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9495
本书不仅仅阐述了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还进一步尝试,使学生从一开始就能基本了解上述规定的意义,以及帮助他们按照很多源于实践的、非常具体的实例不断练习对这些规则的运用。本书在德国属于此领域内学生们*常用的教科书之一,并得到许多教授的推荐。
《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装帧设计独特,可拆卸护封取掉后,图书为锁线装订,侧面为艺术装订线。既具设计美感,又便于读者平摊阅读使用。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严谨著称于世,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但与此同时这也显著提高了入门的难度,尤其对于总则部分的学习,其抽象的概念、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式等均给初学者造成了很大障碍。本书是德国学生修读法律专业基础教科书之一,在德国广受欢迎。其所针对的是刚刚开始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因此书中包含大量的基础案例、案例解析概述以帮助初学者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除此之外,书中亦包含许多基本概念的概括性、生动的介绍和阐述等内容,以减轻初学者学习法律的难度。本书是希望初步了解德国民法的读者或者准备去德国进一步学习法律和立志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生不可多得的入门读物。
缩略表
文献目录及有关总论的教学参考书概览
章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和私法
(一)法律规范的划分
(二)民法与私法
二、《民法典》
三、总则在《民法典》和私法中的地位
四、《民法典》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二)实体和时间效力范围
第二节私法和政治体系
一、私法和工业社会
二、作为调整手段的私法
三、受体系约束的私法职能
(一)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
(二)社会主义民法
四、私法的保护功能
五、基本法下的私法
(一)自由—个人主义的价值基础和社会国家原则
(二)涉及私法的宪法规定
(三)宪法和私法的归类
(四)基本权利在私法中所谓的第三方作用
六、私法与经济制度
七、私法与欧洲法
(一)针对法律协调的欧盟法上的措施
(二)消费者保护
(三)欧洲民法典
第三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
一、私法自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合同自由
(一)内容
(二)合同和市场:法律政策的目标设定
三、合同自由的边界
(一)竞争法
(二)缔结自由、缔约强制和缔结禁止
1.缔约强制
2.私法中的反歧视规定
3.缔约禁止
(三)形成自由和内容控制
1.形成自由的界限和根据一般原则的内容控制
2.一般交易条件和格式合同
(四)形式自由和形式义务
第二章权利
第四节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与法律
二、权利、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第五节权利的形式
一、权
(一)人格权
(二)个人家庭权
(三)支配权
1.对物的支配权
2.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二、相对权
(一)请求权
(二)形成权
(三)抗辩权
三、法律关系
第六节权利的取得和转让
一、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一)传来取得
(二)原始取得
二、可转让的界限
第七节权利的界限
一、意定的限制
二、法定限制——权利滥用
(一)相互矛盾的行为(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二)不正直的行为
(三)缺乏应受保护的有关权利行使的自身利益
第八节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基本原则
二、例外
(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二)自助行为
第九节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
一、请求权的存续和可实现性
二、消灭时效
(一)对象和目的
(二)由《债法现代化法》所带来的消灭时效法的新布局
1.消灭时效期间和消灭时效开始
2.消灭时效法和消灭时效届满中的合同自由
三、消灭时效期间及其考察
四、消灭时效期间的中止和重新计算
(一)效力
(二)中止事由
(三)消灭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
五、作为抗辩的消灭时效
六、除斥期间
第三章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十节归纳法和案例分析的结构
一、法治国与民法请求权基础
二、请求权基础的考察
三、案例分析的结构
第四章权利客体
第十一节权利客体——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二、物
(一)一般特征
(二)客体附和——组成部分和从物
(三)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四)可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三、权利
四、用益和孳息
第十二节财产
第十三节企业
一、概念
二、法律上的认可
第五章权利主体和权利能力
第十四节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一)概念和意义
(二)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和政治制度
(三)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权利能力的开始
2.权利能力的终止
二、人格权的保护
(一)姓名权
(二)个人肖像权
(三)一般人格权
第十五节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形式
三、权利能力的取得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十六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二、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
(二)多方法律行为
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一)负担行为
(二)处分行为
1.处分行为的功能
2.重要的处分行为
四、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一)分离原则
(二)抽象原则
1.内容
2.抽象原则的功能
(三)处分权
五、法律行为的其他分类
六、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一)准法律行为
1.前提条件和举例
2.法律行为规定的适用
(二)事实行为
1.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2.“自然的”意思
第十七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1.行为意思
2.表示意识
3.交易意思
(三)区分
1.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2.情谊关系
二、视为意思表示的沉默
(一)基本原则
(二)约定的沉默
(三)法律规定的情形
1.意思表示的假定
2.第151条的意义
(四)商人的确认函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意思表示的做出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3.非自愿脱离的意思表示
4.发出的意义
(二)不在场时意思表示的到达
1.前提条件
2.受领人的支配范围
3.知悉的可能性
4.中间人的介入
(三)在场时的意思表示到达
1.实体化的(书面的)表示
2.口头的表示
(四)到达阻碍
(五)特殊情况
(六)《民法典》规定的表示的撤回
1.为阻止生效的撤回
2.其他撤回的可能性
第十八节解释
一、概念和意义
二、说明性解释的目的和标准
(一)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解释目的确定的基本依据
1.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2.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三)要式的表示的解释
三、解释的依据
(一)表示作为出发点
(二)表示的情境和交易习惯
四、补充性的合同解释
(一)适用范围
(二)漏洞
(三)漏洞填补:假设的当事人意思
第七章合同缔结
第十九节要约和承诺
一、基本原则
二、要约
(一)概念和内容
(二)要约人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三)根据第145条的受约束的效果的排除
1.排除的前提条件
2.效果
(四)受约束效果的时间上的界限——要约的消灭
三、承诺
(一)基本原则
(二)法定的承诺期限
1.在场时
2.不在场时
(三)根据第148条的要约期限
(四)延误的承诺表示
(五)内容上背离的承诺
(六)第151条规定的承诺到达的非必要性
(七)要约人死亡后的承诺
1.法律规定
2.受领人的死亡
四、通过典型社交行为的合同订立
五、合意和不合意
(一)合意
(二)不合意
1.明显的不合意
2.隐蔽的不合意
六、特殊情形:选择权和预约
(一)预约
(二)选择权合同
七、欧洲邻国法律体系中的合同订立
第二十节条件和期限
一、概念和含义
二、条件
(一)条件的定义和形式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2.随意条件
3.真正的和虚假的条件
(二)可允许性
(三)法律后果
1.条件成就
2.条件不成就
(四)附条件之权利人的保护
1.未决状态
2.中间处分
三、期限
第二十一节纳入一般交易条件的合同缔结
一、一般交易条件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二)法律上的新规定
(三)在使用一般交易条件时典型的危害情形
二、一般交易条件的概念和一般交易条件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
1.合同条件
2.为大量合同而预先拟定
3.由使用人单方“提出”
4.在合同订立时
(二)一般交易条件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1.客观适用范围
2.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一般交易条件在合同中的纳入
(一)对一般交易条件的提示
1.明确的提示
2.布告
(二)合理知悉的可能性
(三)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四)意外条款
(五)没有纳入的法律后果
四、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控制
(一)解释和内容确定
(二)第37~39条规定的内容控制的对象
(三)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的禁止条款以及一般规定
(四)无效的后果
五、司法上的执行
第二十二节在合同订立时的消费者保护
第八章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三节行为能力
一、概念和意义
二、无行为能力
(一)前提条件
(二)法律后果
(三)关于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规定
三、限制行为能力
(一)前提条件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有效法律行为和交易
1.法律上的获益
2.法律上的中性行为
3.特殊法律行为
(三)单方法律行为
(四)悬而未决地无效的法律行为
1.同意的范围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五)对未成年人履行合同义务
(六)未成年人的责任
(七)未成年人的部分行为能力(第112条、第113条)
(八)其他法律体系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四、照管
(一)照管法的基本结构
(二)对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1.概述
2.同意之保留的命令
第二十四节要式法律行为
一、法律上的形式规定
(一)法律行为形式要求的功能和保护目的
1.证明功能
2.警告作用
3.澄清功能
4.控制功能
(二)法定形式的类型
1.书面形式
2.电子形式
3.文本形式
4.制作公证证书
5.公证人的(公开)认证
6.法院调解
(三)违反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
1.一般后果
2.根据第242条的形式无效性原则的例外
(四)违反形式要求的补正
(五)其他法律体系
二、合同约定的形式强制
(一)意思自治
(二)约定的书面形式和约定的电子形式
第二十五节意思瑕疵
一、概念
二、无效理由
(一)真意保留(第116条)
1.单方的保留
2.被辨认出的保留
(二)虚假行为(第117条)
1.彼此同意的虚假表示
2.隐藏交易
(三)戏谑行为(第118条)
三、可撤销性的原则
(一)可撤销性的目的
(二)撤销的解释
(三)可被撤销的法律行为
(四)撤销表示(第143条)
(五)撤销理由概览
(六)撤销期限
(七)撤销的排除
四、因为错误而撤销
(一)表示错误和内容错误
1.表示错误
2.内容错误
3.缺失的表示意识
(二)计算错误
1.隐藏的计算错误
2.公开的计算错误
(三)性质错误
1.性质
2.交易上的重要性
(四)传达错误
(五)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可撤销性
(六)撤销的法律后果
1.法律行为的无效性
2.根据第122条的损害赔偿
(七)竞合
五、因为恶意欺诈和违法胁迫而撤销
(一)恶意欺诈
1.欺诈行为
2.恶意
3.因果关系
4.通过第三人的欺诈
(二)违法的胁迫
1.胁迫
2.非法性
3.因果关系
4.胁迫人的意思
(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可撤销性
(四)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上的排除
(五)竞合
六、双方错误
(一)解释
(二)交易基础的丧失以及瑕疵
1.前提条件
2.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节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上的禁止
(一)违反禁止性法律
(二)违反的法律后果
1.相对禁止
2.禁止
3.部分无效
4.对处分行为的影响
(三)规避行为
二、让与禁止
(一)让与禁止的类型
(二)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处分限制
1.的和相对的处分禁止
2.根据第135条第2款的善意取得人的保护
三、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一)作为私法自治限制的第138条
(二)违反善良风俗的一般规则
1.法官的“规范设定权”
2.一般规定的法律政策上的意义
(三)违反善良风俗的内涵
(四)根据第138条第1款的主观前提条件
(五)案例类型
1.滥用力量或者垄断地位
2.束缚合同
3.危害债权人和信贷欺诈
4.法律行为的工具化或隐私的商业化
5.婚姻和家庭秩序
6.诱使违约
7.贿金—约定
8.购买公职、头衔或者贵族称号
9.类暴利行为
(六)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无效性
2.违反善良风俗和恶意欺诈或者胁迫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离
(七)暴利行为
四、外国法
第二十七节有瑕疵的法律行为的维持
一、部分无效
(一)概述
(二)部分无效的前提条件
1.一体的法律行为
2.可分性
(三)法律后果
(四)第139条的排除
二、转换
(一)概述
(二)转换的客观前提条件
(三)转换的主观前提条件
三、确认
(一)区分
(二)前提条件
(三)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节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一、意义和概念
二、一般规定
三、允许
四、追认
五、无权利人处分时的同意
(一)概述
(二)允许和追认
(三)事后变为有效的情形
(四)负担授权
第九章代理
第二十九节意义、概念和界定
一、意义
二、概念
三、界定
(一)间接代理
(二)信托人
(三)缔约中介人
(四)委托
(五)传达人
(六)非法律上行为的归属
第三十节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的合法性
二、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三、公开
(一)公开原则
(二)例外
(三)冒用他人姓名行事
四、代理权
(一)意定代理权
1.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2.意定代理权的范围
3.复代理权
4.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5.权利外观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权
(三)代理的界限
1.代理权的特殊法定限制
2.对己行为(第181条)
3.代理权的滥用
(四)在其他法律体系中的代理规定
第三十一节代理的效力
一、有利于和对抗被代理人的效力
二、知道、应当知道和意思瑕疵
三、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节无权代理
一、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
二、代理人的责任
三、复代理人的责任
附录
带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分析
词汇表
术语索引
在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构建了民法重要的基础。其中规定的法律行为学说可以追溯到19世纪诸如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等著名德国学者的理论,由他们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直到今天,德国有关法律行为、契约和意思表示的学说对发展欧洲共同的相关原则仍在发挥巨大的影响。对于在德国学习的学生,法律行为学说位于其学业开端,由此他们将很早地学习抽象的、极为不同的思维方式。德国立法者为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其总则部分自此鲜有变更的《民法典》挑选了一个非常抽象的结构。所有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关于表示生效的基础问题,都在《民法典》开篇的总则部分被规定下来,而且适用于《民法典》其他编(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本书不仅仅阐述了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还进一步尝试,使学生从一开始就能基本了解上述规定的意义,以及帮助他们按照很多源于实践的、非常具体的实例不断练习对这些规则的运用。本书在德国属于此领域内学生们常用的教科书之一,并得到许多教授的推荐。
对于中国学生,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提供了一个有关教义学上结构的和民法理论基础的、很好的直观范例。鉴于中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之间传统的密切联系以及中国立法者出台一部带有单独总则部分的、完整的中国民法典的改革计划,也许德国民法具有特别的参考价值。通过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详细比较和讨论,中国学生还可以加深对于民法的了解,这些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本国法律以及以法律比较的视角看待问题。
后,我要特别衷心感谢于馨淼副教授和张姝博士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正是因为他们出色的德语和专业知识,才使将本书中那些晦涩的法律专业词汇翻译成中文成为可能,也才使本书有机会和广大的中国读者见面。
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
2016年9月于康斯坦茨
原著前言
本人十分荣幸,受本书创始人本德·吕特斯(Bernd Rüthers)之托,从第11版起续著此书。新版中保留了那些历久弥新的、富有教育意义的理念,同样亦保留了原著中拟通过本书使初学者及准备国家考试的学生了解私法的政治建构功能及世界观意义上价值基础的基本愿望。从教学角度讲,本书通过增强案例要点解析突出解题思路,使初学者更加容易地掌握案例解析中正确的结构及准确的分析顺序。
当今学法之人,必须对在其职业生涯中民法将随着欧洲民法的融合进程可能有所改变的事实做好心理准备。民法典,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见第2节七)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欧洲立法的影响。有关”欧洲民法典”或者至少是”欧洲合同法”的讨论应使初学者有理由彻底地以法律比较的视角审视德国法上的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本书个别章节亦包含有关欧洲其他国家法律状态和情况的简略比较段落,比如关于《共同框架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中融合意见的内容。然而本书对这些情况仅做了必要的简短介绍,主要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对外国法和法律比较的兴趣。这一领域相关的基础知识对处于欧洲范围内不断发展的融合进程中的年轻法律研究者的法律理解和灵活性是必不可少的。
第18版对于文本整体内容进行了更新,并加入了较新的判决和文献资料。尤其是纳入了基于2014年6月生效的消费者权利-指令转化而产生的、大量新的《民法典》规定。对于准备国家考试而希望就个别问题深入研究的学生,在前版中已加入了补充参考文献。
感谢本人教席的工作人员对本书的严格校对,特别感谢众多读者重要的启发。永远欢迎任何形式的、完善本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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