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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案情/案例分析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2018年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4月 

ISBN: 9787509391402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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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7.99

类别: 案情/案例分析 SKU:5c238cee421aa9858779f911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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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402

编辑推荐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  录

  Contents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应如何定罪处罚

  ——刘某、魏某福妨害公务案

  2如何区分妨害公务罪与抢劫罪

  ——梁某雄妨害公务案

  3醉酒驾驶后暴力逃避检查是否另行构成妨害公务罪

  ——黄某彬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简海涛招摇撞骗案

  5买卖空白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朱小姣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6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王某、王某伦伪造、件案

  7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分析

  ——张某源、杨某芳代替考试案

  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吴江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

  目录

  9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

  ——耿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李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10择一重罪处罚的认定

  ——蒋某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及“传播”的对象是否必须为不特定对象

  ——李某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1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既遂形态认定

  ——黄某丽、王某洋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13聚众斗殴转化标准如何界定

  ——饶路平聚众斗殴案

  14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认定

  ——万荣等聚众斗殴案

  15“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

  ——祝井芝寻衅滋事案

  16参赌人员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定性

  ——朱某合寻衅滋事案

  17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谭志炜寻衅滋事案

  18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法律认定

  ——陈冠宇等传授犯罪方法案

  19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通过抢红包方式赌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邵某海等开设赌场案

  20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行为的认定

  ——周某瑜等赌博案

  (二)妨害司法罪

  21冒充犯罪的人主动替别人顶替罪责是否构成包庇罪

  ——王某仙交通肇事、王某毛包庇案

  22如何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进行客观认定

  ——刘某扰乱法庭秩序案

  23对犯罪所得赃物不法侵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某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4被执行人有工作能力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民事判决

  ——黄某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5被限制高消费后多次入住宾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定性

  ——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6拒执调解是否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叶某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7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法律认定

  ——祁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8如何认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

  ——董升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

  29被告人的无证诊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张海霞非法行医案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0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及瑕疵证据应当如何认定

  ——某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及宇某等污染环境案

  31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认定

  ——罗某盗伐林木案

  32村民小组组长为村民集体利益砍伐林木仍应担责

  ——刘某兵滥伐林木案

  33滥伐林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罗某星滥伐林木案

  34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涉案数额的认定

  ——皮彪、陈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5生态修复救济措施的量刑价值参考

  ——张某添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6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罪共犯的主观明知

  ——林孝兴制造毒品案

  37毒品案件主从犯的认定及被告人辩称不明知毒品性质如何认定

  ——马彪、阎锐运输毒品,马忠山、马一洒给非法持有毒品案

  38行为人在公安特情要求购毒后寻找卖家居间介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意引诱

  ——张喜斌等贩卖毒品案

  39赊购毒品属于贩卖毒品

  ——胡保林贩卖毒品、韩某飒非法持有毒品案

  40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贩毒案件如何把握证明标准

  ——王某贩卖毒品案

  41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是否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周盛莉贩卖毒品案

  42以贩养吸人员贩毒,身上被查获的毒品是否能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陈某海贩卖毒品案

  43赠送的毒品是否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数量

  ——涂某威、黄某恩贩卖毒品案

  44托购毒品者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

  ——陈芝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45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覃东成运输毒品案

  46受指使运输来源不明毒品且无其他犯罪目的是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闫博宇等运输毒品、隐瞒毒品案

  47毒品含量如何鉴定

  ——黄光辉运输毒品案

  48吸毒者驾驶机动车携带数量大的毒品回家吸食,路途中被查获的行为性质认定

  ——邓洪挺运输毒品案

  49如何运用事实推定认定同一住处居住行为人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刘天勇、唐某丽非法持有毒品案

  50案件定性的证据固定

  ——曹某勇非法持有毒品案

  51代购毒品行为如何认定

  ——邓某峰容留他人吸毒案

  52代他人购买毒品用于共同吸食行为的司法认定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3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和人数的界定

  ——万玉平等六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4利用新媒体传播新型淫秽物品的认定

  ——刘某昭传播淫秽物品案

  55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企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认定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二、贪污贿赂罪

  56“职务犯罪”案件中“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石德新贪污、受贿案

  57合同诈骗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李华生等贪污案

  58如何把握贪污罪中“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认定

  ——李某某贪污案

  59在被纪委调查前,多次向上级领导交待其自身的经济问题,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阳某云贪污案

  60受国家机关委派收取规费的行为定性

  ——王某川职务侵占案

  61被告人拒不承认其行为是行贿行为而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薛某奎行贿案

  62个人能否成立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甲公司丙公司、刘某莲单位行贿案

  63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

  ——李某单位行贿案

  64行贿罪中计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时间节点

  ——金某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

  65贪污罪罪状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质认定

  ——宋建受贿、滥用职权案

  66“斡旋受贿”的认定

  ——唐某某受贿案

  67单位领导收取外单位回扣款后不入单位账并私分给单位员工构成个人受贿

  ——覃某芬受贿案

  68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时罪名的认定

  ——黄某、孙某生受贿案

  69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的界定

  ——陈某平受贿案

  70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退休后被返聘是否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张某理受贿案

  71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虽及时上报,但未及时退还是否应认定为受贿

  ——赵某武受贿案

  72利用职务虚报利益构成索贿还是诈骗

  ——谢学军等受贿案

  73挪用公款与个人借款的认定

  ——杨少荣挪用公款案

  74将农村征地补偿款挪至储金会后向外投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梁少刚、李项劳挪用公款案

  75挪用公款到证券账户“入而未炒”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黄宝红挪用公款案

  76乡镇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

  ——许某旗挪用公款案

  三、渎职罪

  7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认定

  ——张源标、黄某昌受贿、滥用职权案

  78看守所民警违规帮助在押人员将藏有毒品的物品带入看守所,是否构成滥用职罪

  ——陈某被指控滥用职权罪案

  79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的界限

  ——万某臣滥用职权案

  80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裁判思路

  ——曾绍萍受贿、玩忽职守案

  81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韩某东玩忽职守案

  82如何认定“在受国家机关人员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前  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在线试读

  1妨害公务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应如何定罪处罚——刘某、魏某福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刑终9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与金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凌源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下某牌轿车,与通过金某介绍认识的被告人魏某福驾驶该车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等地,于5月6日上午10时许来到本市,利用发送诈骗信息,被本市无线电监测站发现并通报刑警支队。当日下午3时许,经监测站及刑警支队人员监测查找,确定利用发送诈骗信息来源于刘某、魏某福驾驶的汽车,并在鸡冠区金龙大厦附近十字路口处对正等待红灯的该车进行拦截。刑警支队侦查员高某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让刘某、魏某福打开车门接受检查,坐在后排座位上的刘某没有开门,并指使魏某福强行开车。魏某福便驾车先撞击在前面堵截的刑警队侦查人员所驾驶的捷达轿车,倒车撞击在后面等红灯的由刘某泳驾驶的黑A4L0××号捷达轿车,又撞击在右侧等红灯的由祖某勇驾驶的黑GN585××号出租车,然后再次倒车夺路逃离现场,并连闯红灯,沿兴国中路高速向腾飞桥方向行驶。刘某在途中下车逃走。当不熟悉道路的魏某福驾车行至201国道文成高中门前附近时,被随后追赶的刑警队侦查人员驾车逼停。魏某福被抓获。刑警队侦查人员当场在魏某福驾驶的车内查获用于连接的变压转换器一台。5月26日,刘某在牡丹江市被抓获归案。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泳所驾车辆损失人民币2410元、祖某勇所驾车辆损失人民币4300元,共计人民币6710元。

  2016年8月5日,刘某家属分别与祖某勇、刘某泳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祖某勇车辆损失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刘某泳车辆损失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据此,祖某勇、刘某泳分别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此外,刘某家属还赔偿刑警支队被撞车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刘某、魏某福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魏某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魏某福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驾车撞击其他车辆进行逃窜,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魏某福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委托家属赔偿了被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魏某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魏某福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实施妨害公务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被告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故意或者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对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相应财物的价值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增加刑罚量的因素。对于妨害公务过程中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又将执法人员携带的录像设备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对于采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妨害公务的,如被告人撞翻执法人员驾驶车辆,阻碍执法工作,造成车辆损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因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通常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造成的财物损坏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魏某福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驾车撞击其他车辆进行逃窜,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因造成的财物损坏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故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此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构成妨害公务罪,该判决充分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彰显了司法公正。

  编写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唐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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