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3207800
部分海上货物运输
1.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修正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1968年议定书
3.修正(经1968年议定书修正的)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1979年议定书
4.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5.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6.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7.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8.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9.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0.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第二部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11.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12.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13.修正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第三部分船舶碰撞
14.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5.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16.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第四部分海难救助
17.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
18.修正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的1967年议定书
19.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20.1938年统一对水上飞机的海难援助和救助及由水上飞机施救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第五部分共同海损
21.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22.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VI的1990年修正案
第六部分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23.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24.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1979年议定书
25.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第七部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26.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7.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28.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29.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30.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31.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第八部分核损害民事责任
32.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
33.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第九部分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
34.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35.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36.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第十部分船舶扣押
37.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3.除已就本条第1款所允许的事项在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保留外:
(a)提单是其上所载货物由承运人接管的初步证据,或者,如签发“已装船”提单,则是由承运人将提单所列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而且,
(b)如果提单已经转让至包括善意地信赖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行事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4.如果提单未按第15条第1款第(k)项规定载明运费,或者未以其他方式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由收货人支付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则该提单便是运费或此种滞期费不是由收货人支付的初步证据。但是,当提单已被转让至包括善意地信赖未作此种记载的提单而行事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第17条托运人的保证
1.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就其为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标志、件包数、重量及数量的准确性,向承运人作出保证。托运人须就由于此种事项之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给予承运人赔偿。即使托运人已转让提单,托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取得此种赔偿的权利,并不能限制其根据海上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责任。
2.托运人为就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未对由托运人提供以载入提单的事项或货物的外表状况作出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而据以给予承运人赔偿的任何保函或协议,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3.除非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意图对包括信赖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而不将本条第2款所述保留载入,此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未予列入的保留是关于由托运人提供以载入提单的事项,承运人便无权根据本条第1款向托运人要求赔偿。
4.在本条第3款所述意图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对包括信赖其所发提单中所载货物情况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受任何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不能享受本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度的利益。
第18条提单以外的单证
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交运的货物,这种单证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该单证中所载货物由承运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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