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018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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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著名法学教授点评法律大事件,纵贯美国民主进程上下数百年
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提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
前言:美国联邦法院略论
1.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2.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3.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4.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5.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6.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7.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8.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9.总统大还是法院大?——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10.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1.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枪——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12.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13.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14.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5.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16.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17.“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贝克诉卡尔案(J962)
18.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9.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20.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21.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罗诉韦德案(1973)
22.“帝5E,总统”的自我弹劾——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23.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383)
24.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406)
25.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420)
26.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439)
27.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布什诉戈尔案(2000)(471)
28.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美国诉微软案(2001)(505)
网络资源和参考书目(531)
附录一: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大陆会议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555)
附录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559)
附录三: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任命、继承和任期表 (583)
附录四:刑事司法程序流程图(589)
附录五:美国联邦法院系统(590)
附录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巡回区(591)
附录七:美国联邦法院之、花絮和传统(592)
附录八:全书案例分类目录(598)
图片一、法院办公楼(601)
图片二、法院大法官“全家福”(602)
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603)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的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查尔斯·李(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法院。他们要求法院下达执行令,③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的总检察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弱的一个”。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法院向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划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法院的判决了。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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