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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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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单位参保流程图、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一、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节录)
(2017年2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年7月5日)
二、公司投资、并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2010年8月28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3月8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3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年9月8日)
三、债权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2008年10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四、股权融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9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0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7年2月15日)
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4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实用附录
1.企业所得税纳税速查表
2.公司组织机构人数构成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章 一 般 规 定
条 【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释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参见《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释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的外在表达,其是民事法律行为为核心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就是因为其是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的。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为根本的区别。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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