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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81010丛书名: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业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
一、
武汉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1
二、
李某与合肥市第某某中学劳动争议案5
三、
马某松与河北RH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8
四、
张某文、宋某华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铁路局
西昌车务段工伤认定案14
五、
荣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龙某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3
第二章患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28
一、
金沙县安洛乡XA煤矿与安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8
二、
王某保与LD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34
三、
重庆市TJ装卸有限公司与朱某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37
第三章视同构成工伤的几种情形42
一、
北京TM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唐某银等人劳动争议案42
二、
韩某、韩某某与阜新市YS服务公司彩色摄影扩印总店工伤保险待遇
纠纷案46
三、
黑龙江LM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某奎劳动争议纠纷案49
四、
赵某华与山东省惠民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案52
第四章员工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受伤58
一、
胡某、徐某萍与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58[1]工伤纠纷案例与实务目录◆◆二、
杭州天亿家居广场KLS家具商行与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62
三、 YQ数控机器(苏州)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张某印劳动争议案65
第五章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因工负伤71
一、
崔某龙与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71
二、
李某梅与广州市某区某镇中心卫生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案74
三、
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QJ水力发电站与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局
履行法定职责案80
第六章从事非本职工作时受伤83
一、
安平县YD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诉讼案83
二、
淮南市DF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诉讼案85
三、
杨某里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行政确认纠纷案90
第七章劳动者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伤95
一、
青岛GK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行政诉讼案95
二、
代某伟、肖某香与余某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100
三、
文某淇与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105
第八章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因公受伤115
一、
汪某军与毕节市某种畜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115
二、
山西省HCS国有林管理局与杨某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119
三、
枣阳市YD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与马某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123
第九章涉及非法用工情形发生工伤129
一、
安某国与王某苹、史某果非法用工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129
二、
贾某素与王某建、张某宁、曹某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133
三、
文山市某米线加工店诉黄某明劳动合同纠纷案138
第十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发生工伤143
一、 广州市ND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曾某生案143
二、
济南DF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
行政确认案148
三、
韩某克与山东省LW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152
参考文献166附录167
A工伤保险条例167
B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78
C工伤认定办法191
D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4
E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6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代丛书总序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此大背景下,我们筹划编写了这套《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希望能够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法律案例的提炼与分析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编写法律案例书籍,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但是,如何编写出与已有同类书籍相比更具鲜明特色,既能满足法律教学、法律实践需要,又具有普法实用价值的案例书籍,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本丛书的编写,便是接受此种挑战的一个尝试。我们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以期达到编写目的。现在,各位编写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就要陆续面世了。在此,作为丛书的总主编,和各位读者说几句感言。
本丛书的编写、组稿工作,既充满了艰辛,也时有喜悦。凡是有过论文或书稿写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要品评作品的优劣得失往往比较容易,但是,要自己动手写出像样的文章或书籍,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时间、精力等自不必说,痛苦的恐怕是写作过程中遇到瓶颈时精神上的煎熬。本丛书的作者们大多有过这种炼狱般的经历。但是,在丛书出版之际,作者们无不感受到了收获的喜悦,仿佛看到新生儿呱呱坠地一般。
作为丛书的总主编,我们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组织编写队伍,确定各书主题,制定编写规范。我们知道,编写人员的选择,是本丛书质量和效益的关键。考虑到本丛书所应具有的权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我们要求编写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本丛书的主要目标读者群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等。
因为读者群比较广泛,而且读者阅读本丛书的目的可能不同,所以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者特别注意案例事实的陈述、法律术语的选择、风险防范方案的针对性等,尽可能让每位读者均能有所收获;语言尽量精练而不晦涩,希望学法者、用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都能够从中受益。
本丛书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编写队伍专业。丛书各分册的编写成员由公检法工作人员、法律学会研究人员、法律院校教授讲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多年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且由权威的顾问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队伍进行把关,确保了丛书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二,案例典型真实。本丛书的案例主要改编自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真实案例,经过精挑细选,去除冗余、留其精要,使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实用参考价值,能给读者带来直观有效的法律实践借鉴指导。
第三,讲解客观简洁。本丛书针对各案例的分析讲解,力求焦点明确、观点客观、语言简洁,注重举一反三地引导,以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框架为逻辑线索,针对每个部门法中的各个部分设置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对策建议等内容,充分体现现实与法律的结合。
第四,内容实时性强。本丛书特别注重案例与法律的时效性,新近的案例紧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细致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读者掌握现行法律并加以运用的能力。
第五,紧扣现实生活。本丛书特别关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了解现实中法律的实际运用情况,为读者提供“假如我碰到了这样的法律问题,我可以怎么办”“今后我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等有益的启示。
本丛书所涉及的法律部门非常广泛,对编写者的要求也非常高。我们虽精益求精,但博大精深的法学、浩瀚无边的法律领域,加上编写本丛书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还是给编写者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们衷心希望读者们能够对本丛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未来的修订工作更有成效,也为我国的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熊建新彭丁带
2014年11月[1]工伤纠纷案例与实务丛书总序◆◆人力资源属于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的群体,承担和促进着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是当前主要法律依据和规范,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行政部门提供指导意见,以指导工伤案件发生后劳动者如何操作才能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指导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清楚此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如何进行工伤保险程序。让发生工伤的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准确操作,合法保障自己利益。
工伤纠纷虽共同努力减少其发生但又不可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遇到工伤纠纷应该怎么办?是从查找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手?还是看看以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繁杂难懂的法律条文,环环相扣的法律程序等,都成为解决问题的极大障碍。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遇到工伤法律纠纷时,清晰、明了地知道如何自助解决法律纠纷。本书选取解决工伤纠纷常见的国家法律规定,与近些年典型案例相结合,将工伤纠纷所涉及的类型细分为十章,并提炼了每章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解答。它的亮点就在于注重解决工伤常见纠纷的实务特色,其内容紧密围绕容易产生的工伤具体纠纷,按照性质加以区分归类,并择取比较新颖和颇具代表性的现实案例,运用相关法规和理论对其展开评析,提高大家对工伤常见纠纷的认识水平,增强大家运用法律规则分析和处理复杂纠纷的能力。本书具有相当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指导性,不但可作为处理工伤常见纠纷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考用书,同时可作为广大劳动者、法人等其他社会组织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规范读本。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陈春兰、郭阳生、陈瑶、宋欣、孙永超、温敏婷、郑悦、值海娟、程离离、朱军平、左春源等也参与了部分编写工作。
当然,本书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著者
被告唐某银、李某兰系唐某新父母,被告李某英系唐某新之妻,被告唐某颖系唐某新之女。2007年5月18日,唐某新与TM公司签订了起止时间为2007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至2016年5月17日。劳动合同约定唐某新担任驾驶员工作。2014年6月30日,唐某新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TM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支付唐某新妻子李某英20 000元,李某英出具了收到TM公司慰问金20 000元的收条,2014年7月5日,TM公司又支付唐某新丧葬费20 000元。此后,TM公司职工为唐某新亲属捐款8380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了唐某新补助丧葬费5000元、丧葬救济费9360元。根据《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某新受益人李某英支付赔偿款80 000元。TM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应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中扣除,被告认为TM公司支付的40 000元中,丧葬费20 000元,同意扣除,另20 000元属于慰问金,不同意扣除,捐款属于赠与,其他费用并非TM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不同意扣除。2014年8月15日,唐某新之妻李某英向北京市密云县2015年11月,密云县变更为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密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唐某新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于半小时内死亡应视同为工伤。2014年10月9日,密云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某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视同工伤。TM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12月31日对密云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密云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2015年8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TM公司的诉讼请求。TM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5年11月23日,被告唐某银、李某兰、李某英、唐某颖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TM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 100元、丧葬补助金28 0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0 893.4元。2015年1月15日,密云仲裁委作出裁决: ①TM公司支付唐某银、李某兰、李某英、唐某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 100元。②TM公司支付唐某银、李某兰、李某英、唐某颖丧葬补助金差额8032元。③TM公司支付唐某颖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供养唐某颖的亲属抚恤金21 267元,其余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支付。④驳回唐某银、李某兰、李某英、唐某颖的其他仲裁请求。唐某银、李某兰、李某英、唐某颖认可仲裁裁决,TM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1]工伤纠纷案例与实务第三章视同构成工伤的几种情形◆◆原告起诉要求①仲裁裁决查明“密云人社局认定唐某新在2014年6月30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类型为因公死亡”是错误的,密云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②原告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唐某新2007年5月至2014年6月交费记录显示,唐某新已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应向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唐某新的视同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缴纳社保原因是唐某新在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且自己声明不需要原告缴纳,原告对未缴纳工伤保险没有责任,不应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责任转嫁给原告。唐某新参加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社会保险,客观上造成原告无法为唐某新缴纳社会保险,不应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转嫁给原告。③原告已支付的金额和被告已享受的金额应该做相应扣减。2014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 000元,应从丧葬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中扣除;原告领导和职工已向被告支付8380元,应从供养亲属抚恤金中扣除。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给唐某新的丧葬费5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9360元,因共同基于企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发生,不应重复享受,应从工亡补助金中扣除80 000元。仲裁裁决以417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唐某颖供养亲属抚恤金有误,应按唐某新2012年和2013年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综上,密云仲裁委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数额计算有误,请求判决原告: ①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 100元。②无需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差额8032元。③无需支付被告唐某颖供养亲属抚恤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密云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差额、供养唐某颖的亲属抚恤金没有问题。唐某新与原告是劳动合同关系,唐某新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构成工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唐某银、李某兰没有收入,应该享受亲属抚恤金。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判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TM公司除已支付的20 000万元外,再支付被告唐某银、李某兰、唐某颖、李某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9 100元。(2)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TM公司除已支付的20 000元外,再支付被告唐某银、李某兰、唐某颖、李某英丧葬补助费差额8032元。(3)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TM公司支付被告唐某颖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供养亲属抚恤金27 525元;自2016年5月起,原告TM公司按月支付被告唐某颖供养亲属抚恤金1251.14元,至唐某颖满18周岁止。(4) 驳回原告TM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TM公司负担。判决理由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14年6月30日,唐某新在为TM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经密云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TM公司应对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TM公司未为唐某新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工伤保险项目规定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主张被告应先向社保基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TM公司职工给付的捐款,不属于TM公司的工伤赔偿款,TM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丧葬救济费,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某新受益人李某英支付赔偿款为TM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故TM公司主张上述费用应从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中扣除,法院不予支持。TM公司已支付的40 000元,应从TM公司应支付的丧葬费及工伤待遇款项中扣除。案例评析(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必须满足3个条件: ①突发疾病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②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③必须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2) 2014年6月30日,唐某新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半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3个条件。故,密云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某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视同工伤,该认定准确无误,原告TM公司应对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3)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TM公司未为唐某新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工伤保险项目规定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4) TM公司职工给付的捐款,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TM公司的工伤赔偿款,且TM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丧葬救济费,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某新受益人李某英支付赔偿款,为TM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故法院不支持TM公司主张上述费用应从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中扣除。二、 韩某、韩某某与阜新市YS服务公司彩色摄影扩印总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号: (2016)辽0902民初1033号案情简介及诉辩主张原告: 韩某 原告: 韩某某被告: 阜新市YS服务公司彩色摄影扩印总店(以下简称YS公司彩扩总店)
YS公司彩扩总店于2004年6月9日组建了YS公司彩扩总店新华乐凯扩印部,地址为海州区某某街新华5号,负责人张某某,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隶属YS公司彩扩总店。2006年11月6日9时50分,张某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被送到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6年11月8日9时31分死亡,直接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脑出血,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2天。张某某去世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始终未予解决。2015年11月12日,YS公司彩扩总店作出了处理意见,全文如下: “YS公司彩扩总店职工张某某(已故),她的家属想要获取其丧葬费一事。经YS公司彩扩总店领导班子开会调查结果如下: 张某某于2006年11月在其承包新华乐凯扩印部期间突发脑出血去世,企业按照未退休人员企业负担丧葬费的规定,按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给予13个月的工资。2005年的社平工资是698.08元,一共是9075元。因企业当时无力支付,YS公司彩扩总店领导决定挂入企业应付科目,等企业经济好转再给予解决。2015年11月12日YS公司彩扩总店领导班子开会研究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如果张某某家属对上面的调查结果没有意见,YS公司彩扩总店将一次性给予解决。单位: 阜新市YS服务公司彩色摄影扩印总店(公章)2015.11.12。”2016年3月30日原告韩某向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2016)不字第013号。原告因对该决定不服,于2016年6月12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韩某、韩某某与张某某分别系夫妻、母女关系。张某某生前供养人崔某某(1931年6月21日出生),系张某某母亲,2009年4月29日去世。崔某某生前有7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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