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14562丛书名: 世纪人文系列丛书,世纪文库
1.法治社会基本养料,法律类西学基本经典。哈贝马斯学术劲敌、德国社会学领袖尼克拉斯?卢曼代表作,德国本土四次再版,影响欧美学界30年,首度中译。
2.专业译者几经打磨,翻译参考德、英不同版本。沉甸甸、全干货,告别老生常谈、刷新世界观的法律进化史。
《法社会学》是卢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对其前期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系统总结。该书于1985年被翻译成英文,并成为卢曼进入英语学术圈的敲门砖。
在本书中,卢曼在批评传统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基础上,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在系统理论和现象学的工作框架下,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结构,细致分析了法律与社会复杂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间相互衍生的关系,为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运作描绘了一副生动活泼的图景。
作为观察者的法哲学和法律社会学(代译序)
第二版序言
导 言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经典起源
第二章 法律的发展:以社会理论为基础
2.1复杂性、偶在性和期望的期望
2.2认知期望和规范期望
2.3失望处理
2.4制度化
2.5期望脉络的同一化
2.6作为一致性一般化的法律
2.7法律和物理暴力
2.8结构和越轨行为
第三章 作为社会结构的法律
3.1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3.2古代法
3.3前现代高级文明的法律
3.4法律的实证化
第四章 实证法
4.1实证的概念与功能
4.2法律的分出和特定化
4.3条件程式化
4.4决定生成程序的分化
4.5结构变化
4.6实证性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4.7正当性
4.8实证法的执行
4.9控制
第五章 通过实证法的社会变化
5.1可控的社会变化的条件
5.2类型结构
5.3全球社会的法律问题
5.4法律、时间和计划
结论 法律系统与法律理论
附录 第一版结论:法律理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选摘)
索引
译后记
《法社会学》严谨发展了法律的系统化一般理论,其视野广度可与韦伯、古尔维奇、涂尔干的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相媲美。
——《英国犯罪学杂志》
在卢曼的社会理论中,我们能够感受到理论抽象性与经验感受力之间的奇异张力。
——托依布纳(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
《法社会学》是一本从法律社会学视角介绍一般社会理论的****著作。
——施蒂希韦(比勒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作为20世纪社会理论界的一颗巨星,卢曼以其辉煌作品的灿烂光芒,照耀着整个20世纪下半叶西方当代社会理论的发展进程。他极其执着地以其独特的风格撰写的大量著作,为研究和了解我们自己现在所生活的世界和社会,提供了一个最新和“另类”的理论典范。
——高宣扬(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海外名师”)
标志性的法社会学著作应当由精通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标志性人物来完成。马克思和韦伯之后具备这样条件的大师应当说寥若晨星。法学出身又师从帕森斯的卢曼恰好具备这种百年一遇的天才卓识。将法律系统置于全社会的背景之下,以极具原创性的社会学框架观察法律现象,这部被卢曼冶炼为其代表作之一的作品,面世近半个世纪以来,逐渐成为同时影响着两大学科的新经典。
——宾凯 赵春燕(本书译者)
《法社会学》严谨发展了法律的系统化一般理论,其视野广度可与涂尔干、古尔维奇、韦伯的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相媲美。
——《英国犯罪学杂志》
在卢曼的社会理论中,我们能够感受到理论抽象性与经验感受力之间的奇异张力。
——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托依布纳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经典起源
自从19世纪后半叶出现了社会学后,我们才有可能谈论法社会学。这并非一个草率的观察,而体现了一种术语严格性。社会学为法律研究打上了科学旨趣的烙印,这明显不同于老欧洲关于社会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传统认识。
古典学术传统把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理解得更为具体些,从18世纪步入19世纪后,这种学术传统衰落了,随之诞生了社会学。在古典学术传统中,法律已经以人际关系的形式存在着,具有恒定的性质,与社会亲密关系(友谊)和等级关系(支配)一起,不可或缺地与其他正式的社会生活领域交织在一起。正是因为法律的这种自然真实的内容(dernatürlich-wahrenVorzeichnung),政治制度中才有可能形成具体的自由?——而不是相反,即与法律相关的恣意抽象的自由。在自然法思想中,人类社会的生活聚集看上去呈现的不是一种充满了恣意内容的抽象的规范性应然,也不是呈现为功能上不可或缺的各种规范,而是一套具有确定内容的规范,其宣称似乎具有自然的起源和真理性。当这种传统思想把社会构想为一种法律关系、甚至是一份契约时,它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妥。然而,那些认可法律秩序的功能性和必要性的法社会学家则不会再这样想像法律。这就是社会学与传统思想拉开距离的地方。处于自然法末期的理性法,在“契约”概念的帮助下,已经为法律的社会学解释的到来铺平了道路。在此,人变成了抽象主体,契约变成了一个使人类生活的社会维度成为可能的范畴,偶在性(Kontingenz;contingent)存在于每一种契约形式中。人类关系的偶在性虽然还是以法律的形式被思考,却是以抽象激进的方式出现,在此基础上,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存在。因此,这不是返回到对个人信念的具体的法律约束形式,而是把契约这个主题扩展为社会的化简机制,而社会其实就是一种社会系统。这样,迈向社会学之路的曙光就在眼前。
与自然法相比,在社会学看来,社会与法律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可隔断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更为抽象,给变化留下了空间。社会学也能接受每个社会都有一套法律秩序的论点,但是,却不认为存在着某些在所有社会都同样有效的法律规范。在历史的和比较的人种志研究中,包括19世纪的那些研究,在其视野所及的地方,看不到什么恒久不变的规范,最多不过是存在着一些抽象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非常空洞。因此,法律虽说是必要的,但是在其运行中,却是一种偶在的社会建构。正是这种偶在性,这种在不同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相对性,成为了法社会学的研究主题。
这似乎只是一种定性描述,或者说是对老欧洲思想浮光掠影的抽象扫视。然而,在这种抽象描述中,自然法被取代,摆脱了普遍有效的法律规范这种迷思,一种更为超脱地对待法律的视角因而脱颖而出。社会的存在不再是奠基于某些规范的有效性,而是,法律和社会必须被看成是全然属于经验研究的变量,这些变量以某种方式发生着相互作用。为了不含偏见地决定哪些社会应该拥有哪类法律,必然要抛弃所有社会都命中注定只能接受某种特定类型法律的假设。因此,社会学不再受到社会生活自身的规范取向的束缚,或者说被迫共享社会生活的规范取向,不再到更为高级的规范或无可置疑的原则那里寻找能够证明社会生活有效性的理由。就如涂尔干反讽性揭示的那样,正是以此方式,社会学发现的并非是某些社会的道德实在,而是道德学家们构想道德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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