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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204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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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9月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就重点条文进行权威注释,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个司法解释,并就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条文进行了注释加工,此外还收录了公司法领域重要的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公司法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公司的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登记】
第七条【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第十五条【转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工会】
第十九条【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
实用核心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2014年2月20日)
条【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或事件的法律适用】
第二条【公司法的参照适用】
第三条【超过法定期限的诉讼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2014年2月20日)
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中的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
第五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审理中的调解】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
(2014年2月20日)
条【公司发起人界定】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第三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
第五条【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四)
(2017年8月25日)
条【决议不成立之诉】
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原告的资格】
第三条【决议瑕疵之诉的当事人】
第四条【违法或违反章程的决议的撤销】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节录)
(2014年2月7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2016年9月30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
实用附录
公司组织机构人数构成对照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修改后更方便了人们投资、更强调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
且在法定情形下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以及权利不得滥
用义务,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四、公司高管与职工
公司高管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如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高管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义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另外,《公司法》强调,董事会、监事会中依法应有职工代表的,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
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2017年,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解与适用
[公司的类别]
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如以信用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规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小型公司;以是否公开招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以公司支配关系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登记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理解与适用
公司是企业法人,这既是公司的法律地位,也是公司的基本特征。所谓企业,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凡追求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都属于企业的范畴,所以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所谓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指引
昆明某生物应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490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理解与适用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出资后,出资者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决定的。
典型案例指引
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45号)
案件适用要点: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没有完全予以否定,只是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仅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理解与适用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理解与适用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3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上述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述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17~24条、第46~56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
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
业执照。
理解与适用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58条
第八条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理解与适用
[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19条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
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
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赋予公司经营一定的灵活性,承认公司形式间可以依法转化。但是,注意必须符合变更后公司形式的法定条件。变更前后的公司仍是一个市场主体,只是换了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所以前后公司之间是承继者和被承继者的关系,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因为变更而消灭,而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理解与适用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注意,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影响。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理解与适用
所谓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常被称作“公司的宪法”。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构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典型案例指引
某建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
案件适用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无须举证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理解与适用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就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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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时候买的 有必要屯一本方便学习公司法
sunny04050… –
除了法律条文,本书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作为一本公司法的入门级实用手册还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