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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45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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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婚姻家庭篇——为和谐家庭筑起法律的长城 / 001
1. 办过酒席也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实婚姻”? / 003
2. 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退彩礼吗? / 004
3. 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去吗? / 005
4.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怎么处理? / 006
5. 谈朋友分手后有了孩子,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吗? / 007
6. 一方出轨写了保证书,可以被“净身出户”吗? / 008
7. 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变成夫妻共有?/ 009
8. 在法院离婚后还用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 010
9. 遭遇“家暴”不敢离婚该怎么做? / 011
10. 一方出走,另一方怎么离婚? / 013
11. 妻子能起诉“小三”要赔偿吗? / 014
12. 将老公“情人”的信息披露到网上发泄,违法吗? / 015
13. 一方认为付出太多,离婚时多要“补偿”合理吗? / 016
14. 登记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要“赔偿”吗? / 017
15. 在离婚时“转移财产”该承担什么责任? / 018
16. 配偶对外所欠债务我不知情,离婚后要承担责任吗? / 019
17. 跟“罗子君”似的没工作,离婚时如何赢得抚养权? / 020
18. 夫妻“借腹”代孕,丈夫去世后孩子判给谁? / 022
19.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 / 024
20. 婚前一方出钱写在对方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办? / 026
21.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处理? / 027
22.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 / 028
23. 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怎么处理? / 029
24. 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赡养费? / 030
25. 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 031
26. 父母去世,未成年的“妹妹”谁来养? / 032
27. 父母告子女支付赡养费就一定被支持吗? / 033
28.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 034
29. “抚恤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分割吗? / 035
30. 个人的“保险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 036
31. 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有继承权吗? / 037
32. “胎儿”有继承权吗? / 038
第二篇 治安行政篇——百姓解决问题有法可依 / 039
1. 破坏、私占“共享单车”,违法吗? / 041
2. 被前男友多次打电话发微信骚扰,怎么办? / 042
3. 精神病人打伤人,应该受到处罚吗? / 043
4. 头一天喝酒,第二天出车还被处罚,为什么? / 044
5. 对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吗? / 045
6. 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怎样寻求法律救济? / 046
7. 警察当场收缴罚款1000元合法吗? / 047
8. 公安机关能否直接扣押“黑车”? / 048
9. 个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吗? / 049
10. 治安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进行和解? / 050
11. 派出所接到报案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 051
12. 派出所可以做出行政拘留决定吗? / 052
13. 公安分局有权吊销业主的营业执照吗? / 053
14. 工商局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吗? / 054
15. 办案警察与案件当事人是亲戚,可以申请警察回避吗? / 055
16. “交了钱就可以随便摆地摊”,可信吗? / 056
17. 对于打架案件,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吗? / 058
18. 治安案件,有哪些法定的减轻或从重情节? / 059
第三篇 刑事犯罪篇——远离犯罪的雷区 / 061
1.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吗? / 063
2. 妇女在怀孕期间被判刑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 064
3. 摆地摊出售仿真枪,违法吗? / 065
4. 约会中学生,小网友自愿“开房”,违法吗? / 066
5. 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法律如何量刑? / 067
6. 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 068
7. 犯罪后“跑路”多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069
8.“教唆”小孩子去抢劫,犯什么法? / 070
9. 因缺钱而“绑架”自己的父母,犯法吗? / 071
10.“伪造”一些证件办“正经事”用,违法吗? / 072
11. 购买使用“假发票”报账用,违法吗? / 073
12. 私刻国家机关的印章办理自谋职业,违法吗? / 074
13. 遭遇“传销”怎么办?教唆组织传销违法吗? / 075
14.“透支信用卡”但不是恶意,是否犯法? / 076
15. 安装摄像头和窃听器“监督”女友,违法吗? / 077
16. 因讨债“扣押”债务人三天但给吃给喝,违法吗? / 078
17. 宠物狗将邻居咬成重伤,狗主人如何承担责任? / 079
18.“故意”传播艾滋病,违反刑法吗? / 080
第四篇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有保障 / 081
1. 网上购物受骗如何维权? / 083
2. 买了超市变质食品吃坏肚子,找谁赔? / 084
3. 因顾客“自带酒水”而强收服务费,合法吗? / 085
4. 买到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 086
5. 摄影公司弄丢了“全家福”,要赔偿精神损失吗? / 087
6. 商场以“检查”为名对顾客搜身合法吗? / 088
7. 试用化妆品后再签约购买,可以反悔不买吗? / 089
8.“店规”告示有法律效力吗? / 090
9. 随商品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 091
10. 未成年人可以到娱乐场所消费吗? / 092
11. 歌厅包房设定“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 093
12.“缺斤少两”,消费者去哪里投诉? / 094
第五篇 物权篇——维护私有财产的利器 / 095
1.“善意取得”买的房子能被判“无效返还”吗? / 097
2. 捡到贵重的东西归还,可以要求一定的报酬吗? / 098
‖典型案例‖
小花和大强是高中同学又是恋人。毕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举办了盛大而隆重的婚礼,相邻亲友们都到场喝喜酒,祝贺小两口“大婚”。因为大强的年龄不够,双方暂时没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年以后,留在家里带孩子的小花得知大强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将大强告到公安机关,以自己与大强“事实婚姻”为由要求追究其“重婚罪”。而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给立案。小花为此不服,向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小花和大强虽然办了婚礼,又有了孩子,但却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小花要起诉解决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可以去法院以“解除同居关系”为案由起诉,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三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虽然小花的同居关系不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大强还是要依法承担抚养责任的。鉴于小花和大强不构成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故小花无法追究大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 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退彩礼吗?
‖典型案例‖
服务员小红和厨师豆豆好上了。按照习俗,男方家给了小红家彩礼88000元,算是定下亲事。一年以后,小红觉得厨师豆豆没有楼房,脾气又不好,偶尔还会动手,思来想去提出分手。厨师见劝说无效也表示同意分手,但要求小红家必须退还所有彩礼。小红和父母商量了一下,认为全部退还吃亏,只肯退回一半。可豆豆不干,到法院起诉小红和其父母。那么,这个案子该如何判呢?
‖律师解析‖
彩礼是民俗,延续了数千年却依然在一些地方盛行。按照过去民间的说法,有的认为男方提出退婚的不退彩礼,而女方主动退婚的则应全部返还。对于这类案子,法官一般都会耐心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毕竟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地付出,以调解处理财产问题为宜,一旦实在调解不成就只能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去吗?
‖典型案例‖
王楠和赵刚相恋5年,因为种种原因,王楠提出分手,赵刚却要求“算账”后分手,要求返还赠送的财物并承担一半的日常消费。王楠看账单气坏了,一笔笔记得很详细,连牛奶都被算了进去,赌气不退还礼物。赵刚起诉到法院,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律师解析‖
男女恋爱互赠礼物是常事,分手要退还也是常见。但一般礼物和彩礼性质是不一样的,彩礼是根据情况要有条件返还的,而朋友之间互赠的小礼物一般是无须返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赠予物在赠予之前可以撤销,但在赠予完成后就不能撤销了。所以,司法实践中,要分析礼物的贵重程度是否具备彩礼性质,如果是非常贵重的,比如汽车、房产等,可能会被按照彩礼判决返还。如果是生活消费品,一般不支持返还,比如要求返还购买牛奶的费用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吴女士和赵先生同居期间买房准备结婚。首付60万元,吴女士付了35万元,赵先生付了25万元,按揭90万元,后来赵先生花了12万元用于装修。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按揭合同是吴女士签署的,但由赵先生实际归还。可是在婚房装修期间,两人因为各种问题产生种种矛盾以至于无法调和,最终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吴女士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至于具体如何分割,主要参考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在购房阶段,吴女士付出比较多,赵先生则在装修阶段做的贡献多。按揭款是以吴女士名义办理的,但按揭款由赵先生实际还贷,应该说还是赵先生对此房的贡献大一点,所以说在分割时应对其酌情予以适当多分才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8〕》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予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5. 谈朋友分手后有了孩子,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彭莉莉和张杨是在一个朋友的婚礼上认识,交往几次后分手。不久,彭莉莉和另外一个男士同居并到美国生下一个男孩,半年后鉴定发现孩子非与同居男士所生,于是想起张杨。而张杨已经结婚,不想牵扯出意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无奈之下,彭莉莉起诉,经过司法鉴定,孩子确实是张杨的,但张杨认为自己毫不知情,生育也不是自己参与计划,是彭莉莉和别人的事,不想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解析‖
张杨认为与彭莉莉已经分手,其与别人计划内怀孕并到美国生孩子,跟自己没关系,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可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便是分手后,女方生的是你的孩子,你便因此对孩子有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定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个成年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关于抚养权,二周岁以下的幼儿一般会判归女方直接抚养,男方给付的抚养费参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同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 一方出轨写了保证书,可以被“净身出户”吗?
‖典型案例‖
某男被妻子发现微信“有情况”,为了安抚妻子就写下保证书:“我保证断了和那个女人的联系,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一旦因此离婚,我放弃所有财产,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男并没有收敛,继续偷偷摸摸搞着婚外情,而妻子却不想再继续忍下去,起诉离婚。拿到起诉书的某男有些担心,自己会不会被判“净身出户”?
‖律师解析‖
某男向妻子出具的保证书应该合法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全部判归妻子所有。认定此保证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家庭稳定,对不忠诚婚姻、有婚外情行为的夫妻一方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不违反《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这起案件中,某男向妻子出具的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系某男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妻子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有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各大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 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变成夫妻共有?
‖典型案例‖
赵美丽和王学东于1998年10月份登记结婚。当时,王家为了儿子结婚,特意在儿子结婚前新建了三间大瓦房,房子是以王学东名义申请审批手续的。在结婚庆典上,男方父母也当着众人的面表示“房子是婚房,就是给儿子和儿媳的”。赵美丽并没有让公公婆婆或丈夫把承诺写下来,觉得那样显得自己太小气,反正法律有规定,过了8年就是共同财产。转眼20年过去了,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没有得到房产。这到底什么原因?
‖律师解析‖
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前,确实在1993年有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意见,意见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在结婚8年后确实可以分到房产,但因法律已经修改,故只能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另外就是,很多农村人结婚还是承诺给房子给地什么的,只是口头并没有写在协议上。如果赵美丽当时让公婆和丈夫写个约定,再让媒人签个字做个证,这个房子就属于赠予了,那么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到的。
‖法律依据‖
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在法院离婚后还用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典型案例‖
小凯和小娜结婚两年后因为性格不合去法院离了婚,因为是调解离婚,各自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小凯想约小娜去民政局再去办理一个离婚证,可小娜不配合,说这事跟自己已经没关系。小凯有些不解,便咨询律师。
‖律师解析‖
离婚可以选在法院起诉办理,也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无争议,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如果有争议就只能去法院离婚。另外,因为户口在外地,鉴于不愿意回到户籍地登记离婚,可以选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调解离婚。还需要提醒的是,一审判决离婚生效的判决书需要去法院做个生效确认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或再婚登记时需要提供。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无论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是可以选择的,所以法院的文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效力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9. 遭遇“家暴”不敢离婚该怎么做?
‖典型案例‖
陈女士与丈夫丁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丁某脾气不好,酒后对妻子家暴是家常便饭,还经常以“教育”为名打骂孩子。陈女士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丁某表面上应付承诺悔改,但回到家里却依旧故技重演,造成妻女整日生活在惶恐之中。陈女士提出离婚,丁某以“离婚杀妻子全家”相威胁。无助的陈女士只好求助于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最终法院认定丁某构成家暴,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律师解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给受伤害的部位拍照,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家暴的证据一旦被法院认定,无论被告方同不同意,法院都应该判决双方离婚,并且会以子女、女方权益为主的原则裁判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当事人在准备离婚过程中担心被报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0. 一方出走,另一方怎么离婚?
‖典型案例‖
“我和妻子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今年已4岁。在孩子1岁时,妻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来过,也从未与我和孩子联系。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也为了自己有个情感归宿,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怎样才能与联系不上的妻子离婚?孩子能否判给我?”
‖律师解析‖
男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向他的妻子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即使当事人收不到传票,也视为送达),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宣判。不过,对方不到庭的离婚案,第一次基本不判离婚,需要六个月后再起诉一次。至于孩子抚养权会判男方暂时抚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1. 妻子能起诉“小三”要赔偿吗?
‖典型案例‖
周女士以被告谢女士与其夫张先生有婚外情,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女士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谢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女士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女士不服上诉,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女士的起诉。此案也是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
‖律师解析‖
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小三”,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同时第三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被小三”),有许多第三者本身也是受害者,如一律将他人拉入诉讼,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属于第三者,也会影响其生活,更易造成诉权的滥用。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小三”损害赔偿时,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将老公“情人”的信息披露到网上发泄,违法吗?
‖典型案例‖
彭某与秦某结婚5年,有一个3岁的女儿。彭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彭某就在网上发帖,辱骂丈夫的“情人”并将其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私密信息进行公开,造成“情人”被众多网友围攻和辱骂。“情人”起诉了彭某。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彭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律师解析‖
“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应该受到谴责,但这仅仅属于道德的范畴。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夫妻间感情出现了问题,一方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婚姻中自己的配偶,而不是第三者。把“小三”的信息披露到网上,不仅解决不了自己的婚姻问题,还对第三人构成了侵权,因此这样做的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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