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334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专利纠纷
1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纳幕尔杜邦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2确认不侵权诉讼适用消除影响责任
——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速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
3被控侵权产品在后续产品中不可见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诉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4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阿布都维力·巴拉提诉麦麦沙力·吾斯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转用”的认定
——深圳市卓翼通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泓世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二、商标纠纷
6保护规则的适用
——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扬州海华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7无效宣告中“恶意”的认定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
8侵权认定之商标使用是对商标功能的利用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目录
9中外文商标近似性的认定要件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沈阳电器设备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0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
——上海交通大学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1商标标识“带有欺骗性”的判断标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12基于商业关系、身份关系能否被认定为代理人
——刘先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案
13抢注已故名人姓名具有不良影响
——胜利国际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案
14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的商标注册
——杨华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15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上海醉美官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锦江区醉美农家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6区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使用
——路井丰诉北京市锦山阿里郎烤肉城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案
17展会场地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帮助行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名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8互联网金融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是否构成类似
——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诉北京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世经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19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区分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音视通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金大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商标性使用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
——广州市广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大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1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认定
——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诉郫县皇室新娘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案
22超越登记的经营行为的主体
——嘉兴市倍乐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嵊州市皇家贝贝妇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案
23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扩张性理解
——罗平云之梦酒店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云之梦主题酒店侵害商标权案
24商标权抗辩的裁判规则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宗利等侵害商标权案
25对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
——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渝盛餐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26地理标志的商标权
——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滨海县以祝米厂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7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定
——五常市大米协会诉黑龙江省永超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28利用数字签名勘验确定著作权归属
——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9承担刑事责任的商标侵权人并不必然承担民事责任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高永良、高永余侵害商标权案三、著作权纠纷
30著作权归属判定三步法和规则适用九宫格
——曹炜诉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国联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31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不属于复制行为
——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32获得授权及付费的义务主体为演出组织者
——许镜清诉万晓利侵害著作权案
3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
——许镜清诉河南勇视影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34数字图书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诉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35缺失版权页是否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石慎一等诉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6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的判定
——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仰欧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37对公有领域内容的简单组合不符合独创性要求
——张治非诉杨振华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38文化节主办方的责任
——潘浩洁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等著作权侵权案
39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倪文贵著作权权属案
40拍照上传微信朋友圈的行为性质
——张冬晛诉韩童侵害著作权案
41赔偿数额结合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确定
——刘子川诉北京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42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峰会酒店侵害著作财产权案
43法定赔偿数额的认定
——许镜清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44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诉华盖创意(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管辖权异议案
45著作权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
——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46可信时间戳的证明效力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利贝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四、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47搜索链接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8盗链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9云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50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的必要条件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丽水市华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51使用他人搜索引擎提供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行为的性质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2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3艺名的法律保护
——胡杨琳诉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桂莹莹不正当竞争案
54保护用户信息是判断经营者行为的重要标准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碼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5网络游戏人物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认定
——温瑞安诉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6使用他人不知名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动力童童(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诉动力童童(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7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生产商及销售商的责任划分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58企业名称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并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59冒用名义开展代理商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无锡中电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唐亮等不正当竞争案
60商标近似及侵权的认定
——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61将他人商品商标用于关联性较强的服务中构成侵权
——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国际雕塑公园管理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62在先企业名称权是否侵害在后商标专用权
——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如皋市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63商家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富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纳幕尔杜邦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3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纳幕尔杜邦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基本案情】
申请号为200680040913X、名称为“含E-1,3,3,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的共沸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杜邦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11月1日,公开日为2008年11月5日。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共沸组合物或近共沸组合物,含有约624mol%~894mol%的E-HFC-1234ze和氟化氢,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特征在于,露点压力和泡点压力差小于或等于泡点压力的3%。”
专利申请说明书上标第3/19页、下标第7页第1段记载:“本文使用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4-9)或Z-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5-0)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第2段记载:“本文使用的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指在组合物中浓度大于50mol%,优选大于60mol%,更优选大于70mol%,甚至更优选大于80mol%以及选大于90mol%的异构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EP1067106A1,公开日为2001年1月10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氟化1-氯-3,3,3-三氟丙烯(又称为1233zd)可以制备HFC-245fa,但由该方法制备的HFC-245fa中存在难以与之分离的(E)-1233zd和(Z)-1233zd。对比文件1提供了制备HFC-245fa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使1233zd与HF反应生成HFC-1234ze,第二步使HFC-1234ze与HF生成HFC-245fa。
杜邦公司不服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第8230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杜邦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含义和保护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明确界定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E-HFC-1234ze是一种E-HFC-1234ze占多数的异构体E-HFC-1234ze或Z-HFC-1234ze的混合物。解释权利要求1的内容应依据内部证据的效力优于外部证据的原则,以说明书的特别界定为准,而非单纯依据权利要求1的字面描述,即应认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或Z-HFC-1234ze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而对比文件1仅在制备方法中披露了使1233zd与HF反应生成HFC-1234ze,并没有公开该HFC-1234ze中E-HFC-1234ze所占的比例。E-HFC-1234ze在异构体E-HFC-1234ze或Z-HFC-1234ze的混合物中占据多数的特征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被诉决定遗漏了该区别特征,由此可能导致对于创造性的判断结果错误,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诉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其上诉理由是:一、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E-HFC-1234ze”,在所属技术领域有公认的含义,特指1,3,3,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E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不需要结合说明书进行解释。二、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文使用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或Z-HFC-1234ze……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该段记载的技术内容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清楚的。如果采用上述内容对权利要求1中的“E-HFC-1234ze”进行解释,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一审判决采用自身不清楚的说明书内容对原本清楚的权利要求1进行解释,脱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所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三、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不应当适用2001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款的规定,采用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对于本案中的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E-HFC-1234ze”,只需理解为所属领域的普通含义即可,不需要采用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解释。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行了正确的概括,未遗漏区别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是否应当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需要参考各种资料,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部证据,也包括所属领域的技术词典、教科书等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仅仅进行孤立的理解,既不借助于内部证据,也不借助于外部证据,不可能确定其表达的真实含义。第二,关于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应当如何解释并确定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含义和保护范围。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结合所属领域的技术词典、教科书等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确定其表达的技术方案的真实含义。尽管2001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款关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位于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但是,这一规定当然应当类推适用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坚持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规则,但是,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规则,也不是的。当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就应当采用外部证据来进行解释。具体而言,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有普通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有特别限定,如果该特别限定是清楚的,本领域人员能够明白该特别限定的含义,则应当采用说明书中的特别限定来确定该术语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白该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则应当采用所述技术领域的普通含义。如果该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没有普通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的,则可以对该术语作“宽泛的解释”。第三,关于如何确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含义和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E-HFC-1234ze”,在本领域有公认的普通含义,即1,3,3,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E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但是,说明书亦对该术语作出了特别的限定,即“本文使用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4-9)或Z-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5-0)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综合说明书的上下文来看,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E-HFC-1234ze”的特别限定的含义不清楚,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定该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由于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应当借助外部证据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即对该术语的理解应当采用其普通含义,特指1,3,3,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E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一审法院对权利要求1中的E-HFC-1234ze的理解是错误的,其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第四,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涉案专利申请的理由和结论并无不当,杜邦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足以支持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494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纳幕尔杜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后语】我国《专利法》仅在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款就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该款规定仅适用于专利侵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并不适用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明确了相关规则,认为上述规定应当类推适用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也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部证据以及所属领域的技术词典、教科书等外部证据,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确定其真实的技术含义。
本案二审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专利授权程序中应当采用“语境论”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即应当结合权利要求所在的语境来解释和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第二,明确了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解释规则,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优先于所属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第三,明确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原则存在例外,即当内部证据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应当采用外部证据确定其含义。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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