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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2685
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经验
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工具
为环境法学者及实务者提供可参考案例
作者以本案被告之一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专家顾问身份接触本案,有机会深入了解本案细节和详细情况,并获取了本案的一手资料。《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充分挖掘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理论问题及实务难点,集中于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争、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果关系判断及举证责任分配、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及承担方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问题与对策、企业环境责任风险及社会化分担、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七个专题,提出问题并分别总结提炼出相关思考及建议。
案情梳理
一、案件进程
(一)事件起因
(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支持起诉情况
(四)一审结果
(五)上诉情况
(六)二审结果
(七)再审情况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重点问题归纳
(一)一审法院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二)二审法院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三)本案需探讨关注的焦点及重点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争
一、环境保护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一)对《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55条“有关组织”的理解
(二)如果《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规定的“有关组织”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定,“法律”应当如何理解其内涵与外延?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四)环境保护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否应该经由法院实质性审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二、检察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
(一)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支持起诉人主体和对象均合法,但支持起诉的方式值得商榷
(二)支持起诉人的权利应受限制
三、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直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分析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坚持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果关系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定性
(一)原被告双方关于污染者行为违法性的争论
(二)现行法律关于污染者行为违法性的相关规定的分析
(三)法院对本案污染者违法行为的定性
(四)本案中被告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不以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合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同样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五)关于本案中被告是否需要对其生产的副产品承担环境责任的问题
三、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被告的环境损害后果定性
四、“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
五、“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及承担方式
一、“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
二、“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环境污染修复责任的属性
三、关于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及损害结果计算的方法分析
(一)法院认定的倾倒数量及损害赔偿数额
(二)关于本案数量认定和损害结果计算方法的疑问
(三)关于本案数量认定和损害结果计算方法的专家意见讨论
(四)关联案件刑事判决与本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
四、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对环境修复责任履行方式的创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相关概念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比较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范围
(一)认定环境损害结果
(二)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
(三)认定环境损害数额
(四)认定责任承担方式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以与现行司法制度对接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适用缺乏司法公信力
(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监督机制欠缺
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规范制度体系
(二)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现有制度的衔接
(三)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适用的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司法监督机制
企业环境责任风险及社会化分担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一)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
(二)我国目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现状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沿革与成效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
一、《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评析及借鉴意义
三、关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的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
(二)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来源与支出
(三)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附件一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件二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件五 泰州市泰兴市古马干河、如泰运河12·19废酸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
附件六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章程
参考文献
后 记
序
欣闻乔刚副教授专著即将付梓,余不胜欣慰。本书以2014年进入诉讼程序、名噪一时的”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环境公益诉讼案”为对象,围绕该案审理过程,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极其细致地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承载环境法人厚重期望的环境法实施手段蕴含的深层次问题,以一个成熟环境法学者的笔锋,抽丝剥茧,展示在世人面前。该案历经三载,终以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再审申请画上句号。该案是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过后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更兼判决金额巨大,广受各方关注,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该案在诸多领域均堪称我国环境司法领域的”创新”:如参与主体的特殊性,环境保护团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方参与诉讼;诉讼程序完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在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上采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运用专家辅助人对事实争议问题进行深度求证;在赔付履行方式上的创新做法等。乔刚副教授以严谨、认真的求索态度,将本案上述问题,运用自己娴熟的环境法思维和判断,一一加以论证和阐释,为读者提供了一个从全景视角系统学习、研读本案的机会。
因专业而有深度,因亲历而有热度!本案尘埃落定已久,在经历媒体的喧嚣和学术的热议之后,沉淀下来的才有可能是深刻的思考和有价值的建议。乔刚副教授作为该案被告之一的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特别聘请的法律专家,较深入地参与该案的庭审准备和上诉过程,对该案的案情发展及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热点、难点,均有自己深刻而独到的判断。乔刚副教授提交给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也得到当事方律师团队的高度认可,这对他们积极准备诉讼起到了很好的支持作用。尤其在本案的二审和后续的法律事务活动中,乔刚副教授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对本案所折射出的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难点,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因果关系判断、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和承担方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问题与对策、企业环境责任风险及其社会化分担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各自的诉求主张,以及庭审中法官实际采纳各方观点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深入挖掘。
本书没有局限于司法实务中一般性的案例分析或判决的解读,而是在围绕本案所产生的新闻热度和学术热评均告一段落、各方观点均全面呈现之后,立足于环境法理论发展和环境司法诉讼形态发展演化的更广阔的视野,对本案中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影响,进行了更理性、冷静的分析。因此,本书既不是对已有观点的重复或汇总,也不是刻意标新立异的”重说”或”再议”,而是就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兴诉讼形态自身发展演化规律和本质认识的升华。如在”天价赔偿款”的法律属性方面,作者坚持生态修复费用,而非环境损害赔偿金。原因在于,受污染水体已经恢复达标,无法量化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具体损失额。在没有具体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采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方式追究责任的做法,会导致被告在承担修复费用之外,另外承担赔偿损失的环境责任,有悖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不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客观上导致企业承担过大的责任。在解决方案上,作者提出区分选择环境责任方式的做法,即能够选取预防性和恢复性方式达到环境保护之目的的,就不宜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只有在环境公益诉讼目的通过预防性和恢复性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能通过请求赔偿损失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该观点对完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失为一种建设性的思路。又如,在面临巨额赔偿的企业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如何在保障环境损害赔偿落到实处的同时,增强企业环境责任风险意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与社会化分担机制的建立结合起来,寻求一条生态与生产共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作者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两个维度,分析企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起源、逻辑起点、运行支撑,据此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再如,作者将公益诉讼概念解析为”公益诉讼=公益 诉讼 诉讼目的或功能”亦有一定新意,其基于预防原则和法益平衡理论,对法院创新性环境修复责任承担和履行方式进行了合理性论证,值得肯定。
乔刚副教授是一位非常勤奋的环境法教师,有才气、有干劲、有想法,思维活跃,学术敏感。他还是一位有时代担当的环境法人,在平日接触的话语中,常常流露出对环境法的热爱,对环境法发展的憧憬,同时,他带有当前浮躁学术氛围中少有的谦虚、沉稳、恬静、平和。我们期待乔刚副教授能够继续保持旺盛的学术热情和学术生命,秉承自己的学术定力,不断延伸自己的学术触角,将自己的学术生命发扬光大,为中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是为序!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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