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46565丛书名: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
概 述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述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前 言
绪 论
章 TRIPS 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版权与有关权
第三章 商标与地理标志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及拓扑图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执法
第七章 TRIPS 的后四个部分
公约译文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版权和邻接权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评述部分
章 《伯尔尼公约》()
第二章 《伯尔尼公约》()
公约译文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评述部分
章 《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章 《世界版权公约》()
第三章 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作品的优惠
公约译文
《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评述部分
节 《罗马公约》()
第二节 《罗马公约》()
公约译文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评述部分
节 《录音制品公约》()
第二节 《录音制品公约》()
公约译文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
《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维也纳协定》
节 《印刷字体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第二节 《印刷字体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卫星公约》
节 《卫星公约》()
第二节 《卫星公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评述部分
公约译文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解决计算机系统用于利用作品或创作作品引起的版权问题的建议》
《在电缆传播的节目中保护作者、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的注释
原则》
我国与基本公约之外的版权公约可能发生的关系
工业产权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国际技术转让法》及其他有关技术转让的国际惯例
《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注册条约》
《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商标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
地区性国际公约
欧共体——欧盟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班吉协定》
非洲工业产权组织的《哈拉雷议定书》
《中美洲工业产权协定》
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中的工业产权条例
经互会国家的《莱比锡协定》
外国法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法 国
西 班 牙
瑞 典
日 本
新 加 坡
澳大利亚
苏 联
东 欧
学术索引
郑成思先生引人注目的贡献之一,是他对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外国法的翻译和介绍,这应该是早期他在专业领域的主要工作。在不长的几年时间里,他几乎逐条阅读、翻译并研究了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中不仅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等重要公约,还包括非洲的《班吉协定》《哈拉雷协定》、南美洲的《安迪斯协定》、早期的经互会组织的《莱比锡协定》这样不太受关注的公约。不仅如此,先生终生保持着对这些公约后续发展的关注,并在自己的著作中及时更新。在先生数量庞大且包罗万象的著述中,有五本书可说是其在国际公约领域的主要成就,值得向读者重点推荐,也是本卷国际公约部分的主要收录来源。部知识产权体系性著作《知识产权法通论》(1986 年)中,对美、英、德、法、日、苏联这些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同时期出版的论文集《知识产权法若干问题》(1985 年)中,收录了他这段时间撰写的研究外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许多文章。这些文章,连同后来撰写的一些研究外国制度的文献,都收录在本卷的外国法部分。《国际公约与外国法卷》部分的编辑体例,与文集的其他部分有所不同。本部分以公约性质和名称、国别编排,而未采取其他部分的以著述形式和论文编排体例,这主要是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公约译文,也附在该公约的相关著述之后。先生原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国际法室工作,初接触知识产权是因其杰出的英语水平,被委以翻译一些从国际知识产权会议中带回的资料,这些资料是当时急需加入国际体系的我国迫切需要了解的。正是缘于对这些材料的艰难翻译,郑成思先生萌发了对知识产权这种当时国人非常陌生的学科的兴趣。可以说,先生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始于对国际公约和外国法的翻译和研究,后来才逐渐转向对于知识产权一般性问题的研究上来的。这样的研究路径,意味着先生的学问从一开始,且自始至终,都是一种为国家利益服务,面对现实问题、实用主义的研究范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学科诸多与众不同且意味深长的现象。先生的研究兴趣和关注点,具有明显的前瞻性,而这种前瞻性缘于先生对国际公约新发展的关注。以TRIPS 协议为例,早在我国“入世”近十年前,先生就早早觉察到“乌拉圭回合”将知产议题纳入WTO 框架的新形势,并马上开始深入研究,拿出了翔实且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当决策者开始考虑“入世”时,对其中的知识产权这个WTO 中的新问题,已经心中有数。先生治学,从来都是以问题导向、即通过关注国际前沿领域的发展,以及我国立法的需要、司法的疑难问题、实业的需要等等,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从另一方面看,先生很少进行抽象概念和理论的探讨。这种治学方式,倒是暗合了胡适先生提出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主张,也体现了一种英美式的“实用主义”研究偏好。正是因为这种研究思路,先生总是能够及时地了解实务部门和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并迅速深入研究,拿出解决方案,客观上成为立法机构、司法机关、甚至很多新型的企业的可以依靠、值得信任的支持者和求助对象,这是他所以产生一般学者难以达到的巨大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原因。作为一名深谙国际规则的学者,先生还表现出明显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的情怀,这可能是他那一代学人的共同意识。在他的心中,虽然全球联结越来越紧密,相互交流变得越来越重要,但主权和民族利益仍是决定对一切制度的态度的基本出发点,不能脱离民族利益抽象讨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正是因此,先生始终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在晚年,他明确表示支持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的倡议,因为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处于劣势,而传统知识、遗传资源这些客体,是发展中国家蕴含丰富、可以拿来与发达国家进行抗衡和谈判的砝码。然而,先生的民族情怀是建立在理性和长远的考虑之上。在他后的论著中,面对“入世”后越来越热闹的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高,从而要求“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先生却一再呼吁我国一定要坚持留在国际体系,我国的问题绝不能靠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或“退出”世贸组织等高标准保护体系来解决,因为时代已经改变,新的时代是以经济全球化、技术领先进行国际合作的时代,20 世纪40 年代的美国或20 世纪60 年代的日本那种通过压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使本国获得一段自由发展时间的做法,在新的时代不但无法实现,而且会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自我淘汰”。先生特别对所谓“盗版有助于发展我国经济”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说:“我认为恰恰相反:盗版直接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盗版者的非法收入, 绝没有上缴国家以用来发展经济;而且对这一大笔非法收入是无法去收税的。从这里漏掉的税款,对国家就是个不小的损失。第二, 盗版活动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仅仅以软件盗版为例,它是我国自己的软件产业发展不起来的直接原因”。“对音像制品、图书等的盗版如果不给予有力打击,结果也是一样”。这番话,是当时已身患重病的先生,对我国当权者和理论界、实务界后一次提醒。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