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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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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涵盖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全书的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免费增补本书下次修订时的电子版内容。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
(2017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2004年6月30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016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7年2月21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1年1月8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5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2日)
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3月15日)
典型案例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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