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1689
《互联网规制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共分六个章节,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适用于互联网规制中,并探寻以下问题:互联网规制是否构成贸易障碍;互联网规制构成何种贸易障碍;成员方是否可以援引例外条款对其互联网规制措施进行正当化。
缩略语表1
法律文件列表1
导 论1
章 互联网规制与国际贸易法的关联性34
节 互联网贸易自由与互联网规制的冲突与协调34
一、互联网贸易的兴起与国际贸易法的发展34
二、互联网贸易自由的非理性与互联网规制的必要性36
三、互联网规制的域外性效应与对互联网规制的再规制41
第二节 互联网规制与WTO协定的相关性问题47
第三节 WTO协定适用于互联网规制的“条约解释”问题51
一、文本主义条约解释观的修正:基于VCLT第31条的分析54
二、符合客观实践的条约解释工具:当代意义对当时意义的发展59
三、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协定的条件及其限制75
本章小结78
第二章 互联网规制形成的贸易障碍79
节 与互联网贸易相关的货物与服务的归类问题79
一、与互联网贸易相关的货物的可归类性80
二、与互联网相关的服务归类性95
三、对新兴互联网服务类型归类的实例分析113
第二节 货物与服务的自由贸易及其障碍116
一、GATT1994项下的货物贸易障碍117
二、GATS项下的服务贸易障碍124
本章小结147
第三章 互联网规制适用WTO一般例外条款分析148
节 一般例外条款文本及其理论争议149
一、一般例外条款文本概述149
二、关于措施的必要性与比例性的理论争鸣150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适用的争端解决实践153
一、关于合法性目标的确认154
二、关于贸易规制措施的必要性159
三、关于序言的要求166
第三节 一般例外条款对互联网规制的适用178
一、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可构成互联网规制措施的合法性目标179
二、互联网规制措施应通过必要性测试182
三、互联网规制措施应满足序言的要求184
本章小结187
第四章 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安全例外条款分析188
节 WTO框架下的安全事项189
一、WTO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机制性协调189
二、对WTO协定安全例外条款的梳理192
第二节 安全例外条款适用的理论与实践194
一、关于安全例外适用的理论争议195
二、安全例外条款适用的争端解决实践202
第三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条约法分析209
一、重要术语的惯常含义210
二、安全例外条款的语境215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目的与宗旨217
四、安全例外条款的补充性解释资料218
五、其他相关的解释性材料219
第四节 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实证分析221
一、网络安全可构成GATT1994第21条的“重要安全利益” 221
二、网络安全危险可构成GATT1994第21条的“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224
本章小结225
第五章 互联网规制适用TBT协定条款分析227
节 TBT协定的自由贸易义务及其例外条款228
一、TBT协定及其主要义务229
二、TBT协定的例外条款230
三、TBT协定与其他WTO协定的关系236
第二节 TBT协定例外情形适用的争端解决实践239
一、TBT协定的技术法规及合法的贸易限制239
二、TBT协定的国际标准及其无效性与不适当性249
第三节 互联网规制适用TBT协定例外情形分析254
一、TBT协定第2.2条义务与中国银行业安全可控措施255
二、TBT协定第2.4条义务与中国信息技术与产品标准化战略259
本章小结264
第六章 互联网规制的中国关切265
节 对中国互联网规制措施的争议265
一、关于规则层和物理层的争议266
二、关于内容层的争议267
第二节 对中国互联网规制的WTO合规性分析:以搜索引擎服务为例269
一、中国对服务贸易自由的承诺及其范围270
二、关于特定搜索引擎服务的归类275
三、WTO例外条款对中国互联网规制措施的适用性280
第三节 应对中国互联网规制措施的人权质疑288
一、中国并不承担ICCPR的积极性义务288
二、对特定搜索引擎阻拦不等同于对互联网的屏蔽289
三、其他国家的内容审查实践291
四、技术中性下的其他媒介的内容审查292
第四节 未来中国互联网规制的可行路径296
本章小结300
主要参考文献301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作为科学技术,互联网的影响早已超过电力、燃油机、蒸汽机等其他发明创造成果。在信息时代,一个开放的互联网对现代经济发展是的,封闭的信息系统将摧毁现代贸易和创新的可能性。虽然互联网技术在概念上是中性的,但是其可能被作为通讯的媒介对个人权利、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形成严峻的威胁。网络空间无法免除国家的主权管辖,而国家为保护网络时代的个人权利、集体权益与国家利益,其核心的互联网规制手段表现出明显的域外性。互联网规制措施会对自由贸易形成威胁。作为全球经济贸易规则基础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能够适用于互联网经济贸易活动,有鉴于此,本书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适用于互联网规制中,并探寻以下问题:互联网规制是否构成贸易障碍;互联网规制构成何种贸易障碍;成员方是否可以援引例外条款对其互联网规制措施进行正当化。在互联网时代,上述问题亟待阐明。本书总共分为六个章节,共计24万余字,具体如下:
导论部分首先提出本书的选题缘由,继而通过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认为目前国内外研究对互联网规制的贸易问题尚未得到全面的、系统的和深入的分析;其次,该部分对本书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并辨析;后提出研究思路,并确定本书的三大主要研究工具–条约法解释、案例法和跨学科方法。
章,互联网规制与国际贸易法的关联性。互联网自由原则内嵌于互联网技术中,其包括互联网商业自由和互联网通讯自由。互联网具有生产力,互联网贸易甚至成为众多贸易活动的主要形式。虽然互联网自由是原则,然而,自由的互联网贸易体系却并非总是安全的、有序的与理性的。实体空间面临的威胁也体现在网络空间中,甚至通过网络媒介,对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有鉴于此,对互联网的规制实属必要,从国际法层面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也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由此,与互联网贸易兴起相对应的WTO协定规则也逐渐适用于新兴贸易中。WTO协定规则可适用于互联网贸易的原因在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采用”发展的条约解释”的方法进行条约适用和解释。
第二章,互联网规制形成的贸易障碍。本章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互联网规制是否可构成WTO协定项下的贸易障碍,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贸易障碍。解决互联网规制的贸易规则的前提条件在于确定GATT1994、GATS等对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可适用性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由于GATT1994和GATS的不同规则,不同的归类事项也会导致不同的成员方权利和义务。在货物贸易领域,《信息技术协定》确定了成员方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自由贸易义务,在解释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将成员方义务适用于特定的新产品与融合产品。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多数对计算机服务、试听服务、电信服务等进行承诺,更进一步地,成员方也负有义务保障互联网作为交付媒介的自由。同时,数字产品也能被WTO协定多重调整。由此,WTO协定能够适用于互联网相关的货物与贸易。实践中,互联网规制可对货物与贸易形成障碍,主要表现是以非关税壁垒的形式,违反非歧视性义务与正当程序义务的方式得以实现。
第三章,互联网规制适用WTO一般例外条款分析。本章主要目的在于分析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例外可否将具有贸易限制效果的互联网规制措施正当化。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反复强调,对例外条款不应作过宽或过窄的解释。”例外条款”应在上下文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以惯常含义进行解释。实践中,针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争端解决机构确定了依次确认争议措施的合法目标、措施必要性和序言要求的分析方式。基于现实中的关切,在互联网语境中,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在互联网空间已然存在,并且网络空间存在边界,因此,对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的定义权应交予成员方。在互联网规制中,成员方的管理措施应具有必要性,在实现既定目标下,措施应尽可能具有较小的贸易限制性。同时,互联网规制措施的实施方式应满足非歧视和不构成变相贸易限制的要求。
第四章,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安全例外条款分析。本章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条约法的分析框架,确定安全例外对互联网规制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方法,主要涉及对安全例外的”自裁决”特征、”重要安全利益”概念与”国际关系紧急情况”概念的界定与阐明。具体而言,虽然安全例外条款规定了成员方可采纳”自认为的”重要安全利益与”自认为的”必要性,然而,在成员方的适用与解释过程中,善意原则应得到适用。根据条约法分析,网络安全可构成GATT1994第21条的”重要安全利益”,同时,网络安全威胁可构成GATT1994第21条的”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第五章,互联网规制适用TBT协定条款分析。本章节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TBT协定例外情形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方法。TBT协定规定了与GATT1994和GATS不同的例外规则,其被称为是”非典型的例外规则”。TBT协定的例外规则体现在第2.2条和第2.4条。具体而言,第2.2条规定技术法规对贸易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国家安全等合法目标的必要限度;第2.4条规定除非国际标准对实现合法目标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否则成员方应将国际标准作为国内法规的基础。在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借鉴了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适用的方式,对例外情形的认可表现为措施为保障合法目标的目的,并能通过必要性测试。虽然中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措施受到欧美国家的批评,其甚至被视为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然而,中国的互联网规制措施能够通过援引例外规则而正当化。
第六章,互联网规制的中国关切。实践中,西方政府和学者对中国互联网规制的批评声音不绝于耳,本部分深入分析西方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中国互联网规制的批评主要涉及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物理层、应用层与内容层的控制。内容层涉及内容审查制度。在中国内容审查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主要的责任,其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搜索引擎企业为主。然而,中国并未在GATS承诺减让表接受数据库处理服务的自由化承诺,更进一步地,中国还可以合法地援引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例外、安全例外对抗西方主张。在人权语境下,截至目前,中国并不承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积极性义务,同时,对特定搜索引擎企业的阻拦并不等同于对互联网媒介的屏蔽。更深层次地,几乎所有国家都进行内容审查,并且内容审查也同样适用于电报、卫星等信息传输方式。毋庸置疑,中国互联网规制并不违反WTO协定和人权协定。但必须指明的是,为适应新的贸易机会,我国应尽早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分层次的互联网规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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