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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国家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2018年版)

涵盖买卖合同,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房地产合同,借款、储蓄合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合同,合伙、联营、出资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附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书范本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1月 

ISBN: 9787509390412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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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国家法/宪法 SKU:5c239375421aa985877a2b59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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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412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1.文本权*,内容全面。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3.免费增补,动态更新。一次购买即免费增补再版修订内容,迅捷的“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发送新立法信息。

 

内容简介

  本次再版,对本书作出如下改进:一是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同时,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也均予以收录,保证了本书的时效性。二是适当删除了一些已失去普遍指导作用的法律文件。三是补充增加了一些*人民法院等发布的权*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  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2010年10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7日)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

  典型案例

  1.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二、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拍卖管理办法(节录)

  (2015年10月28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

  (2006年3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典型案例

  1.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章 一 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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