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99917
内容简介
章尚锦、杜焕芳主编的《国际私法(第5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共分四编17章,不仅适应了教学和科研的新需要,而且全面地展示了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准确简明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逻辑内容,深入浅出地叙述了国际私法的精要,生动贴切地表达了深奥的国际私法法理。
目 录
编 总论
章 国际私法概论
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任务和作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六节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观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四节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节 冲突规范
第二节 系属公式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查明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编 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第七章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第十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国有化问题
第十二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第三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国际保理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法律冲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三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
第五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四编 区际私法
第十八章 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
节 区际法律冲突
第二节 区际私法
第三节 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
第十九章 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节 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中国港、澳、台之间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参考文献
章 国际私法概论
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任务和作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六节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观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四节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节 冲突规范
第二节 系属公式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查明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编 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第七章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第十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国有化问题
第十二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第三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国际保理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法律冲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三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
第五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四编 区际私法
第十八章 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
节 区际法律冲突
第二节 区际私法
第三节 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
第十九章 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节 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中国港、澳、台之间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世界上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更、终止涉及中国的国际民事关系,这些关系的构成因素中都有一个以上的外国因素,涉及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需要特殊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就是国际私法。本章着重阐明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国际私法的渊源、基本原则、性质和国际私法学体系等,使读者了解何为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内容、任务和作用。
关键术语
国际私法 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规范 法律冲突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渊源的“二重性” 国际私法条约 国际私法惯例 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的体系
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调整对象不同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根据。调整对象是指部门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和范围
1.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
国际民事关系又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 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中具有外国因素,如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国家或国际组织,民事关系双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客体(标的物)位于国外,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此外,对一国来说,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国际民事关系是随着国际经贸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并在一国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是确立国际私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但如何确定某种民事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其为国际民事关系,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许多具体问题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一国两个当事人在国外签订而在国内履行的合同;两个外国人在外国签订的合同影响了内国的重大利益;对于我国境内的两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间的再合资、再合作经营、并购或其他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理论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同属一国的两个法人来说,不应再认为含有外国因素;另一种意见认为,外商独资企业虽为该国法人,如与内资企业合资或并购,仍应视为含有外国因素,这就出现了在法律调整上适用内国法还是国际私法的问题。
此外,应说明的是,本教材中采用国际民事关系的概念,它是指国际民事社会关系,不应理解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事关系的范围
国际民事关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各类国际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人身非财产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监护关系等;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包括外国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司法和仲裁管辖权关系、诉讼和仲裁程序关系、司法协助关系等。由于各国民法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民商分立,有的国家民商合一,有的国家把一些行政关系也归入民事关系中,因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但总体上讲,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外国人、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司法与仲裁程序及司法协助等问题。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特点
国际民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2)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3)超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4)具有外国因素,即构成国际民事关系诸要素的主体、客体及使该种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等之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或全部是外国因素但该国享有诉讼或仲裁管辖权,或对该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民事关系。
(三)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
1.两者相同之处
(1)都是民事关系,法律性质相同;(2)一些制度和规则相同,如物权、所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的基本含义相同。
2.两者不同之处
(1)国际民事关系是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广义民事关系;而国内民事关系只具有国内性,其范围大小,各国规定不同;(2)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或规范的出发点和贯彻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原则与平等互利原则;国内民事关系则不必以主权原则为主要原则,而以平等原则为主;(3)在发生争议时,国际民事关系的争议可能在内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在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按内国法或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处理;国内民事关系的争议,只在内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内国法处理。因有这些不同,作为国际法中一个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本教材采用国际民事关系的概念,而不采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是指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有多大。对此,尽管意见不一,但对于下列三类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的意见则是一致的: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之所以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是用来解决国际民事交往中有关国家间民事立法不同时适用何国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核心问题是要解决适用何国法的问题,冲突规范就是用来解决在发生法律冲突时适用何国法问题的,故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或法律选择规范(choice-of-law rules),它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本体部分、独有的规范,其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冲突规范;各国国际私法典和国际私法条约的主要内容也都是冲突规范。英美的国际私法即被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conflicts law)。在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收养法、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相应规定了冲突规范。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共52条,主要是冲突规范。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因为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产生国际民事关系(对一个国家来说即为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的前提,是国际私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这类规范属于规定外国人(外国自然人、法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即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通常由所在地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一般是实体规范。在中国,宪法、国籍法、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相应规定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同时,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贸易 关系协定、工业技术合作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和其他一系列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中,也都规定了相互给予对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三)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之所以包括在国际私法规范之内,是因为它们是保护外国人正当合法权利和利益所必需的,否则,即使赋予了外国人以民事权利,若得不到司法诉讼和仲裁保护,外国人的实体权利也就难以落实。这类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其任务在于解决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诉讼和仲裁程序及程序法冲突问题,尤其是用来解决国际司法管辖权和国际司法协助问题。这类规范一般在各国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或专门立法中规定。在中国,它是国际私法规范中条文多的规范,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中,相应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范和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范。
综上,本教材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三类规范组成: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目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及的一般就是这三类规范,当然,还应包括国际私法的总则性规定。在中国,民法通则、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相应规定国际私法的总则性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章规定了“一般规定”,共10条。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问题,无论国内外至今都存在不同意见。在中国,除了上述由三类规范组成的意见外,还有:(1)主张三类规范再加统一实体法规范;(2)主张三类规范加统一实体法规范,再加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3)主张只有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一类,或只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冲突规范两类规范等意见。在国外,从各国的传统和学者的主张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国际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德国主张国际私法只有冲突规范;法国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住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及冲突规范;等等。总之,各国传统和学者主张的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范围大小不同。
关键术语
国际私法 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规范 法律冲突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渊源的“二重性” 国际私法条约 国际私法惯例 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的体系
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调整对象不同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根据。调整对象是指部门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和范围
1.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
国际民事关系又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 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中具有外国因素,如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国家或国际组织,民事关系双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客体(标的物)位于国外,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此外,对一国来说,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国际民事关系是随着国际经贸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并在一国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是确立国际私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但如何确定某种民事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其为国际民事关系,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许多具体问题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一国两个当事人在国外签订而在国内履行的合同;两个外国人在外国签订的合同影响了内国的重大利益;对于我国境内的两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间的再合资、再合作经营、并购或其他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理论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同属一国的两个法人来说,不应再认为含有外国因素;另一种意见认为,外商独资企业虽为该国法人,如与内资企业合资或并购,仍应视为含有外国因素,这就出现了在法律调整上适用内国法还是国际私法的问题。
此外,应说明的是,本教材中采用国际民事关系的概念,它是指国际民事社会关系,不应理解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事关系的范围
国际民事关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各类国际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人身非财产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监护关系等;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包括外国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司法和仲裁管辖权关系、诉讼和仲裁程序关系、司法协助关系等。由于各国民法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民商分立,有的国家民商合一,有的国家把一些行政关系也归入民事关系中,因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但总体上讲,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外国人、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司法与仲裁程序及司法协助等问题。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特点
国际民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2)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3)超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4)具有外国因素,即构成国际民事关系诸要素的主体、客体及使该种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等之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或全部是外国因素但该国享有诉讼或仲裁管辖权,或对该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民事关系。
(三)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
1.两者相同之处
(1)都是民事关系,法律性质相同;(2)一些制度和规则相同,如物权、所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的基本含义相同。
2.两者不同之处
(1)国际民事关系是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广义民事关系;而国内民事关系只具有国内性,其范围大小,各国规定不同;(2)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或规范的出发点和贯彻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原则与平等互利原则;国内民事关系则不必以主权原则为主要原则,而以平等原则为主;(3)在发生争议时,国际民事关系的争议可能在内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在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按内国法或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处理;国内民事关系的争议,只在内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内国法处理。因有这些不同,作为国际法中一个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本教材采用国际民事关系的概念,而不采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是指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有多大。对此,尽管意见不一,但对于下列三类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的意见则是一致的: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之所以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是用来解决国际民事交往中有关国家间民事立法不同时适用何国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核心问题是要解决适用何国法的问题,冲突规范就是用来解决在发生法律冲突时适用何国法问题的,故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或法律选择规范(choice-of-law rules),它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本体部分、独有的规范,其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冲突规范;各国国际私法典和国际私法条约的主要内容也都是冲突规范。英美的国际私法即被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conflicts law)。在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收养法、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相应规定了冲突规范。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共52条,主要是冲突规范。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因为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产生国际民事关系(对一个国家来说即为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的前提,是国际私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这类规范属于规定外国人(外国自然人、法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即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通常由所在地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一般是实体规范。在中国,宪法、国籍法、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相应规定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同时,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贸易 关系协定、工业技术合作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和其他一系列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中,也都规定了相互给予对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三)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之所以包括在国际私法规范之内,是因为它们是保护外国人正当合法权利和利益所必需的,否则,即使赋予了外国人以民事权利,若得不到司法诉讼和仲裁保护,外国人的实体权利也就难以落实。这类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其任务在于解决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诉讼和仲裁程序及程序法冲突问题,尤其是用来解决国际司法管辖权和国际司法协助问题。这类规范一般在各国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或专门立法中规定。在中国,它是国际私法规范中条文多的规范,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中,相应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范和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范。
综上,本教材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三类规范组成: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目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及的一般就是这三类规范,当然,还应包括国际私法的总则性规定。在中国,民法通则、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相应规定国际私法的总则性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章规定了“一般规定”,共10条。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问题,无论国内外至今都存在不同意见。在中国,除了上述由三类规范组成的意见外,还有:(1)主张三类规范再加统一实体法规范;(2)主张三类规范加统一实体法规范,再加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3)主张只有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一类,或只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冲突规范两类规范等意见。在国外,从各国的传统和学者的主张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国际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德国主张国际私法只有冲突规范;法国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住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及冲突规范;等等。总之,各国传统和学者主张的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范围大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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