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393
着眼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从*基本的其中处置方式入手构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并对每一种处置方式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提炼和详细解析。
本书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基本的七种处置方式入手,即详细分析了核销、债务追偿、债务重组、资产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构建起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并对每一种处置方式中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提炼和详细解析,并辅之以图标、表格和案例解析。本书旨在为不良资产处置实务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引。
章银行业不良资产概述节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定义
第二节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
第三节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核销
二、债务追偿
三、债务重组
四、资产转让
五、资产收益权转让
六、债转股
七、资产证券化
第四节银行业不良资产市场的参与者
一、不良资产市场的划分
二、参与机构
第五节银行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历程
一、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阶段
二、商业化收购和处置转型阶段
三、全面商业化收购和处置时期
第六节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其中
民商事法律是主要执法依据
二、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成为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成为规范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不良资产法律体系的缺陷
第二章呆账核销一、呆账及呆账核销制度
二、我国呆账核销制度的特征
三、呆账核销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差异性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权对呆账进行核销
第三章债务追偿中的法律问题一、直接催收
二、诉讼追偿
三、委托第三方进行追偿
四、破产清算
第四章债务重组中的法律问题节债务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二节银行进行债务重组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银行抵债资产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抵债资产的范围
二、抵债资产未经过户,银行直接处置抵债资产的效力
三、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限
第五章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节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合同转让的几种情形
二、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受让人主体资格
一、受让方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
三、受让方为社会投资者
第三节《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一、债权禁止转让的一般情形
二、银行不能批量转让的债权
第五节额抵押债权的转让问题
第六节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公开转让
第七节债权转让的效力及通知方式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第八节公告催收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公告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三、关于“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的界定
四、实务中的相关判例
五、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能否发布报纸公告中断
诉讼时效
六、社会投资者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能否发布报纸公告中断诉
讼时效
第九节法院管辖的法律问题
一、法院管辖的确定原则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管辖法院的确定
三、社会投资者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法院管辖的问题
四、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不一致的问题
第十节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息求偿权问题
二、社会投资者利息求偿权问题
第十一节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的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计算方式
二、结息日对利息的影响
三、利息的外延
四、对院判决的看法
第十二节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一、《解释》出台前出现的问题
二、《解释》实施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三、《解释》与之前法律政策衔接问题
第十三节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性规定
二、特殊性规定
三、几个特殊的变更时间段
四、诉讼主体变更的程序
第六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节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禁止转让的资产
第三节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一、适用的资产范围
二、公告的形式
三、公告的期限
四、公告的内容
五、公告信息与资产处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式
一、“一人竞买”的问题
二、网络平台竞价方式
第五节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二、优先购买权设立的目的
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四、先购买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实务中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情况
第六节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第七节受让人对前手的可诉性问题
第八节限制追偿条款的效力
第九节关于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诉权
第十节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
一、合同无效的事由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七章向外资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特殊规定节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方式
一、直接受让不良资产
二、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节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范围以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内债变外债的备案和结汇问题
第四节境内担保变境外担保的问题
一、跨境担保的分类
二、跨境担保的登记备案问题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问题
第八章银行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一、债权及债权的权能
二、债权与债权收益权分离的可行性
三、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四、债权收益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不同
五、债权收益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六、债权收益权转让出现的理由
七、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常用方式
八、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监管
九、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实践
第九章市场化债转股节债转股的概念及类型
一、政策性债转股
二、商业性债转股
第二节债转股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企业
第四节市场化债转股转股债权的范围
第五节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
第六节市场化债转股价格
第七节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筹集
一、发行条件
二、申报核准机制
三、发行流通方式
四、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五、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八节市场化债转股的退出方式
第十章不良资产证券化节资产证券化概述及产品分类
一、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二、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三、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四、我国证券化产品的特殊分类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第四节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一、资产重组原理
二、风险隔离原理
三、信用增级原理
第五节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六节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三、印花税参考文献附录:银行业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后记
当下受追捧的行业莫过于银行不良资产行业,各路资金竞相涌入,呈现繁华之景。
2013年起江浙等长三角地区开始大规模出现不良资产,随后向内地省份开始蔓延。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资产率连续15个季度“双升”,不良资产余额从5265亿元增长到14939亿元,增幅达284%,不良资产率从096%增长到176%,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为174%,但不良资产余额继续上升至16538亿元,四年时间不良资产余额增长三倍。然而,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可能远比银监会公布数字更加严峻,根据高盛、波士顿等机构预测,我国商业银行潜在不良贷款率为8%~10%,不良资产余额在10万亿以上。
不良资产的爆发和持续增长,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2013年起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处于“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经济运行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地方债务增长过快、产能过剩、实体企业流动性紧张加剧、经营困难因素增多,在此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精准发力,提出推进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主要内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不良资产规模上升。未来几年,我国将进一步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过剩产能行业继续出清,供给侧改革继续深化,因此,我们预测不良资产未来几年不会迅速下降,还会维持一个相对高的规模,不良资产行业投资的热度将不会减退。
面对复杂的宏观环境,不良资产行业出现了新的特征。债务人以国有企业为主转变为民营企业为主,不良资产主要集中在产能过剩行业,且向上下游蔓延;在地域分布上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逐渐扩大;债权债务关系则更加复杂,甚至牵扯到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正规金融运作,在某些区域,联保现象明显,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则可能带来连锁反应,演变成区域性风险。这些都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恰当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对中国经济转型和未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与十几年前相比,如今的不良资产行业参与主体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已经不再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舞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成立四十余家,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今年下半年也会落地,以及各路民营资本持续涌入,市场参与者增加,市场更加活跃,竞争更为激烈。然而,不得不承认不良资产行业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不良资产市场仍处于培育发展阶段,行业发展尚不成熟,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法律法规方面,由于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的交易环节较多,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至今没有建立起较为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缺乏较为统一的理论认识和处理思路,各类法律适用问题尚无统一标准,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援引不同的法律法规,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判”等现象。
在此背景下,系统性、深入性研究银行业不良资产相关的法律问题更显重要,然而国内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法规研究的著作不多,更多的著作集中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处置不良资产的技术或是单独从民商事法的角度研究不良资产,针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与实务中相关案例结合起来研究就更为稀少。作者多年来一直关注不良资产行业的法律问题,作为不良资产行业的一线人员,在实务中接触了大量不良资产案例,多年的从业经验让我们更清晰的认识到该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工作中也接触到大量的民营投资者以及这个行业的新兵,他们对这个行业认识不足,难以建立起整个行业的法律框架。因此,作者写此书的目的就是希望我们认识并加以分析我国不良资产行业法律状况,对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所适用的现有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梳理,以便于不良资产行业从业者们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促进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规范化进程。
本书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的七种处置方式入手,即详细分析了核销、债务追偿、债务重组、资产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从而构建起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并对每一种处置方式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提炼和详细解析,由于就某一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往往较为零散,相应条款分布在不同文件中,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本书将分散的条款予以整理,集中分析,便于理清同一问题的前世今生。同时,有效衔接法学理论知识和具体法条,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案例融为一体,以诸多的实务操作透析不良资产行业的法律问题。本书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特殊问题,对于涉及民商法中的一般法律问题则较少涉及。
数载经验总结于此,谨以此书献给广大读者,期盼无论是从事多年不良资产行业的老兵或是刚刚接触不良资产行业的新兵,都能从中汲取所需,有所增益,同时希望在推动我国不良资产行业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一点作用。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不免出现纰漏和不足之处,还望得到批评和指正。目录0000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要点剖析与疑难解答
第五节银行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历程
银行业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相对年轻的行业,它的产生源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从1999年算起,至今不足20年,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阶段,从1999年至2003年底;中期的商业化收购和处置转型阶段,从2004年至2011年底;现阶段的全面商业化收购和处置阶段,从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并没有严格的时间划分和事件标志,在划分时仅是依据每个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点。
一、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阶段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金融体系冲击较大,金融体系比较脆弱,银行体系内不良资产问题比较突出,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率居高不下,据统计,当时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5%,为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难题,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1999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文),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由财政部作为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亿元,按照对口收购原则,信达从中国建设银行收购3730亿元资产,华融从中国工商银行收购4077亿元,长城从中国农业银行收购3458亿元,东方从中国银行收购2674亿元,共计13939亿元。收购资金来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向原剥离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其中人民银行发行5700亿的再贷款,金融债券8200亿元,期限为10年,利率225%。由于按账面价值收购,因此四大国有银行将近14万亿的不良贷款,转换成5700亿元现金和8200亿元可定期收到利息的债券,将不良资产转换成了优质资产,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下降约10个百分点。此次剥离实际上是国家对银行的注资行为,财政部对银行的不良资产买了单,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口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后,财政部即下文表示对金融债券提供偿还资金支持。2009年9月,在金融债券即将到期前,财政部发布通知,将金融债券期限延长至20年,并继续对债券本金及利息提供偿还支持。2010年,为了支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和股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整体改制方案,财政部成立共管基金,用于管理和偿还金融债券,金融债券不再列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共管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原剥离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在共管基金存续期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财政部拨入的其他资金。
收购13939亿元不良资产后,如何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是摆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前的新课题新任务,毫无先前经验,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开始阶段仍以逐户追偿为主,然而面对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再加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人员不多,逐户追偿的处置方式显得效率低下,难以满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回现”的要求。正在中国对不良资产处置一筹莫展之际,华尔街的金融大鳄瞄上了中国不良资产这个“金矿”,他们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绍外国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的同时,开始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同时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正式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不良资产的大门。2001年11月29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率先通过国际公开招标向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所罗门美邦、KTH基金等组成的投标团打包出售了四个资产包,账面价值共计108亿元人民币。之后,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又陆续将多个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外资投行。随着转让过程中一些不规范问题的出现,国家逐渐加强了外资参与不良资产行业的监管,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尾声,2005年左右外资机构逐渐退出中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2005年,外资机构共计收购了账面价值约5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是这一时期不良资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在大规模转让给外资机构的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在按照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2003 年被撤销,相关职能并入发改委、商务部 )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国家经贸委列入推荐实施债转股名单的580户国有企业进行政策性债转股,累计转股债权共计4000余亿元。
在政策性收购和处置阶段,国家给予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多政策优惠。2001年2月1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01〕7号)规定:资产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照工本费外,免予缴纳有关土地登记费和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抵押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抵押登记费、车辆检测费和过户费等。该通知已于2006年3月1日失效。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0号)规定:资产公司销售转让和租赁抵债资产,免缴增值税、营业税;不良债权产生的利息收入,免缴营业税;对抵债资产,免缴有关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缴印花税等。2001年10月25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涉及的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的诉讼费可以半费,适用期限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2006年人民法院又印发《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将第156号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2月28日。
这一阶段是我国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以政策性风险化解为主要任务,前期政策法规不到位,实务经验也较为缺乏,社会投资者参与较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
33010136 –
比较一般,大都是从各处收集资料的汇编,实际操作内客不多
小冉 –
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要点剖析与疑难解答,经验之谈,比较实用。
时光不在 –
内容基本不错,对初次接触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