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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357438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系统全面地解读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规范,并且在案例讲解中深入浅出地阐释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务操作技巧,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而言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一节 有关侵权案件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案例1.1 赵某某诉钱某某、孙某某案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竞合
案例1.2 李某诉欣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案
第四节 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与相关法律规范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
案例2.1 周某诉希望幼儿园案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2.2 吴某某诉甲银行案
案例2.3 南京彭某案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数人侵权的处理
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
案例3.1 天翔公司诉正教公司、王某某案
第二节 教唆与帮助行为
案例3.2 冯某诉陈某某、禇某案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3.3 卫某某诉蒋某、沈某案
第四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案例3.4 韩某某诉杨某某、朱某案
第五节 数人侵权中承担单独责任的情形
案例3.5 许某诉史某案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司法处理
第一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案例4.1 朱某诉秦某某、尤某某案
第二节 人身伤亡案件的损害赔偿
案例4.2 许某某、何某某诉吕某某案
第三节 其他人身权益损害案件的损害赔偿
案例4.3 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案
第四节 财产损害赔偿
案例4.4 施某诉张某某案
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不承担与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节 减轻与免责事由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与第三人原因
案例5.1 孔某某父母诉曹某、汉县公路管理局案
案例5.2 严某某诉华某案
第三节 职务行为与自助行为
案例5.3 金某某诉魏某某案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案例5.4 陶某诉姜某某案
案例5.5 戚某诉谢某某、邹某某案
第五节 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同意
案例5.6 章某某诉某市电力总公司案
第六节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
案例5.7 苏某某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案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案例6.1 潘某某父母诉葛某案
第二节 用人单位与雇主责任
案例6.2 范某某、彭某诉某市顺心搬家公司案
案例6.3 韦某诉昌达公司、马驰公司案
第三节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案例6.4 苗某某诉方某某、苹橙网案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
案例6.5 俞某某诉任你行有限公司案
第五节 学校教育机构责任
案例6.6 袁某某诉精英职业技术学院案
案例6.7 鲍某某诉向上中学案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与缺陷的含义
案例7.1 唐某诉欢时爆竹厂案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例7.2 费某某诉薛某、好来啤酒厂案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例7.3 何某某诉天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案
案例7.4 汤某某诉萌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案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
第五节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7.5 毕某某诉雷松商场案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案例8.1 安平驾校诉郝某某案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例8.2 于某诉齐某某案
第三节 归责原则与举证负担
第四节 赔偿范围与免责事由
案例8.3 尹某某诉姚某某案
案例8.4 顾某某诉孟某某案
第五节 特别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案例8.5 米某某诉毛某某、苏某案
案例8.6 董某诉杜某、江某案
第六节 交强险等损失分担制度
本章小结
第九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案例9.1 李某某父母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案
第二节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案例9.2 林某某诉某市人民医院案
案例9.3 钟某某诉某市仁心医院案
第三节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案例9.4 徐某诉某市妇幼保健医院案
第四节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案例9.5 田某诉某市仁济医院案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及其他权利义务
案例9.6 胡某某诉某市梦幻美容医院案
案例9.7 霍某诉某市仁爱医院案
本章小结
第十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概述
案例10.1 白某诉丁某等4人案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案例10.2 包某某诉石某某案
第三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形态
案例10.3 崔某某等45人诉吉祥水泥厂、荣耀排矸场案
案例10.4 侯某诉蓬勃矿山公司案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一节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概述
第二节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第三节 民用核设施与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案例11.1 上海37户居民诉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案
第四节 高度危险物责任
案例11.2 刘某某诉美丽烟花爆竹公司案
案例11.3 清华大学女生朱某某铊中毒案
第五节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
案例11.4 温州动车事故案
第六节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本章小结
第十二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案例12.1 叶某某诉白某某案
案例12.2 牛某某诉艾某、顺心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案
第二节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节 禁止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案例12.3 宋某某诉卢某某案
第四节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案例12.4 吴某某诉公胜动物园案
第五节 遗弃、逃逸动物以及喂养无主动物损害责任
案例12.5 北京流浪猫伤人案
本章小结
第十三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节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建筑物及其设施致害责任
案例13.1 关某某诉林林家具厂案
第三节 林木致害责任
案例13.2 华某诉某市园林局案
第四节 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案例13.3 柴某诉某市市政公司、某市旋风建筑公司案
第五节 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案例13.4 郝某诉美然小区24户住户案
第六节 堆放物与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
本章小结
附录一 案例索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文献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数人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被害人的一个损害事实如果是由多个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则此案件就是法律上所谓的共同侵权案件。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与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4种。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民事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危及他人民事合法权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在客观上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所有侵权行为人都需承担连带责任。教唆与帮助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在教唆帮助人的教唆、帮助下完成的,教唆帮助人视其教唆或帮助的对象的不同而承担单独或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加害人没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侵权行为人视案情的不同而承担连带责任或平均责任。
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
案例31
天翔公司诉正教公司、王某某案
天翔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家儿童玩具生产公司,公司自主设计的翔翔卡通人物形象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并已被该公司注册为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括了文具用品。
正教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家文具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某,该公司主要生产、制作文具用品,但公司产品销路一直不甚理想。2010年9月12日至2012年5月20日,该公司董事长郑某在未取得天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天翔公司的卡通人物形象“翔翔”印制在自己生产的书包、笔记本等文具用品外包装上。
王某某是玉林市一名个体文具店经营者,他于2010年10月初从正教公司处大量进货,主要销售印有翔翔卡通形象的文具用品,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王某某销售了涉嫌侵犯天翔公司知识产权的各种文具产品,总计价值人民币50 250元。2012年5月15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天翔公司举报,对王某某的文具用品店进行查处,王某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自己销售的涉嫌侵权的商品是从正教公司进的货,同时也承认自己在进货时并未仔细审核正教公司是否对该商标享有知识产权,但自己也不知道正教公司已经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随后,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当地工商局又对正教公司进行了处罚。
2012年8月9日,天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正教公司、王某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若干元,并登报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文具商品印有的翔翔卡通图案与天翔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因此其制作者正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某某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未仔细审核相关的法律文件,作为专门的文具经营者,理应怀疑该商品为侵权商品,但仍然进行销售,也构成了侵权。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案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分析的,即①何谓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的要件有哪些?②在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的情形下,侵权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意味着什么?
一、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谈到共同加害行为,首先要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民事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可以是由自然人构成的,也可以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构成的,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构成的。
共同侵权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4种,即共同加害行为、教唆与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其中以共同加害行为最为典型,因此,也将共同加害行为称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并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同单独侵权或者其他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相比(其他3种共同侵权行为稍后讲述),其特点主要有以下3个。
(1) 行为人是数个民事主体,且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构成侵权。如果侵权行为人只是一个民事主体,则只能构成单独侵权。如果在多个人的行为中,某个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联系——那么也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2) 共同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法条中的“共同”代表什么,学界目前仍有争论,但通常认为此处的“共同”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共同加害行为中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有主观上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如甲某与乙某商量使用暴力“教训”一下丙某,此时甲某与乙某即为共同的故意。又如甲某是驾车陪练,乙某是学车的学员,甲某在教学过程中对乙某车速过快没有及时提出警示,乙某也因麻痹大意没有意识到自己车速过快,结果练车过程中撞坏了丙某家的围栏,此时对丙某家围栏的损害,二人是共同加害人,主观上为共同的过失。在案例31中,正教公司是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而王某某是过失侵犯到他人的商标权(至少从现有证据上看是如此),所以两人也是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3) 共同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法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侵权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次序地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对内可进行责任分配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包括对外责任与对内责任两方面。
对外责任方面:所谓对外不分份额、不分次序地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连带责任人是以一个整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如在本节的案例31中,天翔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假设为10万元人民币——可以主张要求正教公司与王某某各承担5万元;也可以要求正教公司或王某某单独承担10万元;甚至也可以要求正教公司承担7万元,王某某承担3万元。同时,如果此案中正教公司赔偿给天翔公司10万元,那么此时天翔公司就不能再次向王某某主张赔偿了。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中,受害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随意地在总体赔偿数额内,要求任意一个侵权人承担任意数额的赔偿责任,或者是受害人在财产执行的过程中,在不同的侵权责任人处得到不同的满足,但该整体赔偿数额一旦被满足,则多个侵权责任人的对外责任都消除了。
对内责任方面:所谓对内的责任分配,是指在数个连带责任人中可以进行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对外,连带责任人不可推卸受害人提出的主张,但对内,一旦某个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份额超过了自己的应有份额,则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如在本节的案例31中,若法院最终判定正教公司与王某某各承担50%的对内连带责任,而正教公司向受害人天翔公司支付了10万元赔偿额中的7万元,则正教公司在支付7万元后,有权向王某某追偿其本应当承担的3万元。
第二节教唆与帮助行为
案例32
冯某诉陈某某、禇某案
陈某某是山东省庆云县人,从2010年3月开始,在当地葛家庄承包了3亩农地用于绿色农产品的发展种植,由于其栽种的苹果等农作物的品质较好,加之一直同该村村民关系恶劣,因此经常会被当地的居民盗取部分果实。同年9月,陈某某的朋友禇某给陈某某出了一个主意,建议他在果园四周挖坑埋下猎夹,以此给偷盗者一个教训,并为陈某某送来部分猎夹,教导其埋下猎夹的方法。陈某某采纳了这个建议。同年10月2日,当地居民冯某经过陈某某果园附近时,被猎夹所伤,为此花去治疗费600元,冯某找到陈某某理论,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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