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3205707
内容简介
《国际海事条约汇编(第4卷)(汉、英对照)》收集海洋环境保护条约,采用中英文对照,是国内首次出版的海事条约大全。
目 录
一、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经1962年和1969年修正)
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三、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的规定
议定书Ⅱ:仲裁
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
附录Ⅰ 油类名单
附录Ⅱ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格式
附录Ⅲ 《油类记录簿》格式
附则I 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
附录1 关于船长小于150米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指南
附录2 对第13E条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
附录3 化学品液货船装运货油时的等效要求
附录4 小直径管线至总管阀门的连接
附录5 控制舷外排放的分流系统设计、安装和操作技术条件
附录6 近海平台排放
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三、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的规定
议定书Ⅱ:仲裁
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
附录Ⅰ 油类名单
附录Ⅱ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格式
附录Ⅲ 《油类记录簿》格式
附则I 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
附录1 关于船长小于150米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指南
附录2 对第13E条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
附录3 化学品液货船装运货油时的等效要求
附录4 小直径管线至总管阀门的连接
附录5 控制舷外排放的分流系统设计、安装和操作技术条件
附录6 近海平台排放
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录I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导则
附录Ⅱ 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 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Ⅳ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货物记录簿
附录V 证书格式(《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
经同意的附则Ⅱ统一解释文本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经修正的附则Ⅲ草案
附录 鉴别包装有害物质的导则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录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1973)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73/78防污公约1992年(附则I)修正案
四、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五、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六、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倾废公约)
1.1978年(争端)修正案
2.1978年(焚烧)修正案
3.1980年(物质名单)修正案
4.1989年修正案
七、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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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1.除油船以外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禁止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除外:
(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瞬间排油率不得超过每海里60公升;
(3)排放的混合物含油量应少于lOppm;
(4)离陆地尽量远处排放。
2.适用于本公约的油船禁止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除外:
(1)油船正在航行途中;
(2)瞬间排油率不得超过每海里60公升;
(3)在一个压载航次中排放总油量不得超过载油总容量的1/15000;
(4)油船离近陆地50海里以上。
3.本条第2款不适用于:
(1)从货油舱排放压舱水,该货油舱自后一次载货后已清除了任何废液,若在晴朗天气从一艘静止的油船向平静清洁水域排放时,水面应没有可见的油迹;或
(2)从机舱舱底污水井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第三条不适用于:
1.为保证船舶安全,防止船或货受损,或在海上救助人命,从而由船上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2.因船舶受损或无法避免的渗漏,以致船上逸出油类或含油混合物,而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渗漏后已采取各种合理防护措施以防止与减少这种逸漏。
……
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1.除油船以外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禁止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除外:
(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瞬间排油率不得超过每海里60公升;
(3)排放的混合物含油量应少于lOppm;
(4)离陆地尽量远处排放。
2.适用于本公约的油船禁止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除外:
(1)油船正在航行途中;
(2)瞬间排油率不得超过每海里60公升;
(3)在一个压载航次中排放总油量不得超过载油总容量的1/15000;
(4)油船离近陆地50海里以上。
3.本条第2款不适用于:
(1)从货油舱排放压舱水,该货油舱自后一次载货后已清除了任何废液,若在晴朗天气从一艘静止的油船向平静清洁水域排放时,水面应没有可见的油迹;或
(2)从机舱舱底污水井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第三条不适用于:
1.为保证船舶安全,防止船或货受损,或在海上救助人命,从而由船上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2.因船舶受损或无法避免的渗漏,以致船上逸出油类或含油混合物,而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渗漏后已采取各种合理防护措施以防止与减少这种逸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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