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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5143
《中国私募基金法律实务360°解析:基金的非讼与诉讼》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总论部分,是内容相对稳定的有关私募基金的理论知识解析与实务操作探讨。对于这一部分,《中国私募基金法律实务360°解析:基金的非讼与诉讼》采取了常规的章节体系;其二是分论部分,是内容相对动态的行业监管规则解析与实务热点问题讨论。对于这一部分,《中国私募基金法律实务360°解析:基金的非讼与诉讼》采取了专题式的内容结构,即不追求某一专题内不同解析文章之间的内容周延性,亦不追求不同专题之间的内容逻辑性,相反是强调每篇文章具体分析一个特定问题,每个专题具体讨论一个特定领域。
《中国私募基金法律实务360°解析:基金的非讼与诉讼》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总论,包括”*章 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第二章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第三章 私募基金设立的核心文件–LPA”、”第四章 私募基金投资的核心文件–SPA”、”第五章 私募二级市场基金的交易结构”以及”第六章 私募基金的典型案例”。其二是分论,包括”专题一 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基金投资)”、”专题二 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专题三 私募基金与国企国资”、”专题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内控及税收”以及”专题五 私募基金的争议解决(行政处罚、诉讼与仲裁)”。
金融监管与合规运作是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上篇总论
第一章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
一、基金
二、私募基金
三、私募基金类别/专业化经营
四、基金的基金
五、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ies)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私募基金的核心要素
二、公司型基金
三、契约型基金
四、有限合伙型基金
第三章私募基金设立的核心文件——LPA
一、基金设立的“宪法性文件”
二、多份LPA的效力问题
三、固定回报承诺问题
四、GP的组织形式与权限
五、LP的权限与责任
第四章私募基金投资的核心文件——SPA
一、标准文本
附件
二、主要附件
三、条款解析
第五章私募二级市场基金的交易结构
一、非结构化的交易结构(Non-structuredSaleStructures)
二、简单结构化交易结构(SimpleStructuredSaleStructures)
三、复杂结构化交易结构(ComplexStructuredSaleStructures)
第六章私募基金的典型案例
一、万科宝能并购案
二、私募基金对赌第一案
三、E租宝非法集资案
四、苏州大方上市纠纷案
下篇分论
专题一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基金投资)
一、大资管的统一监管时代正式到来!——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二、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核心内容解析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及其核心要点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之关注重点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疑难问题的解析与总结
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解析
八、十一项内容,一个核心点——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之法律意见书要点分析
九、私募管理人不予登记、律师执业影响与“买壳”新规——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解读
十、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含私募基金)投资房地产新规解读——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号》的解析
十一、“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从事债权投资?——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中“专业化经营”的理解与分析
十二、借贷将于年月日起退出我国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对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的解读
十三、私募基金将成为债转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对《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专题二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
二、“限售期”那些事——我国当前资本市场“限售期”规则解析
三、上市公司减持新规,私募基金退出受限——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解析
(七)法律责任
四、创投基金又一重大利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发企业中创投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专题三私募基金与国企国资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二、国有企业到底能不能当GP?
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新时代——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四、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上线——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解读
五、剑指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融资再受限——《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解析
六、国有股转持的新规则——关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专题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内控与税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的十四项核心内控制度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分析
三、《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七点解析
五、“史上最严”投资者保护法即将落地——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解析
六、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缴的若干实务问题解析
七、创投产业税收优惠的新举措——《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析
专题五私募基金的争议解决(行政处罚、诉讼与仲裁)
一、新规后私募基金行政监管案例的分析与探讨
二、尚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主体能否当GP?
三、固定收益约定到底是否合法有效?——私募基金投资者收益保障措施合法性分析
四、GP承担无限责任的纠纷案例解析——对《合伙企业法》第条的实务探讨
金融监管与合规运作是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作为一种舶来品,私募基金在我国最初是以风险投资形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公众视野的。2000年后,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尤其,在我国2003年推出中小企业板、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7年修改《合伙企业法》、2009年在十年磨一剑之后正式推出创业板市场等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私募基金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态势。
2010年之后,由于大量资金涌入私募基金市场,同时由于我国股票二级市场IPO速度放缓,整个私募基金产业出现”僧多粥少”、”面粉比面包贵”以及一级市场市盈率高于二级市场市盈率等市场扭曲现象,进而导致整个私募基金产业进入一个相对低潮期。然而,也在这一时期,互联网金融理念和操作方式开始进入私募基金产业,同时加上2013年新三板市场的正式推出,也给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以及市场活力。
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私募基金行业最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在明确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在《暂行办法》的推动下,以及在2014年2月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指引下,私募基金在我国被正式纳入金融监管后,开始获得快速迅猛的发展。截至2016年1月底,根据具体负责私募基金登记和产品备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字,我国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25841家,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25461只,认缴规模为5.34万亿元,实缴规模是4.29万亿元。
在私募基金行业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整个行业的各种问题也不断暴露,各类风险亦不断累计。首先,存在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件。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其次,私募基金行业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况。例如,已登记但尚未备案基金的机构数量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69%,其中部分机构长期未实质性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甚至根本没有展业意愿;有些机构不具备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有些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健全的内控制度;有些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不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再次,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尽管机构在申请时已书面承诺其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要求持续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但为数不少的机构存在不如实填报信息、不如实登记多地注册的多个关联机构或分支机构、未按要求更新报送信息的情况,甚至长期”失联”。最后,一些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运作的情况。例如,公开推介私募基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又如,不能勤勉尽责,因投资失败而”跑路”;更有甚者,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这一《公告》宣告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开始进入强监管的发展阶段,自此,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规则进入了一个密集发布期,监管与合规的重要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截至2017年12月底,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字,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22446家,备案私募基金是66418只,管理基金规模是11.1万亿元。可见,从2016年2月强监管政策发布之后,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出现了小幅减少。但是,同期备案的私募基金数量以及管理的基金规模却均实现了两倍以上的增长。这组数字说明了在强监管的政策背景下,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发展,正在从过去的快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进行转变。这一转变特征,符合党的十九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确立的严监管和控风险的基本理念,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高质量的行业增长。
我们看到,从2014年《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年左右时间里,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下,中国基金业协会构建了私募基金的全链条行为标准和行业规范,打造了信息报送、持续披露、动态监测的信息系统平台,私募行业秩序逐渐规范,行业生态持续优化,管理人结构和质量不断提升,私募基金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本人作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长期从事私募基金领域的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深刻认同私募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金融行业的持续监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作。同时,作为一个以基金和资管为执业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全面、深入、精准地理解和掌握行业监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内容,是我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们协助基金管理人以及资管公司在合规运作的前提下实现商业目的的终极工具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金钥匙。
在私募基金领域,本人在此之前已经出版了三本个人专著,分别为《中国私募股权融资与创业板上市实务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09)、《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实务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11)以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人权益保护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时光荏苒,第一本书出版至今已经将近十年,而后两本书也已经出版了六七年了。随着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监管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该三本书中的一部分内容已经需要更新或替换了。在法律出版社的鼓励和督促下,我最终决定,在较为繁忙的工作之余,再次撰写一本新的私募基金方面的书籍。
本书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总论,包括”第一章 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第二章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第三章 私募基金设立的核心文件–LPA”、”第四章 私募基金投资的核心文件–SPA”、”第五章 私募二级市场基金的交易结构”以及”第六章 私募基金的典型案例”。其二是分论,包括”专题一 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基金投资)”、”专题二 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专题三 私募基金与国企国资”、”专题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内控及税收”以及”专题五 私募基金的争议解决(行政处罚、诉讼与仲裁)”。
本书的总论部分,是内容相对稳定的有关私募基金的理论知识解析与实务操作探讨。”内容相对稳定”是指受行业监管规则变化影响较小的知识内容与实务操作。对于这一部分,本书采取了常规的章节体系。本书的分论部分,是内容相对动态的行业监管规则解析与实务热点问题讨论,这部分内容受行业监管规则的变化影响较大。对于这一部分,本书采取了专题式的内容结构,即不追求某一专题内不同解析文章之间的内容周延性,亦不追求不同专题之间的内容逻辑性,相反是强调每篇文章具体分析一个特定问题,每个专题具体讨论一个特定领域。今后随着私募基金与资管行业的监管规则变化,在未来修订本书内容时,将主要调整和更新分论部分内容,而总论部分会保持相对稳定。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总论的部分内容来自于本人已经出版的三本专著中的部分章节,本书的分论内容主要来自近一年来我所负责的律师团队对最新监管规则的分析研究与实务案件的研讨心得,这些内容在我律师团队的微信公众号(”石论基法”)上均可以查询到。所以,本书的写作在分论部分,是我所管理的律师团队集体创作的结果。此外,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还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外对于私募基金法律实务的各类研究成果和法律法规解析。
本书是笔者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第四本个人专著,衷心感谢法律出版社近十年来对于笔者的肯定与支持,尤其要感谢孙慧编辑的宝贵意见和高效工作。
2018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在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资管新规所确定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法规指引下,私募基金领域必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和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这是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期望本书的出版可以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与监管,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限于个人能力以及写作时间,本书中恐难免有疏漏、不当或谬误之处,恳请广大读者不吝批评与指正,欢迎基金与资管的业界人士进行交流讨论。
石育斌
2018年6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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