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7321
5个阶段理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125个文书格式样本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律师、调解员、仲裁员、法官提供处理劳动纠纷的引子,约50万字操作实务详解劳动关系处理中文书、法条、适用情形和注意事项。
本书综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分为协商阶段、调解阶段、仲裁阶段、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讲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提供125个文书格式样本,并附有具体的操作实务,对文书格式样本的全方位论述,包括重点法条、文书定义、适用情形、注意事项及相关法条五个部分。
篇:协商阶段,包括5个文书格式样本,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时使用。
第二篇:调解阶段,包括26个文书格式样本,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调解组织处理争议时使用。
第三篇:仲裁阶段,包括89个文书格式样本,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时使用。
第四篇:诉讼阶段,包括3个文书格式样本。支付令申请书,终局裁决撤销申请书,民事起诉状。
第五篇:执行阶段,包括2个文书格式样本。执行申请书,支付令执行申请书。
目录
1协商阶段 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授权委托书
协商邀请书
协商回应书
延期协商约定书
和解协议书
29调解阶段 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调解申请书
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
受理案件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调解通知书
调解人员通知书
推举代表人通知书
代表人推举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说明书
授权委托书
调解异议书
调解异议决定书
管辖异议书
管辖异议决定书
回避申请书
回避决定书
撤诉申请书
准许撤诉决定书
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协助调解邀请书
调解笔录
调解协议书
调解意见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
和解建议书
送达回证
161仲裁阶段 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仲裁申请书
口头仲裁申请记录表
仲裁反申请书
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1)
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2)
不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3)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4)
准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5)
不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6)
追加当事人决定书(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7)
调查取证申请书
不予调查取证决定书
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申请书
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答复书
延期举证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专业人员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重新勘验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补正材料告知书
收件回执
管辖权告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仲裁风险提示书
限期举证通知书
身份证明书
推举代表人通知书
代表人推举及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答辩书
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开庭通知书
管辖异议书
管辖异议决定书
移送管辖决定书
指定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
移送管辖函(移送管辖文书:1)
案卷移送回证(移送管辖文书:2)
回避申请书
回避决定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决定书
证据收据
调 解 笔 录(庭前调解笔录)
调 解 笔 录(庭后调解笔录)
庭 审 笔 录(正常审理)
庭 审 笔 录(当事人拒不到庭)
庭 审 笔 录(当事人中途退庭)
调 查 笔 录
勘 验 笔 录
证据交换笔录
质 证 笔 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
仲委会笔录
裁决宣告笔录
决 定 书(准许撤诉决定书)
决 定 书(不准许撤诉决定书)
决 定 书(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决 定 书(中止审理决定书)
决 定 书(终结审理决定书)
决 定 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决 定 书(补正文书决定书)
裁 定 书(终止审理裁定书)
调 解 书(确认协议调解书)
调 解 书(庭前调解书)
调 解 书(庭后调解书)
裁 决 书(一般裁决书)
裁 决 书(缺席裁决书)
裁 决 书(先予执行裁决书)
裁 决 书(先行裁决书)
裁 决 书(终局裁决书)
调解建议书
调解委托书
仲裁建议书
公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
公告(公告送达一般裁决书、先行裁决书)
公告(公告送达先予执行裁决书)
公告(公告送达终局裁决书)
介 绍 信(存根联)
委托送达函
送达回证
/703诉讼阶段 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支付令申请书
终局裁决撤销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
733执行阶段 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执行申请书
支付令执行申请书
附则 / 75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制作标准
操作实务
授权委托书
(协商阶段)
1《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授权委托书,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活动,代其行使协商权利,履行协商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代其参与协商活动,履行协商义务时适用。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9条第2款之规定,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至第89条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与协商。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协商活动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审查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至第8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为协商代理人,参与协商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否则,可能导致协商活动无效。
2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协商请求,代领协商款项,处分标的物,申请调解、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只写“特别授权”或者“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内容的,均视为一般代理,代理人无权为特别授权事项。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代理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之规定,代理人的类型不同,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代理材料也不相同,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
(1)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书;
(2)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所介绍信、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委托近亲属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及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及与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民法通则》第14条、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57条、第58条之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协商。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与协商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对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由劳动者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或者互相推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与协商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1月23日法复〔1997〕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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