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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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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德肖维茨,被誉为“美国当代*成功的辩护律师”的德肖维茨在本书中记录了他曾代理的*富有争议、影响面颇大的十几起案件,将案件的故事背景和诉讼过程进行了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叙述和描写。书中不乏曲折跌宕的案情发展、纯熟的辩护技巧、精彩的辩护场景和令人意想不到的诉讼结局。每个引人入胜的案件犹如一部好莱坞大片在读者脑海中上映。
作者代理案件注重办案技巧,强调以理取胜,坚持“以攻代守”的策略,认为“*好的辩护”就是“进攻”!书中对此进行了着重描写。
导言
部 被证明无辜之前是有罪的——有罪推定
第1章 波洛公园区的关系网——童年生活
第2章 “不管怎么说,反正枪击一具尸体不是谋杀。人只能死一次。”
第3章 “你愿意为纽约卑鄙的人辩护吗?”——伯纳德·博格曼案
第二部 破坏和平
第4章 为色情电影辩护及与原教旨主义者和女权主义分子之争——“深喉”案及宪法修正案
第5章 我的暑假生活——科德角海滩的裸体浴者及环境保护纠纷
第6章 宪法修正案及越南战争——斯坦福大学布鲁斯·富兰克林教授案及中央情报局内幕揭发者案
第7章 犹太人劫机未遂案与夏兰斯基案
第8章 以对簿公堂相威胁是精神不正常或犯罪吗?——变化多端的法官案及范威公园警察案
第9章 因父亲的罪孽而被判死刑
第三部 为正义抵制非正义
第10章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埃德蒙·罗斯纳诉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案
第11章 为辩护人辩护
导言
默然沉静的阴谋掩蔽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真面目。大部分圈内人——律师和法官都金口不开。大部分圈外人——法学教授和记者并不真正了解情况。大概没有哪个圈外人能真正接近这个制度的日常运作,然后如实地评判它。
有些圈内人保持缄默是因为他们有利害关系,不便揭露法律界的深层黑幕。另外一些人唯恐会遭报复打击。确实,法律从业人员的家规不主张律师公开抨击他们“同行的兄弟”,却鼓励他们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职业的荣光”。同样重要的是,圈内人互相之间已有默契,他们应该只在圈内讨论而不应公开批判。
这种二分现象——圈内人讳莫如深,圈外人想说却说不清——已经起到剥夺公众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真情的作用。在本书中我将打碎这种二分现象。虽说我是一个法学教授,我已经在美国所有各级法院打了10多年官司。我因为不靠打官司吃饭,所以就比大部分以出庭诉讼为业的律师顾虑少。因为我主张我的学生用真诚坦率的精神去领悟法律,我就不能对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欺骗、伪善保持沉默。
在走上法律生涯的头几年我曾是个圈外人。我对这个制度的了解只限于阅读全国裁判殿堂的论述,从社会一小部分精英才有缘读书的那所学校里感受到的角度看问题。从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我有幸在两位美国历出类拔萃、尚的法官麾下从事,他们就是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戴维?贝兹隆(DavidBazelon)和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ArthurGoldberg)。
我开始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书时是一个天真的理想主义者,带着对这个司法制度的如水深情——对法官的公正深信不疑,对检察官的诚信毫无保留,对辩护律师的献身精神心向神往。如果不是在1972年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我大概会一直保持这种观点并向我的学生灌输。当时有一个犹太人保卫同盟成员被控参与制造炸弹,导致一个无辜的少女死亡,这个人碰巧是我少年时代在布鲁克林波洛公园区朝夕相见的邻居。这个人当时找不到一个“真正”的律师,就向“那个当了法律教授的孩子”求救。就是办这个案子时体会到的错综复杂幽深莫测的经历教育了我,使我看到了一个没有任何一本法律教科书涉及的、在任何一所法学院也从来不讲授的世界。这使我踏上炼狱的征途,它是一场活生生的法学教育,我现在把这些故事写到书里去。
在这场奥德赛史诗般的征伐中,我目睹了一些令人愤愤不平的事实,这些东西本不是我们司法制度理论中的一部分。我知道虽然有所谓宪法上的“无罪推定”,但绝大部分刑事被告事实上确实犯有他们被指控的罪行。我的委托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当然也有一些是无辜的。然而,无论他们被判徒刑或是无罪开释,都和他们是否有罪几乎无关。
1.以攻代守
我的一些委托人胜诉的原因是由于政府人员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在为刑事被告,特别是有罪的刑事被告辩护时,你经常需要采取以攻代守的方式来对付政府美国政府所属司法部亦为国家检察机关,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编者注——你得把政府置于被告的地位让它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在法律上就和体育比赛一样,好的辩护就是主动进攻。这便是本书书名的由来。
本书中描写了我受理的许多案子,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被指控了各种罪名,包括那些被控犯有难以想象的罪行,如大屠杀。也有一些被告,他们的行为根本不能被指控为犯罪,如在一部色情电影中担任角色。
为有罪的被告辩护的律师不只我一人,大部分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主要干的就是这种事情。像佩里?梅森佩里?梅森(PerryMason)是美国作家加德纳(ErleStanleyGardner)在1933年开始写的系列小说中的律师兼侦探形象,能出奇制胜。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曾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风靡一时,久演不衰。这个律师为形形色色的有罪被告辩护,百战百胜。——译者注那样英勇无畏拯救无辜、洗清冤屈的卫道者只是电视剧中虚构的形象,现实生活中并无其事。偶然也会有无辜的被告受到审判,但能够认定的则微乎其微。这些无辜的人甚至还有被处决的情况。这些案例虽说不可低估,却不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日常处理的情况。自称只为无辜被告辩护的律师不是夸张隐瞒,就是有意把自己的业务限制在少数客户之中。
而我主要靠在法学院教书生活,就有一点儿余地挑选自己的委托人。我如果愿意,可以只受理我认为是无辜或人品正直的被告的案子,然而我执意不肯这么做。我挑选案子不考虑被告是否真有罪的问题,也不看我本人对他个人印象好坏,我也不考虑打赢官司把握大小。我想在书中向读者解释为什么我认为替有罪的且胜诉机会渺茫的被告辩护是一种挑战,真心诚意地把它当作律师的天职。
我尽量选择富挑战、困难、有代表性并开创先例的案子。由于法院和律师协会施加的压力对我作用不大,我也感到有义务去受理别的律师不敢接手的案子。我在这本书里解释为何我总是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辩护律师针锋相对。我还喜欢承办一些提出新的法律论点的案子,以便日后拿到课堂里去讨论,我尽量把法庭里的唇舌之战与课堂里的讨论结合起来。在第二章,我讲到一个谋杀案,正是我的学生帮我找到解决错综复杂法律问题的良策从而打赢了那场官司。
2.胜负在此一举——上诉辩护律师
我主要是从事上诉辩护(尽管不是如此),所以我从事的工作与委托人生死攸关。被告(和他的一审辩护律师)一般都是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之后跑来找我,而且常常是在上诉被驳回之后。他们要求我争取联邦法院复查的机会,或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些委托人都是在万不得已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来找我,他们在法律上可为之处已渺茫,只想孤注一掷。我有一个在牢狱中的委托人,他在所有的上诉程序都告失败之后,给我寄来一张他画的漫画,尽管已身陷囹圄,他的幽默感丝毫不减。漫画上有两个带手铐脚镣的罪犯爬上墙想逃出这所防守严密的监狱。其中一个囚犯对另一个耳语道:“听好,我的越狱计划是……”这幅漫画就挂在我办公室里,无时无刻地提醒我这些委托人的绝境。
只要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就只有一个信念——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不管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观念既非也不是昙花一现的冲动。一位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在1820年曾说:“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
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因为这类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我不敢说真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作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做所为感到后悔,就像一个医生不该为医治一个康复后去杀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个道理。
3.认定和推翻原结论
这本书谈到十几个我代理的有争议富戏剧性的案子。很多律师写书只写自己如何胜诉,我和他们不一样,我有意地谈了几个败诉的案子。我当然不愿输,但这几场官司对我,对法律的发展,对我的委托人来说,意义绝不逊于胜诉的案子。
我讲的故事大部分是刑事案件,但也有一些关于民权问题的,它们属于非刑事案件:国立公园管理局声称由于环境保护的原因关闭科德角(CapeCod)的天体浴场;斯坦福大学解雇一位激进的教授;中央情报局对前工作人员弗兰克?斯奈普提起诉讼;一位法官判决一位年轻妇女进精神病院,因为她要控告精神病医生。这些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都逼使一个单枪匹马的小市民与庞大的机构决战,诸如国家的检察官、大学或官僚机构。
4.没有人需要正义
有一个古老故事,讲一个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立刻给他的委托人打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立即火速回电:“立即上诉。”这个故事揭示了我们法律制度的真相——没有人想要正义。“胜诉”是大部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目的”,就像职业运动员获得冠军一样。刑事被告和他们的律师当然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是尽可能短的刑期。
检察官似乎应该对正义感兴趣——司法部墙上高悬的箴言宣称“只要实现了正义就是对政府的褒奖。”可是在现实中,许多检察官颠倒这句箴言,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只要政府胜诉就是实现了正义。检察官想赢得官司,尤其当一个有罪的被告极力想借政府“技术上”的非法行为而逃脱时。在这类案子中,按法律规定应释放被告。正像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大法官所说:“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虽说检察官都曾信誓旦旦地宣誓要照此办理,他们仍然在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极力想认定被告有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所追求的不是正义,他们和极力想逃脱的罪犯一样,只想要一件事——胜诉。
我在书中还说明为什么大部分检察官(还有辩护律师)像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的投手一样讲究输赢的比率。他们这种关切正是认罪协商(pleabargain)广泛使用的原因:这样,检察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可以在各自的职业记录上多一次“胜利”——有时只是民众输了,但是没人会为民众记录胜败。我认为认罪协商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破坏性,不利于实现正义的制度之一。
那好,你可能以为至少法官对正义是感兴趣的,他们对任何一个案子的结果都没有利害关系。要是事情是这样就好了!大部分法官对正义不感兴趣,他们也不例外,有着自己的小算盘——很多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是执法体制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他们打心眼里希望罪犯能被认定有罪并关进监狱。甚至在依法需要释放被告时许多法官也会在他们的合法权限内(有时也会超出权限)去设法认定他们认为罪该入狱的人有罪。法官们也关心这个司法制度的运作效率,他们不希望法庭议程上出现积案造成“交通堵塞”。重要的是,他们不希望上级法院推翻他们的判决。在本书里我们会看到,有时法官为了维持“他们的”有罪判决而走多远。他们把上级法院推翻原判看作是个人的羞辱,事业上的失败,即使推翻原判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
5.黑色的法官袍,白色的谎言
我在本书中对法官有不少不敢恭维的看法,不管他们是一级的治安长官还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我尽量用同样尖锐直率的态度去评价裁判我的委托人胜诉的法官,就像对裁判我们败诉的法官一样,但有时也可能对那些给我们作出有利判决的法官手下留情些。)确实,我曾经想把本书书名叫做“黑色的法官袍,白色的谎言”,那会是个很恰当的书名,因为撒谎、歪曲及其他有意的欺骗行为是法官们的通病。在我20年律师执业经历中,在所有刑事司法制度的参与者中,令我失望的就是法官。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和许多人一样,对这些黑袍加身的法官们抱有极大的敬意和期望,把他们当作司法正义的化身。我一开始执业时曾天真地以为其他法官都像我曾有幸为之工作过的那两位法官一样,以真挚坦诚之心对待法律,以敏感同情之心关怀人们的宪法权利,但我大失所望。我发现在许多法袍之下掩盖的是腐败无能、偏听偏信、慵懒卑劣的灵魂,再加上普遍的愚蠢。我也看到了无私奉献、勤奋工作、诚实而富有同情心的法官——可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法官起码应该具备的品质啊!如果我过分强调了司法人员的消极一面,那是因为这比积极的一面更值得注意,更因为它正在侵害着美国司法制度廉洁公正的肌体。由于大部分律师都过分渲染积极的一面,所以我就更需要强调消极的一面。律师行业以外的人也有权利了解我们司法制度的“全部真相”,而不仅仅是法律界在庆祝宪法日时夸耀的那一部分。
6.大致上公平合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致上公允的正义。
尽管欺骗现象风行一时,我认识到美国刑法体制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很少有无辜的被告被认定有罪,当然也有一些有罪的人被释放,有不少罪犯未得到起诉。可这是一个主张“宁可错放十个罪犯也不误判一个无辜”的司法制度需付出的代价。枉法行为大部分并非来自判决的结果,而是出于程序之间。
对美国刑法制度的评价大都有一种非褒即贬的倾向。赞扬者认为这种体制出于诚信公平合理,处理结果清楚明确;反对者抱怨说这种体制既腐败又不公,不能得到准确合理的结果。我在本书中想说明此中牵涉到更为复杂的问题,即好坏都很难有一种清楚的界限和标准。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但它并非彻头彻尾的谬误——监狱里关的人犯极少有无辜的冤鬼。它也不能被称作是一个镇压性的制度——在美国,现在人们享有的言论自由、写作自由,结社自由和辩护的自由比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历史上和现实中曾有过的都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里已经有足够的自由和足够的司法正义了,这些都有待改进。但与历史上别的时期,与别的国家相比,就可以更好地看出我们所处的实际地位怎么样了。
尽管这个刑法制度是腐败而不公正的,但它仍能作出大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判决,我们仍然享有这些自由的原因应归功于这个制度主张对立双方进行论争的法定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我在书中说明,为什么我坚信为这些有罪而为人唾弃的人辩护,甚至让一些确实有罪的人不受惩罚是我们为自由而付出的小小代价。想想看,如果美国的制度变成有罪的人、众所不齿的人,或至少是在有权有势的人看来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受辩护的权利,你又作何感想!
7.“所述句句皆实”
在法庭上作证前所作的宣誓词中有“(所言)当系据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减”,这种规定只是对证人实行。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都不用宣誓。实际上他们也不能发这种誓,老实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不说出”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并没有什么夸大其词的。
被告辩护律师,特别是在为确实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用一切合法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对被告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证据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该证据带有偏见,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他不仅应当反对而且必须反对法庭认可该证据,尽管该证据是完全真实的。在第十一章我描述了各种不同被告辩护律师的行为,有些人的作为远远超出律师应起的作用,有些人则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委托人的利益之上。
虽说检察官负比被告辩护律师更加责无旁贷地去讲出“全部事实”的责任,可他们也经常不这么做,起码是不让公众知道。然而,除去这些偶而有必要扣押部分事实的情况外,本书还披露了检察官的不正当行为,甚至是赤裸裸的欺骗,这在某些城市已经成为那里行事的道门。这些官员高高在上,信誓旦旦地保证声张正义,却不以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有什么不妥之处。他们诡称这是一种民事不服从的形式,是对更高的法律境界的信仰来为自己开脱。美国的司法制度已经到了依赖“白色的谎言”的地步。第十章讲了一个令人痛心的故事,告诉我们纽约市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美国公认出色的检察机构——是如何试图掩盖警察罗伯特?鲁齐案件的,这个人把他的故事写进了一本名叫《城市之王》(PrinceoftheCity)的书,并且拍了一部同名电影。
这本书里谈到的案例也刻画了那些出类拔萃的法官们是如何歪曲案卷内容和法庭记录,硬把政府证人的谎言当真话,无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论据,颠倒案件的是非。这种法官的欺骗行为很可能是从普通法制度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法中传下来的。歪曲案卷内容和法庭记录有时可能是法官用于认定被告有罪,又不至开创恶劣判例遗患无穷的出路。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大法官曾评论说:“复杂的案例,如那些臭名昭著的案子,经常导致恶劣法律的产生。”有些法官极力想避开这个窘境,他们就在案卷和事实上做手脚,这样保证把一个恶名昭彰的罪犯绳之以法,又不至于开创一个危险的司法先例被后人滥用到并非那么恶毒的被告身上去。这样的司法上的戏法却常常被人誉为“司法政治手段”。
我近听到一个关于极受景仰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故事。这个故事披露了司法机构的不诚实行为已泛滥成灾。这位法官在一份认定被告有刑事犯罪的裁定书中写道,他已经阅读了全部审判记录,确信陪审团认定有罪的证据极为充分。另一位法官为此写了一份备忘录供这几位法官传阅,他在备忘录中对这位法官提出疑问:的那份审判记录在整个上诉期间一直锁在另一位法官办公室的资料柜里,从来没有动过,他怎么能说他读过了呢?前面这位法官当场出丑,决定把这段话从上诉法院裁决中删去。公众对这件不光彩的事毫不知晓,但这件事在知情人中间广为议论。这位法官仍然面不红心不跳地以他的正直被司法界所尊崇。我肯定会因透露此事而受到知情者的攻击。这件事不是那两位法官告诉我的,我是从该法院一个可靠的消息来源处打听到的。这个人亲眼看到了这些文件。
8.高级骗子
我比较喜欢用苛刻的态度批评有权威受尊崇的司法机构:如法院的那些权倾一时的法官;那些被人推崇备至充满溢美之辞的检察官办公室;那些负盛名、成功的被告辩护律师们。批评我们这个司法制度底层的腐败现象,比方说贿赂,哥儿们之间的沆瀣一气,或公开的枉法营私并不难。其他一些人站在更好的角度上观察这些痼疾已经写了不少。可我看到自己这个职业圈子里有那么一些功成名就之士都学着糊弄这些司法界层人士,因此获益并向他们的接班人传授此道,感到欲罢不能。
在这本书中,特别是在第十章里,我举例说明司法行业中有那么一些有名的人士就在这么干而竟然不受惩罚。我觉得我负有特别的使命去揭露这一小撮“高级骗子”的腐败本质,因为我在一所全国“精英”的法学院教书,我的学生们毕业后就会进入律师中有特权的那个阶层中去。作为那个社会精英圈子中的成员,成为各级法院法官的文书,检察官、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法官;他们不太容易向那些比较明显的腐败现象屈服,但他们一直受着那些“高级骗子”行为的诱惑。比方说,一个法院文书看到一位受人景仰的法官骗人,说他看过记录的全文时会怎么效仿他呢?一个刚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又会从《城市之王》案中的联邦检察官那里学到什么呢?高层次的欺骗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阴险的腐败现象,因为没有人认为这么干的人与行贿受贿的人一样可恶。
9.司法斗争的规则
我在出庭诉讼中,在写这本书中,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并摸索出一系列似乎主导当今美国司法实践的“规则”。大部分从事刑事诉讼的有关人员都懂得这些道理。虽说这些规则从未见诸正式文字,但是人们在现实中却照这些规矩办事。与所有的规则一样,这些规矩言简意赅,可它正是现行司法制度如何实际运转的一部分。以下是现有司法制度的几条重要规则:
条: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第二条:所有的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条规则。
第三条: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比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审判认定要容易;在某些情况下,不违反宪法就根本无法认定有罪的被告。
第四条:为了能将有罪被告治罪,许多警察都谎称没有违反宪法
第五条: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清楚第四条规则。
第六条: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
第七条:所有的法官都清楚规则六。
第八条: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装作相信他们的证词。
第九条:所有的上诉法院法官都知道第八条规则,但许多人都装作相信那些装作相信警察的一审法官。
第十条:即使被告申诉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完全属实,大部分法官也会对此置若罔闻。
第十一条:如果法官和检察官认为被告在被控犯罪(或与此密切相关的犯罪)中是无辜的,他们不会故意将该被告治罪。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对地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贩毒者、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不适用。
第十三条:没有一个人当真想要正义。
自由的后壁垒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后壁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独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力。(甚至连有钱有势的人,他们可能动员的力量,他们的经济力量与政府相比,也相形见绌,虽说富人与穷人相比有天壤之别。)
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看它如何对待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律师。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莎士比亚说过,“我们要做的件事,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
要想使被告辩护律师不能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责难他们为有罪之人辩护是否合适。那些鼓吹辩护律师应该把他们的委托人限制在无辜的被告上,或仅为某种类型的人或社会基层辩护,这样做实际上是为建立一种由政府决定谁有权受辩护、谁无权受辩护的制度大开方便之门。如果我们授予政府、授予律师、授予任何权力机关这种权力,就以为这独立自由的辩护制度开始走向死亡——这也是自由终结的开端。
在刑法制度中难于向公众解释清楚的就是那些为有罪辩护人辩护的律师所起的作用。我在1980年曾到中国去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咨询意见。大部分中国律师似乎都理解应该有一个独立自主不受干扰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可是很少有人认为,律师有必要为一个他已认识到有罪的委托人辩护。我经常碰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辩护?”我试着向他们解释,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专门训练——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些帮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该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对我来说,为有罪之人,为那些为人不齿之徒辩护有说服力的论据就是扪心自问一下与此相反的情况。那些阻拦或禁止为有罪人辩护的政府有什么资格在什么是司法正义上指手画脚呢?他们的制服比起我们的更腐败、更不公正,总的来说效率更低。温斯顿·丘吉尔以前关于民主的评论也许可以说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概括:“除了其他曾经试验过的方法外,它可能是坏的司法制度。”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有罪的人和为世人所不齿的人辩护的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人们会怀疑他们的动机,人们会以为他们忠于委托人利益甚于忠诚于社会正义;社会舆论会把他们委托人的不良行为和他们联系在一起。他们会被人当作唯恐天下不乱的宵小之徒,是滋事的牛虻。这些辩护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碴吊销他们的执照。
成功地给有罪被告辩护的律师永远也别指望有一天有人会为他们设立诺贝尔奖。确实,很少有为积极主动热情地给被告辩护的律师设立的褒奖或荣誉。
辩护律师对于也是鱼龙混杂,既有富献身精神积极进取的人,也有罪浅薄的见利忘义之徒。这个职业包含着两种的人,公众有时很难区分这两种人,路是为一个明显有罪的委托人辩护这个事实就可以使不少人得出该律师自己也好不了多少的结论,这是积极热情认真负责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职业上的困扰。
前任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ilx Frankfurter)曾说,他认为没有一个头衔能比“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更加荣耀了。
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彦逸希 –
不太喜欢美国人写的书,但是内容还可以,大陆法典和海洋判例法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中,也就是可能举证环节上还有点可以借鉴的意思
panda慈 –
大学在图书馆借的书,那时贪玩儿,没读完,工作之后又想看,其实主要是想回忆大学时的感觉
雅雅 –
司法制度的不同律师所起的作用也有很大的差异
当当用户10… –
作者记录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和经历,对于法律人而言是不可多得的好书,而且能感受到作者是个聪明实干有韧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