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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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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本书收录了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并就重点条文加注注释、条文参见和典型案例指引,其后收录我国劳动合同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方便读者学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实用核心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章促 进 就 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二、工时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6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年4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13年12月11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三、薪酬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四、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五、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六、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七、劳动争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节录)
(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实用附录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
劳动合同诉讼流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塑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本法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jiuszh –
作为法律普及本很不错,有志于学习的朋友可以买来看看。有解释和引用,但总体说比较枯燥,很干。书比较厚,232页。
雨夜辗转 –
来的时候包装感觉挺粗糙的,有两本有点皱,问题不大。挺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