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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754
根据新《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修订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
本书是由拥有多年教学和培训经验的北京万国学校,根据历年考试真题进行编写的。书中,作者根据新《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从2010-2017年八年的真题进行详细、有针对性的解答剖析,旧题新解,以便读者能在复习时掌握准确的考点,并对真题的出题角度和考试难度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卷一 刑法卷
卷二 民法卷
卷三 理论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卷
卷四 国际法。商经法卷
卷五 诉讼法卷
☆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 ☆
☆ 民法卷·第一编客观题及解析 ☆
第一编客观题及解析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该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是否是平等主体,即参加该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平等且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第二,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该知识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如果是,则其就是民事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B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丙对于女友作出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情谊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果的约定,故C项错误。D项,丁作为志愿者,其和福利院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丁定期做帮工的行为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果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但选项没有交代这一条件,故D项错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往往会和其他的民法知识结合考查。此类题目的理论性比较强。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2017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D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故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题中甲、乙双方地位平等。故C项不选。《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乙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故D项正确。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D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此题在民法上缺少明确的依据,需要借助价值权衡的观念进行评判。当薛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时候,根据侵权法原理,机动车对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无疑。但此时,如果没有权利人,向谁赔偿是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本题中,交管部门代收了6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直没有发现权利人,此时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主体呢?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认为交管部门占有赔偿金缺少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管部门收取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一定道理,按此种观点来说,B项是正确的。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权利人,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位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这样,更有利于对于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将赔偿金上交国库的主张也有充分的合理性。就我国的传统而言,一方面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需求,通常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优先的,因此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D选项正确,是符合我国的传统的。另外,代收赔偿费根本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故C选项是错误的。所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说对于一个主体而言,享有权利一般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般要享有权利,而薛某履行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违反,A选项明显错误。
3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51题,多选)答案:ABD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物权保护。《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民法总则》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禁止权利滥用是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可以直接适用。在物权领域,《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应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故B项错误。然而,乙公司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公司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C项正确。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通常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
三、民事法律关系
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构成,是常考点。注意三个层次的把握:第一,判断当事人行为时有无受法律拘束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如果可以确认当事人有此意思,则可能构成单方允诺或合同之债;第二,如果否定该意思的存在,则可能构成好意施惠;第三,构成好意施惠并不排除存在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如果在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如果因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构成侵权,仍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10题,单选)答案:A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时没有受法律拘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所以该约定没有法律效果。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
2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B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事例①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错误。事例②中,对于某项活动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选项正确。事例③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会有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但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事例④中,尽管何某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没有尽到照顾饮酒者的义务,依然让其驾车,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C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
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
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
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是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一方爽约,另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此约定尽管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C。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内容是核心,其中,重点掌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内容,另外关于权利的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也是需要掌握的。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1题,单选)答案:D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这意味着当主权利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但是,反过来,当从权利消灭时,不影响主权利的存在。本题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关系,银行因此又享有债权,同时张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因此享有抵押权。显而易见,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权利关系。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灭失,此时,没有代位物,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是这并不影响债权的存在,张某依然应当履行还债的义务。《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意味着,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五、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主要讲述了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设立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委托监护,需掌握不同类型监护的具体适用条件;特别是《民法总则》颁布后,遗嘱指定监护人、成年监护制度、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属于监护的新制度,自然成为考试的重点。再者,在监护人的职责中要注意对“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的理解。
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1题,多选)答案:ABC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余某是小翠的养父,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项正确。《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余某与其妻婚后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C项正确。《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余某病故,余某前妻作为养母,仍然是小翠的监护人,D项错误。
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52题,多选)答案:AB(本题原司法部答案为ABD,但因法条修改,现答案为AB)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责任、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除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外,乙、丙不得随意处分甲的财产,因其处分行为给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故A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甲对父母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D选项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无所谓的中止,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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