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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普及读物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 畅销3版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 畅销3版

畅销3版,狂销20万册。法律维权,普法读本,打官司,法律常识随手查。“七五”普法参考用书,囊括新颁布的法律条款,老百姓维权的法律助手。

作者:徐宪江 出版社:工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0月 

ISBN: 9787500866824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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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8.99

类别: 法律普及读物 SKU:5c239099421aa985877a16c0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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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0866824

编辑推荐

[日常生活***的法律手册,百姓身边的法律助手]

 

 

内容贴近百姓生活
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筛选出百姓日常遇到的热点问题做细致讲解,涉及生活、婚姻、家庭、职场等方方面面。

 

结合具体案例讲解
为了让读者正确理解这些法律常识,本书每一个问题结合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读者可以轻轻松松地掌握这些法律常识。

语言表述通俗易懂

抛开晦涩的法律词句,使用浅显的话语,对每个知识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更容易被百姓所理解。

突出维权应用技巧
本书不仅给读者讲解法律常识,而且给读者传授具体的应用技巧。努力让每个人在受到侵犯时,能参考本书找到维权之道,捍卫自己的权益。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识常备手册,是广大老百姓必需的一本实用图书。不管你是青少年,还是中老年;不管你是工人,还是农民;不管你是成功人士,还是平凡大众……只要你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你就必不可少地与法律打交道。这本《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目前已修订3版,结合“*”普法工作,把生活中常遇的法律问题,以案例讲解的形式,按照“现实困惑”“律师说法”“法条链接”三个部分予以针对性地解析,案例表述清楚明确,律师说法滴水不漏,法律链接准确无误。让读者能够学以致用,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简介

徐宪江,著名图书策划人,擅长文史、社科、励志、法律类图书的选题策划与书稿编撰。代表作品有:《像李开复一样思考人生》、《百年中国实录》、《哈佛时间管理课》、《哈佛情绪控制课》、《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商务版)》《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不可不知的机关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等。

目  录

一、宪法篇: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尚方宝剑”

 

(一)平等权

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二)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无证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三)公民住宅权

公民的住宅不能随便搜查

 

(四)选举权

单位可以不发给职工选民证吗?

 

(五)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中国公民自发举行游行违法吗?

 

(六)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七)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可侵犯

 

(八)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女大学生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学校能拒收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吗?

 

(九)妇女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不容侵犯

 

(十)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服兵役的义务不能随便逃避

公民为什么要纳税?

前  言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之于生活,绝非可有可无。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懂法的结果就是:你可能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儿,被人告上法庭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儿,犯罪了还觉得自己冤枉,买到假货、劣货只知道气愤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让老板无理辞退而不知道怎样据理力争……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每个人都需要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它不但关乎自己的利益,也关乎他人的权益,更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其主要特色如下:

一、读者一定能看得懂

百姓不懂法,并不是不想了解法律。但现在大部分法律书很难懂,看着法律书一款款的法律条文,谁知道哪一条哪一款与自己的生活有关?看着一个个的案例,光是案情介绍就能把人绕到云里雾里,更不用说掌握法律知识了。本书案例主要取材于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相信读者读来不会陌生;对法律知识的解释深入浅出,避免使用艰深的法律术语;行文流畅,贴近百姓生活,更容易为读者大众所理解。

 

二、读者一定能用得上

这本书囊括了一个人从生到死可能遇到的主要的法律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婚姻家庭、人身权、继承、合同(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权益、保险索赔与理赔、创业法律知识、著作权、刑事犯罪、如何打官司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是一本实用手册,当你的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你只需查看相关案例及法律条文,照方抓药即可。

 

三、方便读者阅读与检索

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为方便读者检索与阅读,本书把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汇集为1000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由“现实困惑”“律师说法”“法条链接”三个部分紧密联结而成。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条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实践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现实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

由于本书内容丰富,所涉法律门类与条文众多,加之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予以谅解并不吝赐教。

 

本书编委会

2017年7月

在线试读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现实困惑

男子郑某与女子柳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后决定结婚,郑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柳某认为郑某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别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律师说法

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郑某的父母为郑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郑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郑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郑某和柳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现实困惑

王强和赵丹结婚前没有买房,属于裸婚一族。婚后不久,王强的父母自愿出资60万元,购进了一套两居室供其二人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强的名字。妻子赵丹认为,她和王强已经结婚,该房是在二人结婚之后购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赵丹的想法对吗?

 

律师说法

赵丹的想法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款是关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两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房产就归出资人的子女所有。比如,某男婚后,其父母为其购房一套,并登记在某男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子就是某男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第二款对男女双方父母在其儿女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两人结婚后,男女双方的父母就其买房的问题上,都出钱了,或者说是双方父母共同出钱为小两口买了房子,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子女的名字,如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也不是按照款那样归男方所有,而是由男女二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男方父母出资5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50万元,共计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那么男女双方就按照1∶1的比例按份共有此房屋。又如,某男和某女结婚后,双方父母一起出钱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了女方的名字下。那么,当事人就该房的产权发生纠纷的时候,就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款。

当然,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为私法,私法中当事人是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自由作出约定或协议的。所以在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就房屋的产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条文的意思进行分析和评价。

本案中,如果王强和赵丹没有对房屋的产权进行特别的约定,则该房屋属于王强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款、第二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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