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4543丛书名: 中国税收与法律智库·财税实战与案例系列
本书作者从多个角度着眼,通过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将税务稽查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讨论,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优秀实务著作。
本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陈述部分容易发生问题的典型性税务稽查案例;二是对部分重点和难点事项的纳税稽查思路和方法进行集中介绍;三是对发生纳税稽查事项后进行账务处理的思路和方法进行介绍。 本书的出发点是针对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和广大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因此,力求通俗易懂。该书既适合于各类企业的老板、财务、会计和有关投融资人员阅读,也适合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涉税事项服务的专业人员阅读,同时也可以作为各类财务院校进行税务稽查教学的良好教材。
章报表分析业务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侥幸心理是产生税务危机的心理根源
案例2 报表分析发现问题苗头
案例3 报表引路 实地核查落实问题
案例4 分析报表,运用常规方法破解企业长亏不倒之谜
第二章公司注册业务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虚假出资偷逃企业所得税
案例2 李某承包经营偷税案
案例3 税种认不清的涉税风险
案例4 举报人为什么被认定为纳税人?
案例5 企业筹划不当遭重罚
案例6 无形资产投资的漏洞
第三章采购业务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节约采购成本的税收悲剧
案例2 购买他人发票损失自己的钱财
案例3 企业取得第三方发票的税务稽查
案例4 “飞过海”销售发票的查处
案例5 利用代理票据抵扣进项税
第四章反避税调查案例分析
案例1 避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案例2 六大避税行为将受到重点监控
案例3 通过行业分析诊断涉税风险
案例4 通过生产工艺流程求证损失的合理性
案例5 减免税是馅饼还是陷阱?
第五章内部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1 破坏内控制度企业自尝苦果
案例2 凭白无故虚列成本
案例3 利润变为会务费 一不留神成偷税
案例4 餐饮服务和娱乐项目划分有点难
案例5 酒店业涉税风险不容小觑
案例6 基建费用混入生产成本偷税
第六章销售业务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应缴消费税收入额确认的检查
案例2 “联营扣点”销售商家怎么纳税?
案例3 “营联返点”厂商如何缴税?
案例4 境外服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案例5 把握税法内涵诊断涉税问题
案例6 房地产开发产品未及时作销售
第七章其他业务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企业“三角恋”税务如何稽查和定性
案例2 通过业务模式分析揭示经营真相
案例3 账外经营的税务稽查
案例4 税务行政处理结果
案例5 企业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查处
案例6 “亏本”生意为什么还有人做?
第八章纳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案例1 纳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一、汇算清缴的涉税账务调整
二、补、退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三、补、退消费税的账务调整
四、补、退缴营业税的账务调整
五、查补税业务的一般处理方法
六、补缴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七、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原因
八、对所得税账户调整的方法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调整的特殊事项
资料索引
税收与法律的融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征税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纳税,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为了更好地增进税收与法律的融合发展,不断推进税收与法律在中国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库资源,我们荟萃中国财税领域的知名学者、财税专家和社会精英组成智库编委会,组织编撰出版了这套大型系列丛书——《中国税收与法律智库》,定位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税收事业提供专业知识与智力支持。
智库特色
《中国税收与法律智库》以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和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为依托,邀请国内知名权威人士、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精英撰写系列反映社会经济发展且具有指导意义的的财税著作。我们根据著作的内容和定位不同,将智库分为学术研究系列、财税实战与案例系列、研究报告系列等三大系列,每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读者群,力求形成一个立体网状的财税类专业智库。本套智库具有以下特色:
其一,源于理论探索与实践应用,推崇原创性。本智库面向广大财税部门、理论研究者、财税实务工作者及相关群体,以原创性为主要特征,力求提供理论前沿、新知与经验,强调创新与继承发展的辩证统一。
其二,内容简明清新,以简驭繁,推崇简约化。我们并不强调每本书的知识容量和庞杂性,并不要求面面俱到,而是细分品种、类别、专题,真正做到内容简明扼要,体现出厚积薄发的知识含量。
其三,学科领域的交叉、碰撞,推崇融合性。科学的发展以交叉融合为特征,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财税领域更是如此。财税理论与实践融合管理学、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前沿发展,为经济发展服务和社会实践服务。
致谢
这套智库丛书欢迎社会各界加盟,参与智库推广,撰写相关著作,提供宝贵建议。读者有任何方面需求,敬请与我们联系:。
在这里,也祝愿大家开卷有益,关注财税,获取新知,融入财税大潮!
案例1 侥幸心理是产生税务危机的心理根源
一些企业在税收问题上弄虚作假,采取了试探性的实施方法,如果检查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技能不过硬就很容易被蒙混过关。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在这里引用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则案例:新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 年11 月,新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 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 万元”的会计处理。
稽查过程
2013 年7 月,当地主管税务稽查局检查组至新源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当检查员钟岩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甲公司财务部徐经理拿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钟岩查阅了新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对照国税发〔1997〕198 号文件的规定,初步判断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那么,这里真的不缴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我们再对照国税函〔1998〕289 号文件,就可以发现,该文件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件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 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征个人所得税。
钟岩再次打开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后,看到账页上写的就是“股票溢价”,这让钟岩一愣,新源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可能发行过股票呢?但徐经理解释说,国税函〔1998〕289 号文件没有明确“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一定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他们公司虽然没有上市,但股东所持股份同样属于对股东发行的股票,所以,他们公司的“股票溢价”应该属于国税函〔1998〕289 号文件所规定的范畴。
针对徐经理的辩解,钟岩解释说,征税和不征税都必须有税法明确的规定,不应该凭企业自己的推理来执行。紧接着,钟岩又看到新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上被检查年度年初的资本公积数近3,000 万元,而盈余公积只有20 多万元。钟岩仔细查阅后发现,就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的10 月,甲公司作了如下会计处理:“借:盈余公积2,350 万元,贷:资本公积——股票溢价2,350 万元”。徐经理解释说这是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财务上只是遵照执行。但钟岩分析说,董事会能有几位懂财务的呢?如果财务上不把此转账的利弊向董事解释清楚,董事会怎么可能轻易作出此转账决定呢?再说这样处理的后一步就
涉及因转增股本带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所以,希望财务上能主动作出合理的解释。徐经理见钟岩一语中的,只好承认了问题的实质。
原来,甲公司之所以作上述会计处理,一是因为仅看到了国税发〔1997〕第198 号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没有看到国税函〔1998〕289 号文件的补充解释。二是由于甲公司盈余公积余额很大,而资本公积余额很小,为了逃避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带来的大额个人所得税,便在前一年的10 月将结余盈余公积中的2,350 万元预先“潜伏”到“资本公积——股票溢价”,一年后见无人关注,便又自作聪明转入了实收资本。结果,新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仅要继续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且还被处以应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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