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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297
2018年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其他侵权纠纷等案件。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激动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其他侵权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产品责任
1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邱辉诉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2仅以进口食品的中外文标签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不予支持
——赵保康诉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店产品销售者责任案3如何认定虚假宣传及应由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冯长顺诉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姚明产品责任案4产品责任案中网购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惠宝童诉秦建华等产品责任案5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否以一般商品销售者看待,对其提供的食品能否适用同样的标准
——韩某英诉广州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6因使用经营者销售的农药产品导致产量减少的责任承担
——王国全诉刘锦元产品销售者责任案7啤酒瓶从整件包装袋中滑落致人损害,生产者应否担责任
——赵光武诉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迟寿峰产品责任案二、医疗损害责任
8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是否应当重新鉴定
——赵荣芬等诉吉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9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度
——薛某某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10病历真伪的认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的后果
——周某某诉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11对病历、尸检报告及医疗过错鉴定三种不同类别的证据分析
——胥义维、张信春诉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12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无法判定因果关系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杨某诉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13对伤残等级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比例不得适用于后续治疗费用赔偿责任划分
——荣桂华诉蓬安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目录14未经司法鉴定能否判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赵景忠等诉灌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15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陈学考、项霞诉阳江网雨大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16外请医师违反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应推定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胡伟东、胡正信诉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17诊疗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造成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担责
——马建强等诉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8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的并轨适用与计算
——余冲诉陆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无业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
——王亮诉李加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新伤揭开“旧疤”,二次侵权人应赔受害人全部直接损失
——魏寿全诉闫洪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1未成年人的补课费是否属于侵权赔偿项目
——郭某某诉相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2机动车非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他人受损情形,不能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及机动车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李云修等诉廖发春等生命权案23吊车施工中发生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马华安诉郭加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4电动自行车经司法鉴定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该类车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侯翠华诉董一铭等侵权责任案25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任显红诉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财产损害赔偿案26被转团旅客游览过程中溺亡的赔偿责任认定
——岳新文等诉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中心分公司、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7忧郁症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司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拒赔商业险
——田千艺诉吴志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四、教育机构责任
28教育机构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
——郑艺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侵权案29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
——孙文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案30教育机构行使管理职责时作为方式过当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李某诉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五中学教育机构责任案31体育伤害应以通常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慎重科责
——王某诉丹阳市后巷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案32公平原则在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上的适用问题
——汤晓某诉仁寿县鳌峰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33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李枳某诉尉士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3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金果某诉扎鲁特旗香山中心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案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35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承担
——张洪峰诉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四处、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36组织者不当宣传增加活动场所危险而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风险致人损害应担责
——陈秀华诉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疃里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37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受到损害应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张露诉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德利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38公民在饭店就餐时摔倒后的责任划分
——冯巧娱诉郑州市二七区巴奴毛肚火锅嵩山路店、史常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39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存的复杂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周玉林诉蔡金排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40构筑物的修建方、使用人疏于管护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陆世恩、覃氏内诉富宁县富东水电有限公司生命权案六、环境污染责任
41关于固定结构传声噪声污染检测标准的选择
——赵月辉诉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案42环境噪声污染的民事法律判定
——谢家华等诉卢晓东噪声污染责任案43环境损害民事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及具体赔偿责任的认定
——曹吉成诉北京吉安永禾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海西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4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官对损害数额的自由裁量
——张言忠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案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45电力公司对他人产权的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电力设备验收并供电的应当承担责任
——刘影等诉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北辛店村民委员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46未成年人被高压电灼伤,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罗某诉盐津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47触电引发的共同侵权中责任主体的确定及比例划分
——郑祖国诉王春军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4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
——付丽诉侯立文、刘海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4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的体质状况不作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谢增德诉雷建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50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崔秀恩、周阳诉张金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51对饲养动物锁链束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是否能免除侵权责任
——沈国琼诉朱家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52“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胡敬财诉胡文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九、物件损害责任
5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划分
——姜汉平、姜瑞翔诉神农架林区公路管理局物件损害责任案54林木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把握与判断
——梁丽芬、杨燕燕诉张顺昌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案55多种法律关系下的物件脱落损害责任
——刘轩诉谭家兴等人物件脱落损害责任案56楼顶上掉下冰块砸坏车辆谁赔偿
——詹玉平诉卢耀丽财产损害赔偿案 57企业法人歇业期间未办理注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主管部门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翔宇诉灌云县粮食局、江苏省连云港监狱物件脱落损害责任案58林木管理人委托他人管理是否应对林木折断导致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杨秀平诉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案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59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生效裁判支持并不当然构成申请保全错误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60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保全损害归责原则及赔偿范围的认定
——北京乾运科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奥盛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61申请人无主观过错且具有合理请求权基础,不宜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诉刘玉奇等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十一、其他侵权纠纷
62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工伤事故竞合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王明阁诉红旗三煤矿健康权纠纷案63民事主体所负担的民事义务的界定
——阎秋萍等五人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侵权责任案64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派哲燃气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侵权责任案65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孟繁娜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66违章建筑被非法拆除后的法律保护
——张恩库诉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七棵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案67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进行赔偿
——唐全中诉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案68侵权人在非竞技体育活动中过错的认定
——崔力涛诉刘传忠健康权案69判决生效后执行终结前的涉案损失不予支持
——海东市乐都区建民砂石材料有限公司诉赵福祥、罗元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70火车票丢失须重新购票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蒋小燕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1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邱辉诉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73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邱辉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15年5月20日,邱辉在沃尔玛购物广场北京建国路分店购买了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和润日式酸奶大瓶20瓶、小瓶20瓶,共花费760元。该产品外包装上记载:产品类型风味酸乳,配料包括鲜牛奶≥85%、果葡萄浆、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果胶)、嗜热链球菌(Strepococcus
Thermophilus)、干酪乳杆菌(L.paracasei)、保加利亚乳杆菌(Lactobacillus
Bulgaricus),且该外包装上标明:“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
一审中,邱辉提交笔译证书、卫生部印发的通知等,拟证明日式酸奶上印发的干酪乳杆菌中英文名称不对应,对邱辉造成了误导;提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拟证明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在配料表中标示配料的名称及含量。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则提交《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检验报告、卫生证书、质量分析报告、检测鉴定报告等,拟证明乳酸菌种的名称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标签经检测合格,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还提交起诉书、传票、收条及撤诉函等,拟证明邱辉曾因同样产品多次起诉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故邱辉并非真正的消费者。经询,邱辉认可因同类产品起诉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的事实。关于邱辉食用涉案酸奶后腹泻还继续购买的原因,邱辉表示之后购买系为了送人。
二审中,邱辉提交了一份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销售的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个规格的和润牌日式酸奶的食品标签配料中,均标示有“干酪乳杆菌”内容,但实际该产品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标签中配料标示内容不真实,并且标签上标示有“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两杯,会有不同的感觉”的内容,但在标签中未标注益生菌的含量或者添加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和第4141条的标准要求。故,对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7732元、罚款1662096元的行政处罚。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处罚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
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案件焦点】存在标签标示瑕疵的酸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邱辉购买了鸿达公司生产的酸奶,该酸奶外包装上强调富含益生菌,但其并未标示益生菌的具体含量,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以我国未出台对酸奶中益生菌数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作为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邱辉的证据,鸿达公司生产的酸奶外包装上中文“干酪乳杆菌”与外文“Lparacasei”确实不一致,该外文对应的中文名称应为副干酪乳杆菌,故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签确实存在瑕疵。对产品标签上的瑕疵,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应予改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第六十七条、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邱辉货款七百六十元;
二、驳回邱辉之其他诉讼请求。
邱辉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标签配料中文标示为“干酪乳杆菌”内容,但实际该产品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而上述两种菌实际上属于不同的食用菌,标签中配料标示的内容属于不真实,并且标签上标示有“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两杯,会有不同的感觉”的内容,但在标签中未标注益生菌的含量或者添加量。虽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辩称因益生菌是一个逐渐繁殖的过程,目前国内无法检测益生菌的具体含量,其未标注含量没有过错,但其亦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的规定标注添加量。第二,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虽然邱辉在2015年5月之后陆续在不同超市购买了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诉酸奶,即使邱辉在购买之前已经知道涉诉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据此否定邱辉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第三,邱辉的购买消费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施行之前,故仍应当适用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鸿达公司辩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百四十六条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亦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邱辉作为消费者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10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条和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3439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邱辉七千六百元;
三、驳回邱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后语】随着“严民生法”即《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初表现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销售过期食品”
“销售三无食品”等案件逐渐减少,而本案例涉及的标签瑕疵是目前食品安全类案件中主要的案件类型,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也比较大。本案中争议性的问题是:存在标签标示瑕疵的酸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第4141条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标签配料中文标示为“干酪乳杆菌”内容,但实际该产品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而上述两种菌实际上属于不同的食用菌,标签中配料标示的内容属于不真实,并且标签上标示有“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两杯,会有不同的感觉”的内容,但在标签中未标注益生菌的含量或者添加量。虽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辩称因益生菌是一个逐渐繁殖的过程,目前国内无法检测益生菌的具体含量,其未标注含量没有过错,但其亦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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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的规定标注添加量。故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酸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和第4141条的标准要求,不属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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