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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0589
《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中译者序
序文
致法兰西和纳瓦拉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
绪论
章 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法律
一、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战争的定义与“战争”一词的起源
三、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行为规则,并被分为“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和“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四、权利体系依其道德属性分为“充分的权利”和“不充分的权利”
五、充分的权利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分为权力、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
六、法律权利还可以分为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
七、什么是不充分的权利
八、对等正义和选择正义难以用几何和算术的比例加以区别,后者不只与公共财产有关,前者也不只与私人财产有关
九、法律被定义为一种规则,并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
十、自然法的定义和它与其他法律及并非可以恰当地称为自然法的事物的区别
十一、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或者人类特有的本能不构成另一种类型的法律
十二、用什么方法证明自然法的存在
十三、意志法分为人的意志法和神的意志法
十四、人定法分为国内法、效力范围小于国内法的法律和效力范围大于国内法的法律,即万国法;有关解释和证明
十五、神法分为普遍性的神法和某一特定民族的神法
十六、非生而为犹太人者不受《希伯来律法》的约束
十七、基督教徒应当以什么方式学习《希伯来律法》以及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第二章 论战争的合法性
一、各方观点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二、历史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三、普遍共识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四、有证据证明战争不违反万国法
五、有证据证明在《福音书律法》时代之前,战争不违反神意法;兼答反对意见
六、对战争是否违反《福音书律法》问题的初步考察
七、从《圣经》中得出的战争不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
八、回应从《圣经》中得出的肯定战争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
九、对早期基督教徒关于战争合法性的共识的考察
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
一、公战和私战的划分
二、根据自然法,在法庭建立后也并非所有私战都是不允许的;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说明
三、即使根据《福音书律法》,私战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许可的;
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四、正式公战和非正式公战的区别
五、不具有主权权力的公共官员依其权力进行的战争是否属于公战与什么情况下属于公战
六、国家权力的内容是什么
七、什么是主权
八、拒绝主权在民的观点和对有关论点的回应
九、反驳国王和人民互相服从的论点
十、准确理解正确观点的注意事项之一:区分类似词语的不同含义
十一、注意事项之二:区分权利和拥有权利的形式
十二、国王有时掌握着的主权权力并可以转让它
十三、在某些情況下,国王并不拥有的主权权力
十四、在某些情况下,下一级管理者拥有的权力并有权转让其领地
十五、上述区别因各个王国任命摄政者的不同形式而得到强化
十六、主权甚至不会受自然法或者神法范围之外的承诺的限制
十七、主权有时会依据主观意愿或能力划分为不同的部分
十八、将国王希望其行为非经某种公民代表会议批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视为对主权的划分是错误的
十九、其他关于主权划分的错误观点
二十、混合主权的真实事例
二十一、受不平等同盟关系约束者可以被授予主权及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二十二、纳贡者可以拥有主权
二十三、受封建法拘束者可以拥有主权
二十四、主权权利和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别及事例
第四章 以下犯上的战争
一、问题陈述.
二、不允许犯上作乱是自然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三、《希伯来律法》不允许犯上作乱
四、《福音书律法》更不允许犯上作乱;《圣经》中提供了有关证据
五、早期基督教徒的习惯不允许犯上作乱
六、根据学者论点和《圣经》反驳允许下级官员反抗掌握主权者的观点
七、在和无法避免的必要情况下是否允许反抗的观点
八、应当承认自由民族的人民对掌握主要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
九、应当承认对放弃主权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应当承认对转让王国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但仅限于防止转让的发生
十一、应当承认对公开宣布与整个民族为敌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二、应当承认对因违反授权法而失去王位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三、应当承认对只拥有部分主权权力但企图取得不属于他的其他权力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四、应当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了反抗自由的人民对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五、人民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篡夺主权权力的僭主
十六、根据依然存在的战争权,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七、根据既存法律,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八、根据拥有主权权力者的命令,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九、反抗僭主应当限于上述情形的原因
二十、当行使主权的权利存在争议时,私人不应当自行作出决定
第五章 谁可以合法地进行战争
一、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一:当事人为自身利益而进行战争
二、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二:代理人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战争
三、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三:依附者、仆人和臣民为主人或统治者利益而进行战争
四、根据自然法,不得禁止任何人进行战争
6.第四个论据对我同样重要。如果剥夺了国王施行死刑和使用武力保护公民不受匪徒和强盗袭扰的权利,必然会导致犯罪的猖獗和邪恶的盛行,因为即使在有正式组成的法庭正常运作的情况下,邪恶势力都很难得到遏制。因此,如果基督旨在创造这样一种闻所未闻的没有死刑、没有战争的社会,那么,毫无疑问,他会用直接和明确的语言制定规则,要求任何人不得作出死刑判决,任何人不得携带武器。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他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而被一些人认为有这种效果的基督的教义,它们要么非常笼统,要么含糊不清。正义和一般常识告诉我们,对于笼统的表述应当做限制性解释;对于含糊的表述应当做善意的解释;甚至为了避免出现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用语的一般用法和严格意义。
7.第五个论据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耶路撒冷城被摧毁以及犹太人的国家形式被消灭而且没有希望重建之前,有关司法审判的《摩西律法》已经停止发生效力。除了像我们前面讲到的它可能随着耶路撒冷的毁灭一起消失之外,《摩西律法》并没有规定它的有效期;耶稣基督及其使徒们也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它。相反,使徒保罗说,任命大祭司是为了能够依据《摩西律法》进行审判(《圣经·新约》“使徒行传”[xxiii.3])。基督本人在介绍他的教义时也曾经指出,他的到来不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而是要成全它(《圣经·新约》“马太福音”[v.17])。
基督对有关宗教仪式的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他以自己指明的事物的完美形式充实了原先模糊的框架。但是,如果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基督的降临废除了有关司法审判的《摩西律法》,它是如何延续下来的呢?如果说只要犹太人的国家存在,《摩西律法》的义务就会存在,那么,即使在犹太人皈依基督教以后,倘若他们被治安官召集,他们同样不能逃避服务,而且他们有义务像摩西命令的那样接受审判。
8.在认真考察以上所有论点之后,我没有发现丝毫的证据可以说明,一个正直的人在聆听了耶稣基督的言论之后会形成与我不同的观点。我承认这个事实,即在基督降临之前,有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实施这些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惩罚,甚至无碍心灵的纯洁。我们在这里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讨论。但是,基督不允许接受他的教义的人也这样做,如抛弃犯罪的妻子和在法庭上要求对伤害过自己的人实行对等报复。不过,虽然基督的教义和原来被许可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但是,它们并没有根本的冲突。因为一个人不抛弃犯罪的妻子或者放弃要求对等报复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相反,他所做的正是法律非常希望出现的结果。另一方面,与此有很大区别的是,在法律不是允许而是命令一位法官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惩罚的情况下,倘若他没有履行这种职责,他本人在上帝面前就是有罪的。假如基督禁止法官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惩罚,他的命令就是完全违反法律的,也就是说,他废除了法律。
9.第六个论据来自百夫长哥尼流的事例。哥尼流领受了圣灵,这是他皈依基督的不容置疑的象征,而且他受使徒彼得的洗礼成为一名基督教徒。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他放弃了军职,也没有看到彼得告诫他说他有义务放弃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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