主要是一部权利法,它需要确定参保人员应当有哪些权利、享受什么待遇,这些权利和待遇如何保障、如何救济,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主要目的。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具体体现。本法分别对公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作了规定,并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作了原则规定。
(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中,效率处于优先地位,可能会产生贫富分配不均的后果,加剧社会矛盾。社会保险具有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功能,包括年轻人向年老人、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健康的人向患有疾病的人的再分配,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体现了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观。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所有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实现社会再次分配的公平性,为社会提供“安全网”,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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