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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1466
《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共分为5篇70个专题,着眼于国际税收实务以及税收协定领域全新进展及实践案例的研究,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深入剖析实务案例,既有国际税收法理、规则的适用基础描述,同时紧密联系法理、规则适用与具体业务引领。
全景式讲解国际税收业务
系统性梳理实务疑难问题
《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分为上、中、下三册,包含70个专题,内容涉及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协定条文解析、协定运用特殊问题、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协定全新发展等诸多问题。全书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既深入浅出地梳理了国际税收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对国际税收原则进行解读,并对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剖析解答。本书是国际税收业界鲜有的能在理论和实务上高度结合并且具有挑战性研究的集成,有效弥补了近年来国际税收实务中长期缺乏有分量、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引类著作的空白。作为专业工具书,本书内容全面,实用性强,是”走出去”企业和税务机关必备的业务宝典。
第Ⅰ篇国际税收基础
专题1国际税收基础理论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分类的学术争执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
(三)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四)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五)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分类
(二)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四、国际逃避税
(一)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
(二)国际逃避税的规制
专题2税收协定概述及其发展史
一、税收协定的概念、目的及作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史
(一)19世纪末:早期的税收协定
(二)20世纪20~40年代:国际联盟的工作
(三)20世纪50年代至今:OECD的工作——OECD协定范本
(四)20世纪60年代至今:联合国的工作——UN协定范本
(五)其他国家或组织的工作
三、税收协定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一)税收协定的类型
(二)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
四、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角色与定位
(一)OECD协定范本的角色
(二)OECD协定范本的影响
(三)税收协定解释问题
五、我国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专题3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与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
(一)OECD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的框架结构
(二)税收协定的其他条款规定
二、税收协定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协定的“优先适用”原则
(二)税收协定限制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
(三)缔约国国内法决定是否有征税权而不是税收协定
(四)所得征税权的划分原则
第Ⅱ篇税收协定条文详解与实务
第1部分协定范围
专题4“人的范围”的理解与适用
一、“人的范围”概述:“居民原则”
二、“人的范围”条款理解与适用
(一)协定意义上“人”的定义
(二)“人的范围”的例外条款
(三)对“人”的限制
(四)“人的范围”条款与协定其他条款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协定“人”的特殊类型:合伙、信托、集合投资工具等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1条的修订
五、U.S.协定范本(2016年版)“一般范围”条款
(一)“一般范围”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一般范围”条款的具体解释
专题5税种范围
一、“税种范围”条款概述
二、“税种范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税种范围”条款的结构概览及表述方式
(二)“税种范围”条款详解
(三)各国对税种范围的保留
三、U.S.协定范本的“税种范围”条款
专题6时间范围:生效与终止
一、生效与终止条款概述
二、生效与终止条款的适用
(一)生效条款的适用
(二)终止条款的适用
三、我国税收协定生效与终止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生效条款
(二)我国税收协定终止条款
(三)我国对外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的具体适用
第2部分定义
专题7一般定义
一、OECD协定范本“一般定义”条款
(一)OECD协定范本“一般定义”条款
(二)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比较
二、我国税收协定“一般定义”条款的其他用语
(一)缔约双方简称及地理概念
(二)“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用语
(三)“税收”用语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3条的修订
(一)对“国际运输”一语定义的修订
(二)增加“被认可退休基金”一语的定义
(三)对第3条第2款的修订
四、U.S.协定范本“一般定义”规定的“特别税收制度”
(一)“特别税收制度”的定义
(二)“特别税收制度”的具体适用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注释的“特别税收制度”可选条款及比较
专题8“居民”的概念与认定
一、“居民”条款概述
(一)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OECD协定范本“居民”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居民”条款
(二)“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概述
三、我国税收协定“居民”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居民”的定义
(二)我国税收协定双重居民身份个人的冲突协调规定
(三)我国税收协定双重居民身份公司的冲突协调规定
四、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第3部分对跨境经营所得的征税
专题9常设机构的概念、类型与应用
一、“常设机构”条款概述
(一)“常设机构”的意义和目的
(二)“常设机构”条款的框架结构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二、OECD协定范本“常设机构”条款
(一)“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
(二)一般性常设机构(固定型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的例外规定
(四)“常设机构”的类型
(五)子公司条款
(六)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比较
三、常设机构条款优先原则
四、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五、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及其征管实践
(一)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定义
(二)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类型
(三)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
(四)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子公司条款
(五)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新规:2018年第11号公告
六、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5条的修订
(一)对常设机构例外活动的澄清和修订
(二)对紧密关联方之间的活动拆分予以应对
(三)针对佣金代理人安排的应对措施
专题10对营业利润的征税
一、“营业利润”条款概述
(一)“营业利润”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二)“营业利润”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OECD协定范本“营业利润”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
(二)独立企业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理计算原则
(四)消除双重征税的特别规定
(五)特定种类所得条款优先原则
三、我国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有关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的特别规定
(二)有关独立企业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规定
(三)有关合理计算原则的特别规定
(四)对保险和信托业务的特别规定
(五)对“分支机构利润税”的特别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利润的处理问题的特别解释
四、营业利润与核定征收管理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二)核定征收利润率的确定
(三)与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有关的劳务收入的确定
(四)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划分
(五)核定征税程序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
(二)纳税申报
(三)核定征收及经费支出的归集
(四)核定利润率
(五)免税方式
专题11关联企业(联属企业)与利润调整
一、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概述
二、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及利润的重新划分
(二)利润的适当调整(相应调整)
(三)UN协定范本的第3款:针对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税收协定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利润调整
(二)利润的相应调整
第4部分对跨境投资所得的征税
专题12对跨境股息的征税
一、股息条款概述
(一)股息条款的意义和目的
(二)股息条款的规定与框架结构
二、OECD协定范本股息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股息的定义
(二)征税权划分
(三)股息与常设机构
(四)利润再分配征税原则
(五)“分支机构利润税”(branch profits taxes)
三、我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股息的定义
(二)股息的征税权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股息
(四)公司再分配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的征税权
(五)反不正当适用协定条款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股息条款的修订
(一)删除受益所有人“不是合伙企业”要求
(二)增加“365天”期间持有资本要求
五、U.S.协定范本股息条款的规定
(一)“股息”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股息”条款的具体解释
六、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适用疑难问题
(一)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情形下的视同股息
(二)税收协定的不当利用:股息剥离
(三)利润参与贷款(Profit-Participating Loans)
专题13对跨境利息的征税
一、利息条款概述
二、OECD协定范本利息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利息的定义
(二)征税权划分
(三)利息与常设机构
(四)利息来源国确定原则
(五)关联交易税收优惠条款
三、我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利息的定义与利息来源地的确定
(二)利息的征税权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利息
(四)特殊关系下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限制
(五)反不当利用协定条款
四、U.S.协定范本股息条款的规定
(一)“利息”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利息”条款的具体解释
专题14对跨境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概述
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二)征税权划分
(三)特许权使用费与常设机构
(四)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确定原则
(五)关联交易下的税收优惠条款
三、我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确定及技术费条款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特殊关系下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限制
(五)反不当适用协定条款
四、特许权使用费与财产收益、不动产所得的区分
五、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一)OECD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二)OECD对专有技术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三)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六、对软件和数字产品交易的税收处理
七、U.S.协定范本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具体解释
第5部分对跨境财产所得及资本的征税
专题15跨境不动产所得征税问题
一、“不动产”条款概述
二、OECD协定范本“不动产所得”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二)不动产的定义
(三)不动产所得
三、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二)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的定义
(三)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
四、 U.S.协定范本“不动产所得”条款的特殊规定
专题16跨境财产收益征税问题
一、财产收益条款概述
二、财产收益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对财产转让的解释
(二)各类财产转让征税权划分
三、我国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一)不动产转让或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转让征税权
(二)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转让征税权
(三)其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份转让征税权
(四)股份转让征税权
(五)其他财产转让征税权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财产收益条款的修订
(一)企业转让运输工具及附属动产的收益由其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二)其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份或同等权益转让征税权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不动产转让征税权的倾同
(二)房地产(不动产)的定义及其差异
(三)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转让的征税权
(四)有关集装箱等转让的征税权
(五)避免“离境税”或“退出税”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条款
专题17对跨境财产的征税
一、对财产征税条款概述
二、财产条款的具体适用
(一)财产条款适用的财产分类
(二)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财产的征税权
(三)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构成的财产的征税权
(四)其他财产的征税权
三、我国税收协定财产条款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本条的修订
第6部分对跨境劳务所得的征税
专题18对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
一、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概述
二、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1977年版)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二)UN协定范本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我国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一)协定中来源国征税的三个标准概述
(二)如何判定是否以独立身份开展活动
(三)固定基地的判定
(四)183天停留的确定
专题19对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
一、受雇所得条款概述
二、受雇所得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受雇所得征税的一般原则:从事受雇活动所在国征税
(二)受雇所得征税的例外原则:居民国征税
(三)与国际运输活动有关的受雇所得的征税原则
(四)特殊情形下受雇活动报酬来源的确定
三、我国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
(一)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的规定
(二)来源国免税条件的规定
(三)与国际运输活动有关的受雇所得的特别规定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受雇所得条款的修订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受雇所得条款
(一)美国协定范本与OECD协定范本的总体比较
(二)美国协定范本的其他特别规定
专题20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一、董事费条款概述
二、董事费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董事费”的概念
(二)“董事费”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三)“董事费”的征税权划分
(四)“董事费”条款存在的避税机会
三、我国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
(一)“董事费”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董事费”条款的国内法适用
(三)外籍高管取得多种类型所得时的国内法适用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董事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专题21演艺人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征税问题
一、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概述
二、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范围
(二)演艺人员和运动员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的征税原则
三、我国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
(一)活动所得归属于个人
(二)活动所得归属于他人
(三)免税规定
(四)相关国内法规定
(五)我国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新规:2018年第11号公告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
(一)美国协定范本与OECD协定范本本条的主要区别
(二)美国协定范本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22退休金的征税问题
一、退休金条款概述
二、退休金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退休金的概念
(二)OECD协定范本对退休金利益的征税权划分
(三)来源国享有独占或有限征税权的条款
(四)避免因居民国独占征税权而扭曲居民国授予优惠待遇的条款
(五)与法定社会保障计划有关的问题
(六)对外国退休金计划缴费的税务处理
(七)退休金权利转移的问题
(八)退休基金(pension fund)所得的免税
三、我国税收协定退休金条款
(一)居民国独占征税权规定
(二)居民国享有征税权规定
(三)支付国独占征税权规定
(四)支付国享有征税权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退休金条款
(一)与OECD协定范本退休金条款的总体比较
(二)美国协定范本退休金条款的具体规定
专题23政府服务的征税问题
一、政府服务条款概述
二、政府服务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支付国独占征税权及其例外
(二)向政府经营的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不适用政府服务条款
(三)公共退休金计划和私人退休金计划之间的转移
三、我国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一般规定及其解释
(二)我国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特别规定及其解释
专题24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概述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
(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具体内容与适用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不同规定
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解释和执行
(一)适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范围
(二)适用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范围
(三)适用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范围
(四)关于免税期或停留期(免税条件)的计算
专题25学生的征税问题
一、学生条款概述
二、学生条款和国际比较
(一)“学生”的含义
(二)学生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
三、我国税收协定学生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学生条款适用主体的规定
(二)我国税收协定学生条款的特殊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学生和实习生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学生和实习生”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学生和实习生”条款的具体适用
第7部分国际运输与其他所得
专题26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
一、“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条款概述
二、“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和美国协定范本规定
(二)国际运输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居住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三)国际运输所得征税的补充原则:母港所在地和经营者居住地原则
(四)国际合作形式下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原则
三、与协定其他条款的衔接
(一)与投资所得条款的衔接
(二)与财产收益条款的衔接
(三)与劳务所得条款的衔接
四、我国税收协定“海运和空运”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国际运输取得利润的范围
(二)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权划分
(三)国际合作形式下的征税规定
五、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国际运输条款的修订
六、国际运输业务协定适用疑难问题
(一)国际运输租赁活动的协定适用
(二)集装箱业务的协定适用
(三)非自营船舶、车辆或飞机进行国际运输活动的协定适用
(四)机票代售活动的协定适用
(五)杂志广告收入的协定适用
(六)在外国拥有资产或人员时的协定适用
(七)存在联营安排时的协定适用
(八)海运或空运企业的投资所得的协定适用
(九)非专门从事海运、内河运输或空运的企业
专题27其他所得
一、其他所得条款概述
二、其他所得条款和国际比较
(一)“其他所得”的含义
(二)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三)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的例外
(四)具有特殊关系各方间通过非传统金融工具取得所得时的处理
三、我国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
(一)其他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二)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情况下其他所得的征税权划分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其他所得条款
(一)美国2016年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的具体适用
第8部分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与特别规定
专题28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一、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概述
二、双重征税及税收协定解决条款
(一)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适用范围
(二)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及概念
(三)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适用
三、我国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
(一)直接抵免法的条款规定
(二)间接抵免法的条款规定
(三)税收饶让抵免的条款规定
(四)缔约国对方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规定
(五)我国国内法外国税收抵免的特别规定:可选择“综合抵免法”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本条款的修订
(一)对协定范本第23条的修订概述
(二)对第23条的修订原则的应用示例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双重征税消除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双重征税消除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29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一、非歧视待遇条款概述
二、非歧视待遇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国籍非歧视原则
(二)常设机构非歧视原则
(三)支付非歧视(扣除非歧视)原则
(四)资本非歧视(所有权非歧视)原则
(五)非歧视待遇条款适用的税种范围
三、我国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
(一)国籍非歧视条款规定
(二)常设机构非歧视条款规定
(三)支付非歧视条款规定
(四)资本非歧视条款规定
(五)非歧视待遇条款适用的税种范围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非歧视待遇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非歧视待遇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30相互协商程序
一、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概述
二、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
(二)解释或实施协定的困难或疑义以及协定未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相互协商的方式
(四)仲裁程序
三、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一般规定
(二)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特别规定
(三)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修订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31信息交换(情报交换)
一、信息交换条款概述
二、信息交换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信息交换的基本原则
(二)信息交换的保密义务
(三)对信息交换基本原则的限制
(四)不应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形
三、我国税收协定信息交换条款
(一)信息交换的基本规则
(二)对信息交换基本原则的限制规定
(三)不应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形
(四)信息交换措施的特别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信息交换和行政协助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信息交换和行政协助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信息交换和行政协助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32税收征收协助
一、税收征收协助条款概述
二、税收征收协助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税收征收协助适用对象和范围
(二)税收征收协助的方式
(三)税收征收协助的时效和优先权问题
(四)税款请求权争议的管辖权
(五)协助的中止或终结
(六)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例外
三、我国税收协定税收征收协助条款
(一)简化条款(原则规定协助义务):法国
(二)简化条款(原则规定协助义务 例外情形):荷兰、德国和博茨瓦纳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行政协助条款
专题33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一、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概述
二、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的适用
(一)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含义
(二)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免税范围
(三)避免双重不征税的问题
(四)第三国(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使团和领事官员(官员)的问题
(五)名誉领事官员的问题
三、我国税收协定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
专题34适用区域的扩大
一、适用区域的扩大条款概述
二、适用区域的扩大条款的适用
(一)区域的扩大适用
(二)扩大适用区域的终止适用
第Ⅲ篇国际税收与协定适用特殊问题
专题35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或安排的协定适用
一、合伙企业与税收协定适用概述
二、OECD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或安排的适用
(一)合伙企业是否有资格享受协定利益
(二)合伙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时,合伙人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
(三)当一国视合伙企业为税收实体时,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问题
(四)当协定利益依赖于纳税人的某些特征或归属于纳税人时,协定的适用
(五)涉及合伙企业时,居住国对协定的适用
三、美国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适用
(一)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适用的某些问题
(二)美国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适用
四、我国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适用
专题36“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与BEPS 第6项行动计划
一、“三角情形”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三角情形”的概念
(二)“三角情形”的类型
二、 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
(一)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概述
(二)涉及常设机构的典型“三角情形”带来的协定适用问题
(三)OECD协定范本对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的解决方法
三、 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
(一)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概述
(二)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带来的协定适用问题
(三)OECD协定范本对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的解决方法
四、我国税收协定的“三角情形”适用规则
(一)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适用规则
(二)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适用规则
专题37集合投资工具(CIV)的协定适用
一、集合投资工具(CIV)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一)集合投资工具(CIV)的概念
(二)集合投资工具(CIV)的结构
(三)集合投资工具(CIV)的类型
二、OECD协定范本对CIV的适用
(一)CIV是否具有寻求协定利益的资格
(二)CIV不能寻求协定利益时,其投资者能否获得救济
(三)CIV取得所得双重征税的消除
(四)阻止通过CIV滥用税收协定
(五)缔约国对本国居民的征税权
三、BEPS第6项行动计划LOB条款有关CIV的建议与协定范本的后续修订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LOB条款有关CIV的建议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后续修订
四、BEPS第6项行动计划PPT条款有关CIV的适用与协定范本的后续修订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PPT条款有关CIV的适用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后续修订
五、我国有关CIV税收协定适用的规定及其建议
专题38非CIV基金(non-CIV funds)的协定适用
一、非CIV基金的概念、类型及投资架构
(一)非CIV基金的概念
(二)非CIV基金的类型
(三)非CIV基金投资架构
二、BEPS第6项行动计划:2016年“非CIV基金的协定资格”讨论草案
(一)与“LOB”条款有关的关注
(二)与PPT条款有关的关注
(三)与“反导管规则”有关的关注
(四)与“特别税收制度”建议有关的关注
三、BEPS第6项行动计划:2017年“非CIV基金例子”讨论草案
(一)区域投资平台的情形
(二)证券化公司的情形
(三)不动产非CIV基金的情形
(四)对三种情形的综合评论
专题39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的协定适用
一、2015年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对退休基金定义的建议
二、BEPS第6项行动计划:2016年“退休基金的协定居所”讨论草案
(一)讨论草案对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修订
(二)讨论草案邀请公开评论的问题
三、对讨论草案的评论意见
(一)协定范本第3条:“被认可退休基金”的定义
(二)协定范本第4条:“居民”定义的修订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退休基金的修订
(一)对“被认可退休基金”定义的修订
(二)将“被认可退休基金”加入“居民”的定义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对退休基金的适用
(一)“退休基金”的定义
(二)居民条款有关“退休基金”的规定
(三)“退休基金”条款的规定
专题40计算机软件(数字产品)跨国征税与协定适用
一、软件的概念、特征与转让
(一)软件的概念
(二)软件的特征
(三)软件的转让
二、OECD对软件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
(一)界定软件交易取得价款是否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基本原则
(二)为获取全部或部分版权权利的目的支付的报酬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三)仅为能对程序进行有效操作所必需的权利,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四)仅限于企业内部操作使用的“企业许可”等,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五)为包含在程序中的思想和原则的情报而支付的报酬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六)经销商为获得和销售软件的复制品,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七)混合合同下支付的软件报酬的处理原则
三、美国有关计算机程序(软件)税务问题的财政规章
(一)“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概念
(二)涉及软件的交易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三)涉及软件的交易的分类规则
(四)涉及软件的交易的操作规则
四、完善我国税法软件转让税务规则的建议
(一)我国税法软件转让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则
(二)我国税法软件转让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则
专题4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问题(一):所得税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典型类型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电子商务交易的典型类型
二、电子商务跨国所得的定性问题
(一)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
(二)提供劳务的定性
(三)混合款项的定性
三、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一)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带来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
(二)OECD有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认定的立场
(三)对OECD有关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认定立场的评析与解决方案
专题4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问题(二):流转税
一、电子商务对流转税制的冲击和挑战
二、在线电子商务交易的定性
(一)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定性的理论学说
(二)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定性的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
(三)我国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定性的建议
三、在线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的征税地的确定
(一)提供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征税地的OECD实践
(二)提供服务(劳务)征税地的欧盟立法实践
(三)我国税法提供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征税地的实践
专题43跨境数字交易与国际税收问题:BEPS第1项行动计划
一、数字经济的关键特点与新兴商业模式
(一)数字经济的关键特点
(二)数字经济与新兴商业模式
二、识别数字经济中的BEPS问题与解决措施
(一)与直接税相关的BEPS问题
(二)与VAT有关的BEPS机会
(三)解决数字经济中BEPS问题的措施
三、数字经济引起的直接税挑战与应对方案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直接税挑战概览
(二)制定应对数字经济引起的直接税挑战的方案
四、数字经济引起的间接税挑战与应对方案
(一)数字经济下的VAT征收问题
(二)解决数字经济下更为广泛的间接税挑战
(三)对有关间接税的《跨国VAT/GST指南》的评估与结论
五、数字经济引起的BEPS问题的若干案例
专题44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与FATCA、CRS
一、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历史和演变概述
(一)欧盟《利息税指令》和《行政合作指令》
(二)专项信息交换(应请求的信息交换)标准(REOI标准)
(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四)自动信息交换标准(AEOI标准)
(五)《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二、美国FATCA法案与政府间协议
(一)直接报告模式
(二)政府间协定模式
(三)FATCA在我国的实施
三、OECD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一)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
(二)统一报告标准(CRS)
四、美国FATCA法案与CRS的比较
(一)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二)不同调查对象的不同标准
(三)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四)金融机构分类范畴不同
(五)各国国内法对CRS的转化将提供国内法依据
专题45涉及常设机构认定的特殊问题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有关第1款常设机构基本定义的特殊问题
(一)农场能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支配”(at the disposal of)的含义
(三)业务重组转变后的本地实体的场所能否构成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
(四)家庭办公室能否构成常设机构
(五)用于国际交通运输的船只上的商店
(六)常设机构存在的时间要求
(七)外国企业的员工在东道国的停留
三、第2款“管理场所”(place of
management)的含义
(一)“管理场所”含义引发的问题
(二)工作组对“管理场所”含义的建议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修订
四、有关第3款工程型常设机构的特殊问题
(一)总承包商把合同所有方面都分包出去
(二)对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活动适用第3款
(三)建筑工地上的额外工作
五、有关第4款视同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的特殊问题
(一)第4款中提及的活动是否必须是准备性的或辅助性的活动
(二)第4款第a)项中交付货物和销售货物的关系
(三)开发房地产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四)第4款第a)项和第b)项交替列举的各种活动的开展
(五)重要合同谈判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
六、有关第5款、第6款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相关问题
专题46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问题
一、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解释原则和方法
(一)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解释原则
(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解释方法
二、独立分设实体法与公式分配法
(一)独立分设实体法与公式分配法概述
(二)功能独立分设实体法的步骤和考量因素
(三)独立分设实体法:OECD模式与UN模式的比较
(四)公式分配法
三、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额外指南
(一)BEPS第7项行动计划对常设机构条款的修订建议概述
(二)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形
(四)探讨协调协定范本第7条和第9条的另外的方法
(五)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额外指南:讨论草案2
第Ⅳ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专题47BEPS行动计划概述与框架结构
一、BEPS行动计划概述
(一)BEPS行动计划的历史与由来
(二)BEPS行动计划2015年最终报告
二、BEPS行动计划的三大支柱与框架结构
(一)BEPS行动计划的三大支柱
(二)BEPS行动计划的框架结构
(三)BEPS行动计划应对BEPS问题的整合框架
(四)BEPS行动计划约束力标准分类
三、BEPS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影响与应对
(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二)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三)中国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
(四)境外融资费用税前扣除的限制
(五)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与强制披露规则的引入
(六)阻止不当协定利益的授予
(七)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八)关联方转让定价新规则带来的税务风险
(九)增强税收透明度带来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专题48主要目的测试(PPT)条款与反协定滥用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与反协定滥用条款
二、协定滥用与反协定滥用概述
(一)现有OECD协定范本的“协定的不当利用”条款
(二)“协定选购”(treaty shopping)
三、最终报告/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主要目的测试(PPT)条款
(一)“安排或交易”的含义
(二)“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协定利益
(三)“协定利益”的定义
(四)主观测试(subjective test):“主要目的之一”
(五)目的测试(objective test):“合理地认为”与“证明”
(六)LOB条款与PPT条款的关系
(七)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与协商程序
四、欧洲委员会建议的PPT条款
五、我国有关PPT条款的实践
专题49利益限制(LOB)条款与反“协定选购”滥用
一、利益限制(LOB)条款与“协定选购”概述
二、美国税收协定利益限制(LOB)条款及与OECD协定范本的比较
(一)美国税收协定LOB条款概述
(二)美国协定范本LOB条款的框架结构
(三)美国2016年新协定范本LOB条款
三、我国有关利益限制条款的实践
(一)中美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二)中韩税收协定的“协定不当利用”条款(LOB条款)
(三)中厄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四)中俄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五)中智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专题50阻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7项行动计划
一、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主要情形概述
(一)代理型常设机构与佣金代理人安排
(二)常设机构例外与特定经济活动豁免安排
(三)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其他安排
二、通过佣金代理人安排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一)有关佣金代理人安排是否构成PE的司法实践
(二)产生争议的根源: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
(三)BEPS第7项行动计划[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针对佣金代理人
安排的应对措施
(四)我国税收协定代理型常设机构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三、通过适用常设机构例外条款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一)对第5条第4款所列例外活动的澄清和修订
(二)对紧密关联方之间的活动拆分的应对措施
四、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其他安排
(一)针对合同拆分的应对措施
(二)在某一国销售保险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安排
专题51基地公司(Base Companies)的不当利用
一、基地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一)基地公司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二)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
(三)基地公司的主要类型
二、国内税法对基地公司的规制
(一)国内税法对基地公司规制概述
(二)一般规制措施
(三)反延期纳税规则:CFC规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税收协定对基地公司的适用
(一)居民国和基地国税收协定对基地公司的适用
(二)基地国和来源国税收协定对基地公司的适用
四、通过基地公司二次转移所得的避税形式与规制
(一)再投资到居住国之外的国家
(二)通过借款返还到股东公司
(三)作为免税股息或其他免税所得“遣返”(repatriation)
(四)将所得转换为资本收益
专题52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ies)的不当利用
一、导管公司的概念、类型及主要特征
(一)导管公司的概念
(二)导管公司的类型:直接导管和脚踏石导管
(三)导管架构的主要特征
二、OECD协定范本对导管公司的适用
(一)透视法(the look-through approach)
(二)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
(三)遵从税负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
(四)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五)真实交易规定(the bona fide provisions)
三、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对导管公司的适用
四、我国税收协定对导管公司的适用
专题53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协定适用
一、“受益所有人”的法律渊源及协定演进
(一)“受益所有人”的法律渊源
(二)税收协定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演进
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其认定
(一)“受益所有人”的各国司法实践
(二)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认识分歧
三、OECD对“受益所有人”的讨论草案与2014年协定范本注释
(一)对“支付给……一方居民”的澄清(第12段)
(二)“受益所有人”概念应具有独立的协定含义(第12.1段)
(三)受益所有人不得是代理人、指定人或导管(第12.2、12.3段)
(四)“使用和享有”权力测试(第12.4段)
(五)“控制支配权”不应扩及产生所得的基础财产或权利(第12.4段)
(六)“受益所有人”与反滥用规则的关系(第12.5段)
(七)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与其他法律文件概念的区分(第12.6段)
四、我国税法有关受益所有人的制度
(一)我国与受益所有人相关的税收法规概述
(二)我国受益所有人的概念:601号文与OECD协定范本注释的比较
(三)判定受益所有人的考量因素
(四)关于委托投资情形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
(五)受益所有人的征收管理
(六)受益所有人认定新规:税总2018年第9号公告
专题54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BEPS第3项行动计划(一)
一、受控外国公司(CFC)税制概述
(一)美国CFC税制概述
(二)欧盟CFC税制概述
(三)中国CFC税制概述
二、美国CFC税制
(一)美国CFC税制的纳税主体
(二)美国CFC税制的纳税客体
(三)美国CFC税制的豁免规则
(四)美国CFC税制与国际重复征税
(五)美国CFC税制存在的漏洞与应对
三、 欧盟CFC税制实践:基于ECJ的视角
(一)Cadbury案规则:仅适用于“完全人为的交易”
(二)Thin Cap Group案规则:可适用于“部分人为的交易”
(三)Oy AA案和SGI案规则:考量税权分配的平衡
四、我国CFC税制:比较与借鉴
(一)纳税主体的比较与借鉴
(二)纳税客体的比较与借鉴
专题55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BEPS第3项行动计划(二)
一、CFC税制与税收协定的协调
(一)CFC税制与营业利润和股息条款的协调
(二)CFC税制与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的协调
(三)税收协定优先权
二、BEPS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一)定义CFC的规则
(二)CFC的豁免及门槛要求
(三)CFC所得的定义
(四)所得计算规则
(五)所得归属规则
(六)防止或消除双重征税规则
专题56混合错配安排与应对:BEPS第2项行动计划(一)
一、混合错配安排的概念与影响
(一)混合错配安排的概念
(二)BEPS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二、国内法律设计建议
(一)国内法律设计建议概述
(二)混合金融工具的反错配规则与具体税务处理建议
(三)被忽略混合实体支付的反错配规则
(四)反向混合实体的反错配规则与具体税务处理建议
(五)可扣除混合支付的反错配规则
(六)双重税收居民的反错配规则
(七)引入错配的反错配规则
专题57混合错配安排与应对:BEPS第2项行动计划(二)
一、税收协定相关建议与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
(一)双重税收居民实体
(二)透明实体的税收协定条款
(三)针对视为权益的名义扣除的协定条款
二、消除分支机构错配安排的影响
(一)分支机构错配架构的类型
(二)针对分支机构错配安排的国内法修订建议
专题58对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予以限制:BEPS第4项行动计划
一、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及其现行应对方法
(一)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
(二)现行应对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方法
二、最佳实践方法建议概述
(一)最佳实践方法概览
(二)最佳实践方法的基础:固定扣除率规则概述
(三)集团扣除率规则:固定扣除率规则的补充
(四)排除低风险实体的措施:最低金额门槛等
(五)针对性规则:一般利息扣除限制规则的补充
(六)处理银行和保险业问题的特殊规则概述
三、固定扣除率规则
(一)固定扣除率规则的应用
(二)基准固定扣除率的设置
四、集团扣除率规则
(一)“集团”(group)的定义
(二)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应用
五、针对性规则
(一)防止规避一般规则的针对性规则
(二)应对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针对性规则
专题59转让定价与BEPS第8~10、13项行动计划(一)
一、转让定价概述
(一)转让定价的基本概念
(二)转让定价的基础理论
二、独立交易原则及其应用
(一)独立交易原则的概念与含义
(二)独立交易原则的优劣势
(三)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指南:BEPS第9项行动计划/OECD转让定价指南
三、转让定价的方法
(一)转让定价方法概述
(二)传统交易法
(三)交易利润法
(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法
(五)全球公式分配法
专题60转让定价与BEPS第8~10、13项行动计划(二)
一、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
(一)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年版)
(二)中国的关联申报要求
二、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与类型
(二)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
三、成本分摊协议
(一)OECD对成本分摊协议指南的最新修订
(二)成本分摊协议的定义与类型
(三)成本分摊协议中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
(四)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退出或终止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
四、资本弱化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二)资本弱化的应对方法
(三)我国应对资本弱化的措施
专题61转让定价与BEPS第8~10、13项行动计划(三)
一、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一)BEPS第8项行动计划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年版)
(二)无形资产的定义
(三)无形资产的分类
(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功能分析
(五)涉及无形资产使用或转让的交易
(六)关于如何确认无形资产相关交易独立交易条件的补充指南
二、集团内部服务的转让定价
(一)关于集团内服务的一般转让定价规则
(二)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
三、利润分割法的额外指南
(一)BEPS第10项行动计划有关利润分割法指南的工作范围
(二)价值链理论与分析法
(三)关于利润分割的修订指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
第Ⅴ篇国际税收的若干实践应用与协定新发展
专题62爱尔兰/荷兰(夹层)“三明治”避税策略与苹果案
一、避税策略: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务架构
(一)两个基本的所得税系统:居所或来源
(二)“双层爱尔兰”策略:公司架构和许可协议
(三)“荷兰夹层”策略
二、苹果公司跨国避税案评析:“双爱尔兰”公司架构
(一)苹果公司的背景
(二)苹果公司的公司架构和交易安排
(三)“刺穿公司面纱”理论对AOI的适用
(四)美国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GAAR)的适用
三、Google的海外公司架构:爱尔兰/荷兰“三明治”
四、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架构给国际税法带来的反思与应对
(一)给美国税法带来的反思与应对
(二)爱尔兰税法的变革: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改变与影响
专题63税收倒置(tax inversion)交易与辉瑞案
一、美国税收倒置交易概述
(一)税收倒置交易的概念
(二)从事税收倒置交易的诱因
二、美国倒置交易税收制度
(一)美国倒置交易税收制度立法演变
(二)IRC有关税收倒置的规定
三、美国针对倒置前交易的税收制度
(一)“瘦身规则”与“非正常分配”(NOCDs)
(二)“分立倒置”(spinversion)交易
四、美国针对倒置后交易的税收制度
(一)美国公司进行公司倒置的税收原因
(二)“跳房子贷款”
(三)“盈余剥离”
五、2016年美国协定范本针对倒置交易的规定与适用
(一)2015年协定范本草案的规定及相关评述
(二)2016年新协定范本对倒置交易的规定与适用
六、美国跨国公司税收倒置交易案评析
(一)辉瑞公司(Pfizer)倒置交易案例评析
(二)特雷克斯公司(Terex)倒置交易案例评析
专题64在欧盟选择正确的投资地:欧洲控股公司架构
一、美国跨国集团公司设立欧洲控股公司的考量
(一)使海外营业最优化
(二)标准EHC架构(Standard EHC set-up)
(三)高低EHC架构(Hi-low EHC structure)
(四)双重减税融资架构(Double dip financing structure)
二、欧洲控股公司设立地的主要标准
(一)考量的非税因素
(二)考量的税收因素
(三)控股公司设立地需要考虑的主要欧洲国家的相关税制
专题65微软公司避税案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一、微软公司避税案背景
(一)微软(Microsoft)简介
(二)微软的全球架构
二、微软公司全球避税架构分析及其应对
(一)利用成本分摊协议(CSA)将知识产权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管辖权
(二)利用“打勾选择”规章规避美国CFC税制
专题66星巴克转让定价避税案与价值链(功能)分析
一、星巴克的全球运营架构
(一)星巴克的全球运营架构与功能分析
(二)星巴克的全球股权架构
二、荷兰星巴克制造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一)荷兰星巴克制造的关联采购
(二)荷兰星巴克制造的关联销售
(三)荷兰星巴克制造受让知识产权使用权
三、对荷兰星巴克制造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质疑
(一)荷兰星巴克制造的功能风险定位
(二)可比利润水平调整方法
(三)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四)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
四、荷兰星巴克制造APA的税收后果与欧盟委员会的裁决
(一)荷兰星巴克制造APA的税收后果
(二)欧盟委员会的裁决
专题67中国国际税收的若干司法实践案例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法兰西水泥案
(一)法兰西水泥案案情介绍
(二)法兰西水泥案评析
二、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儿童投资主基金案
(一)儿童投资主基金案案情介绍
(二)儿童投资主基金案评析
三、非居民企业境外母子吸收合并: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特殊重组案
(一)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特殊重组案案情介绍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四)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特殊重组案评析
四、非居民受雇所得:A.R.M-H诉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案
(一)A.R.M-H诉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案案情介绍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四)A.R.M-H诉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案评析
专题68中国税收协定的若干新发展
一、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
(一)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期限的变化
(二)新增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
(三)常设机构费用扣除的变化
二、投资所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一)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限制税率的变化
(二)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的变化
三、财产收益
(一)旧协定有关财产收益的规定
(二)新协定有关财产收益的变化
四、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的“183天”规则的变化
(一)旧协定“183天”规则:有关会计年度/有关历年标准
(二)新协定“183天”规则:任何12个月标准
五、合伙企业享受协定资格的问题
(一)本国成立的合伙企业从对方国家取得所得
(二)本国成立的合伙企业从本国取得所得
(三)在第三国成立的合伙企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所得
六、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和信息交换
(一)防止税收协定滥用
(二)税收信息交换
专题69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若干新变化
——以美国协定范本和OECD协定范本修订为中心
一、税收虚体的协定资格条款(FT条款)
二、特别税收制度条款(STR条款)
三、利益限制条款(LOB条款)
四、主要目的测试条款(PPT条款)
五、低税/免税常设机构条款(低税率PE条款)
六、代理型PE及PE例外条款
七、反税收倒置条款(anti-inversion条款)
八、其他条款
(一)一般定义条款和居民条款:被认可退休基金
(二)国际运输条款: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三)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和“365天”期间要求
(四)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五)法律的嗣后修改条款
(六)其他条款修订
专题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若干新规
——以国税总局2017年37号公告为中心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概述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详解
(一)37号公告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三)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外币换算
(五)扣缴义务人承担税款时的处理
(六)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时扣缴义务时间的确定
(七)非居民企业分期收款时扣缴税款的计算
(八)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的规定
(九)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协同管理
(十)“已扣未缴”和“应扣未扣”及其法律责任
(十一)减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遵从负担的规定
(十二)37号公告第10条与7号公告第12条的关系
附录
附录12014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文版)
附录22011年UN税收协定范本(中文版)
附录32016年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中文版)
附录4OECD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版)
附录5本书主要参考文献
序言一
和雷霆兄交往已久,却未曾谋面,确确实实是神交。交往的机缘还是缘于书。虽然非税务科班出身,兜兜转转入了税务行当,从事税收实务几年有余,却对税法的理论和原理颇感兴趣。那日,与几位好友讨论重组问题,好友对雷兄的著作赞不绝口,激辩中,看他的观点新颖、思路清晰,不似往日,如习武之人习练过武功秘籍一般,于是讨要书名,买来拜读,惊为天”书”,爱不释手,更对其作者仰慕之至,于是求人推荐,加为微信好友。书中难懂之处,每每向雷兄讨教,雷兄总是循循善诱,解疑释惑,让我有茅塞顿开、醍醐灌顶之感,很是感激。除重组之外,雷兄的其他著作,如美国税法、税收判例等也都一一买来拜读,能感觉出,每一本书都倾注了他的心血,每一本书都是精华的凝结,让我受益匪浅。雷兄深厚的税收功底、扎实的法学素养让我叹为观止,更被其孜孜不倦、上下求索的学风所折服。雷霆其人、其书,在这个浮躁的时代,似一股清流,让人耳目一新,眼前一亮。
雷兄的新作《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是雷兄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又一扛鼎新作。国际税收领域一直是税务领域的难点,最近几年,借国际税改以及”走出去”的东风,更是成为热点。此时成书,恰逢其时。该书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深入浅出地梳理了国际税收的原理,更是从实务角度对国际税收原则进行解读,并对国际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剖析解答,服务”走出去”第一线的我读来,大有裨益,对财税人而言,是非常好的指导工具和实战指南,因此推荐给大家,以期好书共赏,共同进步。
王纪林
2018年2月
序言二
雷霆兄的《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就要与读者见面了。他邀请我为此书写一个序言,我欣然接受。
国际税收、资产重组、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是近十年来税收的重点。雷霆先生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和造诣令人钦佩。他对资本重组的税收研究大家都有目共睹。在他从事企业并购重组近20年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再加上他的勤奋学习,对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的重组税法又烂熟于胸,他的代表性著作–《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和《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已经成为广大税务界、投行界、法律界从业人士的必备之书、案边宝囊。
由于多年工作的实践,又经过潜心研究,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雷霆先生在国际税收方面又著新作,令人振奋。大家知道,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风云变幻,而税收作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各国都在降低税率、增强本国的市场竞争优势方面措施不断,甚至对传统的税制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一方面,对BEPS进行联合打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协同作战;另一方面,在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正在对美国的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进行制度性的改革,以期促进海外利润从第三国回流,降低制度成本,增强国家竞争力。目前虽未完全落地实现,但是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甚至恐慌。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此采取行动,以保持或增强自己税务竞争力或维持原有平衡。
雷先生的新书就是在目前这种环境下推出的。众所周知,国际税收实务就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事项处理。在国际税收中,协定的适用是与之身影相随,不可分离的。此书不仅整理收集了最新的国际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还对国际税收的原理进行必要阐述。单讲理论,令人虚幻、不落实地;单讲实务,又容易陷入重复性的机械劳动,只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不能追根溯源。所以,最佳的方式是先积累税务经验,然后通过理论验证,使人得到质的提升。国际税收理论已经形成自有体系,中国实务界碰到的问题,其实大多数并不是新的问题,在国外亦属普遍,大多数已经被先进国家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或税务专家解决过。我们可以先拿过来,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借鉴他人的先进做法,不必另起炉灶,徒费时间。
此书脉络清晰,化繁为简,既没有冗长繁复、令人望而却步的叙述,也没有条文罗列的原封堆砌。作者以其雄厚的功底和清晰的逻辑整理,首先从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开始,对协定的历史、框架结构和使用原则进行提纲挈领式的简述,使读者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础。其次对协定的基本定义、概念认定和特殊问题进行了详解。再次是对OECD推行的BEPS15项行动计划进行了重点解析。使读者对这项近3000页文档的苦涩难懂的浩大工程有初步的了解。最后是对国际税收的的一些经典案例、协定新发展以及中国税收协定的发展趋势做了一些梳理、评析和展望。
世界经济形势发展浩浩荡荡,融合交叉为主,闭门造车为辅。国际税收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名珠,从业者要想在税收事业上有所发展,谋得一席之地,就必须研究、熟悉、掌握和精通国际税收。
中华民族在经过1840年鸦片战争的屈辱后,经过近200年、几代人的奋发图强,我们正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在恢复汉唐时代的历史繁华。我们正在凭借国家和民族的富强,走出去开拓”一带一路”,塑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与贸易新秩序。我们的税务体系不可避免地由内部建设为主转向内外并重。我们必须重新塑造我们面对的国际税收体系和税收协定制度,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机遇,也是民族赋予我们的责任。天下事,乃天下人之事也,希望大家身体力行实践之,可以从此书始。
是言为序!
德勤中国税务总监秦权
2018年3月29日于京城
序言三
开始以为,雷霆先生仅是我未曾谋面但倾慕已久的税收职业界的顶尖高手。由于交往局限,我对雷霆先生的认知也仅局限于他在企业重组的法务和税务领域的精深造诣。通过拜读雷霆老师的《美国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所得税制研究》和《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深深叹服于雷霆老师在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法务和税务上学贯中西的学养和研究上所达到的高度,尤其是对业务实践中高难实务问题的涉猎、剖析之深,视野之开阔,业务之前瞻性引领和题材的敏感性抓捕,这是国内税收业界鲜有的能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高度结合并且具有挑战性研究的集成。同时也反映了作者长期注重理论与实务积累、务实的研究作风、勤奋刻苦的钻研精神和敢于挑战难题的可贵研究品格。后来看到雷霆老师在其他领域也著作等身,深深叹服于雷霆老师的知识面之丰富、宽厚和一贯的勤奋、卓越。
今天接到雷霆老师邀我为其新作《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一书作序,感到非常荣幸。然而,拜读完雷霆老师发来的该书目录框架和各篇具体目录内容,同时也感到万分惶恐,难以下笔,深感难以用客观、正确的语言来描述其作品所达到的境界和国际税收实务中的客观指引作用。
近百年来国际税收秩序和规则面临巨大挑战,以G8和G20领导人所倡导并委托OECD进行研发的全球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研究成果已经对既有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大修订和完善,甚至部分重构。并且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主旨精神及其后续的具体规则的制定和计划落实上得到极大推进。这些产出成果对各国国内法的修订、完善和协调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引、约束作用。税收理论和职业界人士高度关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的未来发展,评估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体系化、动态性的产出成果对国际税收实务的影响。客观上迫切需要有高度精深的专业学养的学者、专家能够用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法、从分门别类的业务角度,全面指引未来国际税收实务的具体操作与应用。雷霆老师此书的出版,可谓正当其时。
纵览本书目录框架,自我感觉本书内容结构上有其鲜明特色。
其一,本书构架视野开阔。其涵盖范围包括国际税收基础专题、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专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专题、国际税收实践应用与协定发展新专题。每部分内容相互支撑又彼此成为独立的研究专题。形成以往国际税收理论和实务的同类作品中所未曾全面架构的,能多角度、全面地满足各类不同读者的不同要求的作品。
其二,本书理论与实务高度结合。本书每部分内容既有国际税收法理、规则的适用基础描述,同时就其法理、规则适用与具体业务引领联系紧密。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使读者能够对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和渊源有很好地理解和转化。
其三,本书前瞻性研究成果丰富。这是本书最为令人有深刻感受的特点。本书前瞻性研究不仅体现在税收协定适用中纳入了既往研究中不曾出现的很多新内容,同时全书专门安排单独篇章,全面探讨了国内外国际税收实践与协定发展中的新成果、新动向。这些新发展包括美国税收协定范本(2016年版)和最新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版)等大量新内容。该专题尤其值得推荐,想必读者能从中得到很大满足。
其四,本书的指点迷津功用非常显著。本书各专题中都涵盖并回答了业务实践中大量复杂、高难度的专业问题,而这些方面在以前的书作中是少有人全面涉及和回答的。这体现了作者精深的专业学养和紧盯国际税收最前沿的长期积累。
毫不夸张地说,雷霆先生的《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一书具有补足国内同类书研究中的空白作用,必将在国内理论与职业界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雷霆先生的粉丝,我跟其他粉丝的感受是一样的。一方面为雷霆先生新作即将上市感到非常高兴;另一方面渴望能第一时间读到作者的作品。
是为序。
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王建伟
序言四:做一个财税法最好的融合者
从深秋到初冬的交替,早间六点,东方微白,北京最好的季节之一。严寒尚未到来,但早已没有了夏秋的酷热。这个时候最适合人们静下心来,好好读书。这其中就包括雷霆老师的书。
最近这几年,雷霆老师著作等身,精品频出。《企业并购重组税法实务:原理、案例及疑难问题剖析》《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公司法实务应用全书:律师公司业务基本技能与执业方法》《资本交易法律文书精要详解及实务指南》等。这每一本都在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给无数读者带来了收获,这其中受益的自然也包括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本人。
在我们财税领域,从实务角度研究税可以有不同的维度,出发点并不完全一样。有的是将税当作法律的一部分,从法务实践的层面去运用税,偏好于税收诉讼业务和非诉讼的上市业务;有的是将税当作财政的一部分,从国家分配、宏观调控、利益调节甚至是历史兴衰、王朝更替的角度去利用税收和税制;有的是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风险控制的角度去关注税,将税和企业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历史进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21世纪以来,财税法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税种的税法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证券监管等也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但是,由于传统的社会分工专业化理念,以及个人研究能力的束缚,财税法各个门道之间特别是专业人士的融合却非常慢。甚至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关键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门类之间的某些争吵。企业并购重组领域涉及的财务、税务、法务、外汇、证券等诸多问题,很少会出现集大成者。雷霆老师目前没有成为集大成者,但是他却一直在通往这个美好方向的道路上飞奔,也比我们很多很多的同人要更接近于这个目标。
由此我突然想起,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先生的”儒释道融合之因缘”说,儒释道在两千多年中相融相济,携手并进;”君子动口不动手”,在辩论中学习了对方,丰富了自己,于是乎我们中国将儒学、佛学、道学都推进到了世界思想和哲学的顶峰。在近三百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西方的财政、税收、法律似乎也是领先于我们中国,但是随着党的十九大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归结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对于财税法的综合性需求也会越来越旺盛,这里有我们这样一群财税人为之奋斗的空间。
我跟雷霆老师相识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我是中国会计视野”税务业务探讨”板块的大版主,而雷霆老师至少自2008年以后就一直是论坛的活跃分子。在这个论坛上诞生了张伟、赵国庆、雷霆、段文涛、李利威、巴特、陈萍生、王大祥、赵小刚、陈奕蔚、朱光磊(排名不分先后,也无法一一列全)等诸多顶尖的财税高手。相对而言,雷霆老师在这些顶尖高手中又有一种”人间龙凤”的感觉,但是他似乎又非常谦和,论坛中留下的他的文字也都非常理性。同时,很多论坛网友并不知道雷霆老师来自何方,只有读过他的书的热心读者才会知道他的身份和履历。
第一次真正见到雷霆老师是在2016年6月,恰逢一年一度的重组税务学习大会。此前邀请雷霆老师给大家做宣讲,本以为会受到拒绝,没想到雷老师确实欣然应允,因此虽未谋面,就感觉素好。在这次学习大会上,雷霆老师的分享也引发了重组群友广泛的学习热情,甚至有群友不远千里从外地带着雷霆老师的书过来请他签名。雷霆老师英俊瘦削,看上去身体有些虚弱,估计是多年奋笔疾书消耗了很大的精力。
在学习雷霆老师诸多著作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他不但对国内财税法非常娴熟,而且对各类跨境交易、外国税制、海外公司法也颇有研究。这一次阅读雷霆老师新书《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单看庞大的目录,包含了70个专题,涉及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协定条文解析、协定运用特殊问题、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协定最新发展等诸多问题,特别适合整体学习国际税收协定。此前,我们很多人对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学习都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从某个案例入手去学习,这样往往很难全面去认识协定的普遍规律。如果能够系统学习雷霆的新书,我们可以从一个更整体的角度去体会协定的深意。
窗外的天已经完全亮了,我也该收拾收拾去所里上班了。我们这样一群财税人,已经将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和税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有的时候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有的时候是”破帽遮颜过闹市,漏船载酒泛中流”,有的时候是”阑干倚遍使人愁,又是天涯初日暮”,更有的时候是”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但是,永远不变的是我们对税收、税务、税法的热爱。
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2018年3月23日晨于北京温馨的家里
自序
不知不觉中,学习税法并从事相关实践已逾20年,亦接触了不少国际税收领域的实务问题,特别是涉及跨境并购重组的国际税和税收协定适用的问题。每遇此类问题,笔者就如获珍宝,必潜心研究和总结,唯恐理解和适用不当,于是国际税法相关书籍和OECD税收协定范本、UN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就成为案头之卷。尽管如此,笔者仍然深感国际税收是整个税法体系中最为复杂的部分,而并非没有之一。笔者认为,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税收的复杂性体现在涉及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原理、适用规则与国内法的差异、冲突及协调上面,尤其是各国国内税法的千差万别更是加剧了这种复杂性。例如,BEPS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就旨在通过对国内法修订和税收协定范本有关条款完善提出建议,以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其次,国际税收的复杂性体现在对跨境所得的税法属性、纳税义务的认定上充满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各国税制的千差万别更是放大了这种效应。比如,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概念和判定,总是使法律形式主义和税收实质主义产生理解上极大的冲突,特别是对一个”根深蒂固”的成文法律师而言更是如此。又如,协定意义上的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跨境租金和不动产所得、投资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视同股息、资本弱化),有时很难区分认定。再次,国际税收的复杂性体现在跨境逃避税和反逃避税的规制和反规制上面。例如,国际税收领域的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制度)、反协定滥用的一般条款主要目的测试条款(PPT条款)和特别条款利益限制条款(LOB条款)正是基于反逃避税的实践总结,但这些制度和协定条款繁杂、晦涩难懂,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最后,国际税收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跨境并购重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以及数字经济与跨境业务的结合上面。前述任何一个领域本身就属于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分支,而跨境因素的结合无疑更是增加了其复杂性,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税法理论和原则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最初,笔者并未萌生写作一本有关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的专业书籍的想法,改变这一情况的原因有四:一是OECD在2015年10月颁布了15项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在阅读这些报告中,笔者感到它们是如此的”晦涩难懂”,这可以归因于对这些报告背后的理论和逻辑以及实践内因不够了解,这促使了笔者重新学习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并深入研究国际逃避税的惯常方法和途径以及相关实践案例,试图从中找到BEPS行动计划的内在逻辑和解决框架。二是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的颁布,以及以美国Apple案为代表的跨国集团公司避税策略、辉瑞公司(Pfizer)”税收倒置”交易等,诱发了笔者的”技术研究”狂热。对于相关的新闻或网络短文报道,笔者从来是不屑一顾的,但自己一研究才发现,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如果没有一整套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原则和知识作为支撑,并不足以很好地支持研究。三是作为一个更多是实务人士的笔者而言,对于国际税收(特别是税收协定)的专业知识是”零散的””碎片化的”,并不具有系统性。对于一些业务通过”突击”研究可以解决问题,但遇到更为深入、更为复杂的业务时,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四是国内有关国际税收的书籍更多地偏重于国际税收的基础概念和理论部分,但涉及具体税收协定适用的书籍并不多见,或者有但并不太适合”进阶”的需求。通过近两年的学习和写作,笔者组建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国际税收学习从基础到深入的体系,这一过程促成了本书基本稿件的形成。
本书共分为五篇。有关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篇是有关国际税收基础部分。笔者将其最为精华的部分浓缩在”国际税收基础理论””税收协定概述及其发展历史”和”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与适用的基本原则”三个专题中,避免了重复学习的困扰,而又能巩固和解决继续研究的基础支撑问题。
第二篇是有关税收协定条文详解与实务部分。本篇以OECD协定范本的框架结构和内在逻辑为主线,将协定条文分为”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协定的定义””跨国所得的征税权划分”和”税收协定的特别条款”四个大的部分。其中,对于”跨国所得的征税权划分”,又按照跨国所得的性质进行分类为五个子部分:对跨境经营所得的征税、对跨境投资所得的征税、对跨境财产所得及资本的征税、对跨境劳务所得的征税和国际运输与其他所得。在各专题中,既详细介绍了协定条文的含义,也辅之以各种实务案例和示例进行解释。此外,还通过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对比,介绍不同的政策考量和措施。
第三篇是有关国际税收与协定适用特殊问题部分。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协定资格的认定,具体包括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协定适用、”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集合投资工具(CIV)的协定适用、非CIV基金(Non-CIV
Funds)的协定适用以及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的协定适用;二是数字经济与税收协定适用,具体包括计算机软件(数字产品)跨国征税与协定适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问题(所得税、流转税)以及跨境数字交易与国际税收:BEPS第1项行动计划;三是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具体包括税收协定信息交换条款、有关自动信息交换的FATCA和CRS;四是涉及常设机构(PE)的特殊问题,具体包括常设机构认定的特殊问题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问题。
第四篇是有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部分。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BEPS行动计划概述与解决框架。阐述的是BEPS问题的具体行动计划和解决框架。二是一般和特殊反协定滥用措施。阐述的是主要目的测试(PPT)条款的适用、”利益限制”(LOB)条款的适用以及阻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7项行动计划。三是针对基地公司和导管公司的措施。阐述的是基地公司(Base
Companies)的不当利用、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ies)的不当利用、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协定适用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BEPS第3项行动计划。四是混合错配和利息等不当扣除的税基侵蚀。阐述的是混合错配安排与应对:BEPS第2项行动计划和对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予以限制:BEPS第4项行动计划。五是转让定价与其他反避税措施。阐述的是转让定价(TP)的概念、定价方法、独立交易原则及其应用、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预约定价安排(APA)、成本分摊协议(CSA)以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等相关内容。
同时,结合2017年12月发布的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最新成果,对相关内容展开进一步的介绍。
第五篇是有关国际税收的若干实践应用与协定新发展部分。在这一篇中,针对国际税收的热点问题,如爱尔兰荷兰(夹层)”三明治”避税策略与苹果案、税收倒置(tax inversion)交易与辉瑞案、在欧盟选择正确的投资地:”欧洲控股公司”架构、微软跨国避税案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星巴克转让定价避税案与价值链(功能)分析以及中国国际税收的若干司法实践案例等,进行了深入、详尽的分析和介绍。此外,还对中国税收协定的若干新发展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若干新变化(以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和OECD协定范本2017年修订版为中心)以及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若干新规–以国税总局2017年37号公告为中心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最后,在本书的附录中,包含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2014年版)、UN税收协定范本(2011年版)、US税收协定范本(2016年版)以及OECD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版),以供读者学习和研究时参考。
在本书历近两年付稿时,笔者有幸邀请到业界知名的国际税专家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国际税法教授王建伟老师、德勤
中国税务总监秦权老师、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财税浪子”)王骏先生、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处王纪林老师等为本书作序推荐,尤其是王纪林老师亲自参与了美国税收协定范本(2016年版)的翻译和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表示特别的感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本已付讫排版,但恰逢OECD于2017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了最新的协定范本(2017年版),笔者遂即将有关稿件OECD协定范本(2017年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正式版本进行相应的修订,重新、全面地反映了OECD的最新成果。
本书是笔者基于对国际税收实务以及税收协定领域最新的进展及实践案例的研究、理解,鉴于笔者的理论和实践以及翻译水平有限,错误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我诚挚地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财税专业人士不吝赐教,对本书内容的错误和不足之处给予批评和指正!
雷霆
2018年3月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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