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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1459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修订版)》作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律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做了深入细致的解析,点出实践中的重点和疑难点,并结合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兼具专业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仅可作为年轻律师开展业务的指引和参考,也可供其他律师同行交流、借鉴。
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章不正当竞争法概况
节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现状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处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通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总则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法条之间的关系
五、竞合处理的司法实践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及主体、客体
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定义
二、一般条款的作用
三、《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第7条和一般条款
四、一般条款适用的条件
五、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条款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限制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营利与竞争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未体现营利要求
二、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营利性”规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
四、非竞争关系构成侵权
五、违反一般条款的行为
【案例1】河北宣化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农科院农药研究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
【案例2】上诉人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新公司)、被上诉人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以下简称振辉药店)中药保护专属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三、几类特殊的经营者
【案例3】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权限
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冲突处理和司法政策
节反不正当竞争冲突处理
一、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二、冲突处理对一定混淆的容忍
三、保护在先权利
【案例4】申请再审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白沙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白沙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冲突处理中的历史因素的考量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政策
一、司法政策的作用
二、司法政策对审判实务的指导性
三、司法政策适用的灵活性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民事保护
节反不正当竞争案由
一、反不正当竞争案由规定
二、权利冲突中的案由请求权
三、确定案由的作用
四、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由确定
五、损害在先权利的案由确定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
一、独占性和共有性的区别
二、竞争关系可转化性
三、诉讼风险大
四、专业性强和法律关系复杂
五、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
六、原被告双方制约与反制约手段
七、具有取证难、证据易灭失
八、诉前行政处理不同
九、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十、利益平衡原则不好把握
十一、法院级别管辖不同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代理
一、明确代理权限
二、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三、一审原告的工作重点
四、一审被告的工作重点
五、二审代理重点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的民事保护方式
一、和解
二、调解
三、仲裁
四、民事诉讼
第五节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管辖确定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管辖
【案例5】STRIX LIMITED(思瑞克斯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
四、涉外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
五、多个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
七、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六节民事起诉状的撰写
一、确认正确的诉讼主体
二、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应清楚明确
第七节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证据
一、举证基本规则
二、主体证据
三、索赔的证据
四、公证
【案例6】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轴集团)与被上诉人南京银鹏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银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五、证据的提交
第八节反不正当竞争禁令措施
一、诉前临时措施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诉前证据保全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诉前停止侵权
【案例7】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刑事保护
节犯罪主体和主观
一、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特征
一、刑法特征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刑事程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民事、刑事和行政关系的处理
【案例8】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保护
节行政保护的主管部门
一、行政保护目的
二、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行政保护的其他部门
第二节行政保护方式
一、依职权行使行政保护
二、受害人投诉
三、举报
四、行政保护方式的选择
五、行政调解
第三节行政保护的管辖
第七章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节民事责任概述
一、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请求权
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特殊请求权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停止侵害
一、停止侵害的司法现状及规范
二、停止侵害的适用
三、停止侵害的例外
四、停止侵害例外的考量方法和因素
五、不执行停止侵害的处理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的消除影响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消除影响立法
二、消除影响的适用
三、消除影响的适用方式
四、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区别
第四节不正当竞争的赔礼道歉
一、赔礼道歉的含义
二、赔礼道歉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
三、赔礼道歉的惩罚性
四、赔礼道歉的适用
第五节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一、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依据
二、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适用
第八章不正当竞争的赔偿
节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方式
一、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
第二节酌定赔偿
一、酌定赔偿的现实意义
二、反不正当竞争酌定赔偿立法体系
三、酌定赔偿的请求权
四、酌定赔偿的司法现状
五、酌定赔偿条件
六、酌定赔偿中的酌定因素
七、酌定赔偿的例外
八、不实际使用对赔偿的影响
九、连续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与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惩罚性赔偿
第四节合理开支的赔偿
一、合理开支请求权与赔偿依据
二、合理开支的赔偿范围
三、合理开支赔偿的司法政策
四、律师费用的赔偿
五、公证费的赔偿
第二篇反不正当竞争实务
第九章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节有一定影响商品的认定标准
一、有一定影响商品保护的规定
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认定
三、有一定影响商品的认定要件
第二节有一定影响商品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相关公众
一、相关的判断
二、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要件
三、相关公众的司法认定标准
第四节通用名称与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一、通用名称的认定
二、通用名称不能获得保护
三、有一定影响与使用的关系
第五节简称和包装、装潢
一、企业简称的保护
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案例9】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六节有一定影响商品的举证
一、原告举证责任
二、证据主要类型
三、证据提交注意事项
第七节相同和近似标识的判断
一、相同和近似认定原则
二、相同和近似认定标准
三、混淆或误认
第八节法律适用及赔偿疑难问题
一、保护以有一定影响商品为前提
二、正确理解擅自
第十章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节企业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名称的公约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通则的立法差异
三、企业名称权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商号与企业名称等同的立法
一、商号和字号
二、商号的保护
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与显著部分
四、商号财产权益的司法实践
五、企业条形码与企业名称保护的扩展
第三节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
一、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处理方式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冲突纠纷
三、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
四、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判断的差异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擅自”
一、擅自含义的理解
二、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类型
四、在先权利冲突的几个问题
五、盗用、冒用专属名称
【案例10】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第五节企业名称简称混同行为
一、企业简称的保护
【案例11】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与被告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二、企业简称的知名度要求
三、企业简称的保护条件
四、企业简称保护中的原告举证
五、企业简称受保护的其他因素
第六节被注销企业名称的保护
一、被注销企业名称保护的司法实践
二、被注销企业名称的保护期限
三、停止经营未注销的企业名称保护
第七节侵权判断与正当使用
一、突出使用的司法认定
二、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的司法认定
三、字号正当使用
第八节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企业名称冲突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二、限制企业名称使用范围或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三、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四、责令变更企业名称
五、停止授权企业名称
【案例12】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十一章其他混淆行为
节其他混淆行为立法
一、虚假表示的立法
二、其他混淆形式
三、司法实务对识别代码、许可证号等的认识
【案例13】申请再审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凯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其他混淆特征
第二节伪造和冒用
一、伪造的理解
二、冒用的理解
第三节质量标志
一、质量标志的特征
二、质量标志类型
三、其他混淆行为认定
四、产地
第四节虚假宣传与其他混淆行为
一、虚假宣传类型
二、虚假表示的混淆与虚假宣传的分辨
第五节虚假广告
一、虚假广告的立法
二、虚假广告的司法认定
三、虚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四、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
第六节引人误认为的虚假表示判断
一、引人误认为的虚假表示
二、引人误认为的客观后果
三、引人误认为的判断标准
【案例14】福建天龙公司与宁波华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十二章商业贿赂
节商业贿赂辨析
一、商业贿赂的现状
二、商业贿赂的含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制
第二节商业贿赂主体
一、经营者
二、受贿主体
第三节商业贿赂后果和特征
一、商业贿赂后果
二、商业贿赂特征
第四节商业贿赂与回扣
一、回扣的定义
二、账外暗中的理解
三、商业贿赂与回扣区别
四、折扣与回扣
第五节商业贿赂与佣金
一、佣金
二、商业贿赂与佣金区别
第六节商业贿赂与附赠
一、附赠的定义
二、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
第七节法律适用
一、特殊法与一般法
二、其他部门执法权
三、民事责任难操作性
第八节商业贿赂犯罪
一、商业贿赂刑事立法
二、关于数额和情节的把握
三、关于贿赂内容的认定
四、划清商业贿赂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案例15】上诉人新疆大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仓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荣利达果品公司(以下简称荣利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十三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方法
一、虚假商业宣传范围
二、虚假商业宣传方式
第二节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类型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作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等方式宣传的
第三节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认定标准
一、引人误解的宣传考量因素
二、引人误解的宣传认定规则
三、引人误解的宣传司法实践
四、商品与商品质量
第四节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
一、公益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虚假宣传中的竞争关系
第五节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与承担民事责任的关系
三、虚假宣传的赔偿
第六节虚假广告罪
一、虚假广告罪的立法
二、虚假广告罪的司法现状
三、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认定标准
【案例16】原告美的空调重庆经销商与被告格力空调重庆经销商、第三人重庆上之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四章侵犯商业秘密
节商业秘密的原告主体
一、商业秘密权利来源
二、商业秘密的原告
【案例17】美国通用能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研究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第二节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二、商业秘密刑民交叉的现状
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处理观点
第三节商业秘密侵权与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的立法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
三、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
四、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纠纷的程序处理
五、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纠纷案由选择
第四节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的规定及举证
二、不为公众所知悉
三、价值性
四、公众知悉的信息
第五节保密措施
一、合理保密措施的规定
二、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例18】申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清算组与被申诉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张家港市宇阳橡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三、保密措施类型
第六节商业秘密范围
一、商业秘密范围概述
二、技术信息
三、经营信息
第七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三、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节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
一、客户名单的定义
二、客户名单的司法保护
三、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理解
第九节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
一、实质性相同或相似加接触原则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方法
三、侵权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赔偿
四、扣除领先时间原则
五、商业秘密案件管辖
【案例19】申请再审人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日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菲亚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六、商业秘密的鉴定
第十五章侵犯商业秘密罪
节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
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
二、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第二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类型
第三节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一、损失的计算标准
二、重大损失的含义
三、重大损失的认定
四、特别严重后果对量刑的影响
第四节商业秘密刑事审判的几个问题
一、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二、辩护人的工作重点
【案例20】被告人堀茂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十六章不正当有奖销售
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立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二、禁止有奖销售的规章
第二节不正当有奖销售类型和特征
一、欺骗性有奖销售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
三、附赠式有奖销售
四、不正当有奖销售特征
第三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危害
一、不公平的竞争
二、难以判断正确的实际价格
三、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
【案例21】上海南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
第十七章损害商誉行为
节商誉的理解
一、商誉的界定
二、商誉的特点和特征
三、商誉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侵害名誉权与损害商誉
一、侵害名誉与损害商誉的主观故意性
二、侵害名誉与损害商誉区别
第三节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
一、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目的性
二、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三、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竞合处理
第四节商业诋毁侵权要件
一、经营者的主体身份
二、商业诋毁的客观方面
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四、商誉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第五节法律适用
一、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法律适用
二、侵犯商誉与一般侵权的法律选择
三、商业诋毁无行政处罚
第六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损害商誉犯罪的立法
二、一般损害商誉行为与本罪的区别
三、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案例22】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第十八章域名不正当竞争
节域名基本知识
一、域名概念及特征
二、域名的结构
三、域名的取得
四、域名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域名抢注
一、域名抢注现状
二、域名抢注的规制
第三节域名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一、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
二、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相冲突
三、域名与企业名称冲突
四、将知名企业字号注册为域名
五、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六、域名与域名冲突
七、域名与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冲突
第四节域名侵权构成要件
一、域名的商业标识性
二、域名权属的认定
三、域名侵权的认定
第五节域名纠纷法律适用
一、域名与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选择
三、停止使用域名
【案例23】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后记
法律出版社决定从2006年起,结合中国律师面临的新的执业环境、执业领域以及执业发展需求,对原“律师业务”丛书进行改版,重新规划,陆续推出新版“律师业务”丛书。听闻此事,我很高兴。法律出版社的这一举措,将是一次对我国优秀律师的优秀执业经验的集中总结,丛书的作者都是国内长期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资深律师,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认真总结,提供非常宝贵的执业策略和操作指引,这些正是目前我国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水平提高过程中亟须了解和学习的内容,必将对我国律师的职业化发展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 宁
序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该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在该法制定之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现和暴露,更难以反映到法律中去,再加上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该法修订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经过千呼万唤和各方面多年的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订,对于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范围广泛,涉及了大部分条文的增删和变动。新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其要者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删除了5种属于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体现了与《反垄断法》的协调。这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反垄断法》中已经规定的5种垄断行为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即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掠夺性定价、搭售以及串通招投标,全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删除。这使《反垄断法》出台后长达10年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内容交叉重复和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也使我国竞争立法的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更清晰,竞争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功能定位上更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侧重维护自由竞争),在各自内容的安排上和相互之间的分工上也更合理明确,符合竞争法的内在逻辑。
第二,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增加了兜底条款,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中,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体表述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增加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这更加突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的基本定位,也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摆脱了传统上必须以竞争者(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的要件束缚和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前提限制,而体现了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将经营者的定义调整为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一致,相关概念的表述也和《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致,从而在范围上更广泛。虽然没有能够增加总体的“兜底条款”,但在第6条和第12条中还是增加了条款内的“兜底条款”,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本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法律规制。互联网领域的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可以看作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适用本法相应的规定即可。但是,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互联网领域所特有的或者更为突出的,因而需要单独进行规制。新法第12条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又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是对互联网在现代社会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以及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非常突出现象的及时和必要回应,体现了这次法律修订的与时俱进和鲜明的时代特点。
第四,将原有的六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的条文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增强了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周延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以“混淆行为”概括统领第6条所列举的行为,删除了原法第5条第4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使其成为调整纯粹的仿冒混淆行为的条文,增加了“引人误认”和“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对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更加合理,增加了“兜底条款”以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并删除了旧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便更好地与《商标法》相衔接;第7条对商业贿赂的主体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更加合理和明确;第8条将原法中不周延的“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修订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明确了虚假与引人误解之间的选择关系,并且明确增加列举了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新型手段,特别明确了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制止当前多发的线上“刷单”、线下雇“托”等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在商业秘密的含义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上也有改进,体现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一致,并补充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0条关于有奖销售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增加了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情节,以便更好地规制商业诋毁行为。
第五,充实了关于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使执法程序更为明确、具体,法律责任更加严格、合理。新法第13条充实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手段,如进入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检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等,同时也规定了采取相关措施的程序性规则。第17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也做了完善,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新法对所有七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规定了行政责任,以使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制止;对行为人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此外,第25条新增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经过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很多规则有了重要的变化,这必然给广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带来影响,各方面都面临学习和理解新法的任务。林文律师的这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修订版)就是针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修订,结合法条和实务案例进行编写,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可供有关律师、司法裁判者、学者和企业法务阅读和参考。
自林文律师从云南转入上海执业以来,我们相识已3年有余,本人作为竞争法领域的学者与林文律师及其团队也有理论研究方面的合作。他在繁忙的律师实务工作之余,还保持着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持续不断地进行竞争法研究,并且著述颇丰,这实属不易,也难能可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学术研究永无止境,衷心祝愿林文律师在竞争法实务工作中取得长足进步,在竞争法研究中产出更多的成果,共同推动我国竞争法事业的发展。
是为序。
王先林
2018年3月9日
于德国慕尼黑 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
序二
国际化全球贸易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需要自由充分的竞争,但哪里有竞争哪里就一定有不正当竞争。几乎所有的发达市场经济体中,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广获认可的市场规则与司法实践经验,这些共同作用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以确保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消费者有权作出不受扭曲的选择。进而促使经济健康自由的活力与发展。
竞争法属于一项新生的事务,竞争法的理念在中国社会还未完全建立,其相对的抽象性,伴随着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更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一定难度。尤其是2017年年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规制了许多新现象,以适应社会需求;并增加了消费者利益保护,也反映了新反法对公众利益的关注。因此,也特别需要熟悉实务操作及其法律依据适用的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指导。
林文律师撰写的此书,从竞争法入门制度到实务中的疑难纠纷,为读者呈现了真实的法律事实、案件审判的重点与全貌,帮助真正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可以说本书集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相信能为相关从业人员带来极大的价值与收获。
黄武双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2018年3月于华政园
代序:时间都去哪儿了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疑难。我将自己近几年承办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因此,在有关案例方面,坚持选择近几年人民法院或各地方人民法院审结并生效的重大疑难案件,不做过多的理论性阐述,尽量满足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和参考价值。
作为执业律师,每天的工作十分繁忙,且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客户增多,出差成为工作的一部分,正如当下描写律师所言:”为了生活,四处奔波。”本书从出版社约稿至交稿,前后历经两年有余,很多章节都是在出差途中完成的。近几年我的团队主要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接待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同人和企业经营者,并受邀至多个省、市进行讲座,大部分时间都被挤占。重大疑难诉讼案件相当耗时间和精力,我们经常为证据的组织或代理观点的整理和归纳、有关技术特征的对比、有关赔偿的计算等通宵达旦,只为赢得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我”中年得子”,儿子的出生也给书籍的撰写带来了影响(原计划一年内完成),他常常来到书房捣乱,但更多的是带给我快乐和一种责任感。因此,撰写过程中,我也以教育人的态度要求自己,尽量把它写好,写得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可靠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一些,生怕因为自己出错而误导读者,花费读者宝贵的时间(我也经常被无用的书所误导,阅读后根本不知道想表达什么观点),那也是”误人子弟”的一种”犯罪”,至少是一种罪过。
尽管自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书籍中难免有不恰当之处,如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系和区别,有关的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等。正如厨师做菜一样,众口难调。因此,我在写作之初,就将此书定位于知识产权提高阶段的参考教材,也就是具有知识产权实务经验,需要提高专业能力者。当然,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者,也可以当作业务书籍来阅读,但可能会存在一些专业理解上的困难。如是这样,也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告诉我。
任何一部书籍,都不可能满足读者所需的全部知识,我个人认为,书籍只是提供给读者一种思路和方法,但是否符合实际,只有读者具有评判权。任何法律业务都没有知识产权这样需要理论支持,但苦于我不属于学者和教授(很多同人常称呼我为”学者型的律师”,实际上,本人更愿意接受”律师型的学者”这一称呼,尽管”学者”身份尊贵),因此,只能尽量去满足实务需要,将他人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尤其感谢中国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是他们用心钻研,进而才有经典判例和观点。出版界的一位友人告诉我,法官一般不阅读律师出版的书籍,但我们出版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实务丛书”中的《著作权诉讼证据操作实务指引》《专利诉讼证据操作实务指引》《不正当竞争诉讼证据操作实务指引》受众多的知识产权法官喜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必将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尊重、价值”是我多年坚持写作的源泉。
时间都去哪儿了……
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我得到了知识产权前辈广东温旭律师、上海朱妙春律师的指点,我的助理殷红艳律师在资料收集方面提供了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林文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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